唐律解讀:血緣立法的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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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唐律是中華法系的經典,更是血緣立法的經典。唐律直接以血緣關係主體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條文有77條,涉及唐代行政、民事、婚姻、家庭、繼承、刑事、訴訟等各個方面;其他法律關係主體如凡人、奴婢、良人、皇帝等也以血緣為依據確定,因此唐律的血緣主義特徵是特別明顯。血緣與唐律的密切關係根置於唐代的自然經濟結構、專制政治結構和親尊文化結構,血緣關係透過家庭關係、生產關係、政治關係、文化關係轉化為法律關係。血緣與唐律的結合表明,血緣關係既是法律調整的對象,也是法律調整的基礎。血緣關係與法律關係的融匯,是中華法系一大特色,研究血緣立法,是豐富社會主義法律文化、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創新中華法系的前提和基礎。
關鍵詞:唐律;血緣關係;自然經濟;家庭;中華法系
中圖分類號:DF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唐律依血緣關係展開,血緣關係是唐律調整的主要社會關係
唐律502條,直接以血緣關係主體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條文77條;其法律關係主體有家長、尊長、祖父母、父母、夫、妻、妾、嫡、庶、繼、子、孫、伯、叔、兄弟、姊妹、外祖父母、袒免親、慈母、親、弟子、兄弟之子、同居、緦麻、小功、大功、期親、斬衰、良人、部曲、奴婢、主司、官、里正、縣令、府主、刺史、 皇上、皇后、師、凡人等,相當一部分法律關係主體是直接以血緣關係主體作為法律關係主體;"凡人"也是一個間接的血緣關係概念,因為"凡人"之間沒有血緣關係或血緣較遠;"部曲"、"奴婢"、"賤民"、"良民"等法律關係主體實質上也是按其血緣劃分的;皇權也是依據血緣來行使的,皇帝宣稱自己是上帝的兒子,是百姓的父母,"然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1](P.6)實際上帝位是依血緣取得的。上帝之子是虛,皇帝之子(開國皇帝除外)是實,唐律之目標首先是維護"龍"種的繁衍和特權,撩下神秘的重幕,最後看到的是血緣。因此應該把對其他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理解為血緣主義在唐律中的間接體現。[2](P.32~35)
第一,血緣是享受特權的法定依據。不僅皇帝的直系血緣親屬享有特權,而且親屬的親屬也因血緣而享有特權,"皇后小功以上親"犯死罪,要奏請皇帝,由皇帝格外開恩。較高級別的官吏也可以依血緣蔭及親屬,如果親屬犯流罪以下,法定減一等處罰,"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各從減一等之例。"七品以上官之親屬犯流以下之罪,不僅可以減等處罰,而且還可以用財物贖罪,"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3](P.34)總之,皇親國戚、高官顯貴及其親屬因血緣關係,可通過議、請、減、贖而逃避法律的懲罰,同罪而異罰。
第二,血緣關係是定罪量刑的標準。實施同樣的行為,因行為對象與行為人的血緣關係不同,法律責任就不同,一是有罪,一是無罪。以告發他人犯罪為例, "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4](P.432) "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5](P.435),祖父母、父母犯了罪,或者有危害子孫本人的行為,子孫不得向官府告發,告者一律處死,不告是子孫的法定義務。告發其他有血緣關係的近親屬,即使所告情況屬實,也屬法律禁止之列,也要依親等處刑,可見告有重罪,不告無罪。但如果對與自己沒有血緣的人,或血緣較遠的人,知道其有犯罪行為,則必須向官府告發,不告有罪,"諸強盜及殺人賊發,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單弱,比伍為告。當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6](P.449)
充分體現血緣是定罪依據的是對侵犯皇權行為的處置。表現之一,如果親屬犯謀反、謀叛、謀大逆等罪,必須告發,大義滅親,告發是法定義務,[7](56~61)"諸知謀反及謀大逆者,密告隨近官司,不告者,絞。謀大逆、謀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輿及妖言不告者,各減本罪五等 。"[8](P.427)表現之二,若家人犯罪,不論其他家人是否知情、是否參與、是否首從和是否故失,只因罪者與家人有血緣關係,"除惡務盡",近親要斬,遠親要流,物財沒收,"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歲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田宅並沒官,男夫年八十歲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並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9](P.321) " 諸謀叛者,絞。已上道者皆斬,妻子流三千里;若率部眾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10](P.325),這就是依據血緣而形成的"緣坐"。
第三,血緣關係是取得所有權的依據。唐律不承認家庭成員個體的民事主體資格及民事權力能力,以血緣為基準劃分私人財產所有權,並由父親行使。祖父母、父母在世時,禁止子孫分割家產和分戶居住,"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11](P.236)父母去世后三年內,仍不能析產分家,"諸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12](P.236)對於家中的財產,晚輩不能私自處理,"諸同居卑幼,私輒用財者,十疋笞十"。[13](P.241)
