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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警務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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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警務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標籤:文化苦旅 東方中國夢 中國夢 我的中國夢 感動中國

     徐凌雲 陳文茜

  內容摘要: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着極為豐富的社區警務思想和實踐探索。在思想上具有代表性的有儒家 “以德去刑”的“德治”思想,法家先驅管仲立足於經濟的犯罪預防理論以及以商鞅為代表的戰國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主義”犯罪預防觀。在實踐上,歷朝在基層社區治安管理機構的實踐、加強戶籍管理以及在維持社區治安所採取的手段上都有豐富的實踐。所有這些對我們今天的社區警務工作應該說有所啟迪,但不能將其看作是今天社區警務的源流。

  關鍵詞:社區警務 中國 傳統法律文化

  社區警務這一現代西方第四次警務革命的產物,自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產生以來,風靡全球警界,對各國警務模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至八十年代,其理念和方式才“舶入”我國。近年來,它與我國公安工作的現代化緊密聯繫在一起,對公安基層基礎工作建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其實施的效果勢將直接影響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無論是警界還是研究治安工作的學者,對社區警務“趨之若騖”也就在情理之中,筆者也自然不敢免俗。在眾多研究社區警務問題的著述中,也有少量着眼於社區警務起源