第四,血緣關係是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大權由家長操縱,除特殊情況外,一般要告知家長並聽從家長的意見,"諸卑幼在外,……未成者,聽尊長,違者,杖一百。"[14](P.267) 唐律規定,同姓不婚,良賤不婚, "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一年。緦麻以上,以奸論。"[15](P.262),"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嫁,減一等。離之。"[16](P.269) "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為妻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 。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者,准盜論;知情娶者,與同罪。各還正之。"[17](P.270) "若婢有子及經放為良者,聽為妾。"[18](P.256)
第五,血緣關係是取得繼承權的依據。[19](92~94)繼承分財產繼承、宗祧繼承和爵位繼承三類,而繼承的一般規則按血緣確定。財產繼承的法定繼承方式是諸子平均繼承,繼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或轉繼承。"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20](P.241)
沒有生育的人,為了延續血脈,可以從同宗中過繼收養,"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21](P.237)如果收養下等人的子女為子孫,則要受罰,"諸養雜戶男為子孫者,徒一年半,女.杖一百"。[22](P.238)
第六,血緣關係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託。[23](15~18)唐律按血緣構建了戶賦制度,一個直系血緣近親群體為一戶,家長是責任人,承擔交徵稅役的責任,"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 。女戶,又減三等。"基層官員若脫漏戶口,也比照家長的責任,按血緣家長責任類推,體現了立法者對血緣的依賴和重視,"諸里正不覺脫漏增減者,一口笞四十,……若知情者,各同家長法。……諸州縣不覺脫漏者,縣內十口笞三十,……若知情者,各同里正法。"[24](P.231.233)
唐律規定,官員的家屬如果接受官員下屬的物質利益,官員和家屬要處罰,"諸監臨之官家人,於部有所受乞、借貸、役使、賣買有所剩利之屬,各減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各減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監臨及家人有犯者,各減監臨及監臨家人一等。"[25](P.227)
2 血緣與唐代的經濟結構:自然經濟的絕對優勢
"法的關係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他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事物的物質生活關係,"[26](P.82)那麼首先應從唐代經濟的"歷史真實"中,去探求唐律血緣色彩濃厚的根源。唐代經濟是一個什麼景象?從經濟結構看,唐代是我國古代商品經濟相對發達的時期,"唐定州何明遠大富,主官中三驛。每於驛邊,起居停商,專以襲胡為業,資財百萬,家有綾機五百張。"[27](P.1875)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唐代的商品經濟已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從整個唐代的經濟結構看,商品經濟仍處於萌芽狀態,因學術界多有定論,此不贅述,在這裡我只引用一個已大眾化的命題:農業居於絕對的優勢,工商業僅僅是零星的點綴,在唐代,仍是典型的自然經濟。在這種經濟背景下,"他們靠自己家庭的幫助,在自己的田地上生產他們需要的幾乎一切產品,只有一小部分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餘產品同外界交換來的,"[28](P.1015) "廣大人民都過着自給自足的生活,必須通過商業才能獲得的生活必需品為數不多。" [29](P.666)那麼自然經濟是如何運行的?以下按產業類型來分析。
小農業是唐代主要的產業,它的勞動力組織方式是以家庭為單位、以血緣為紐帶。管子曾這樣描述家庭生產的情形,"正月,令農始作,……是故夜寢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為而不倦,民不憚勞苦。"[30](P.16)生產者的勞動夥伴總是並且都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或兒女或父母,在翻地、下種、除草、施肥和收穫的過程中,沒有也不需要外人來幫助(也許農忙時親屬間有簡單的協作)[31](P.9),也沒有外人來分享一家的勞動成果(租賦除外),新唐書載:瀛州劉君良,"四世同居,族兄弟同產也,門內鬥粟尺帛無所私[32](P.5579)"。幾乎沒有什麼產品可以出賣,也沒有必要買多少東西回來;幾乎一輩子沒有離開那塊土地,一輩子不離開這個村莊;一切關係在家庭中展開,一切矛盾在家庭中解決;血緣是組織家庭成員的紐帶,也是解決家庭矛盾的依託。如此,基礎的血緣群體也是基本的生產單位,血緣關係是基本的生產關係,需要法律加以調整的關係也主要是血緣關係。只要看看經歷了千年發展后的今天,農村組織生產對血緣關係的依賴程度,就可以想象血緣關係在唐代農業生產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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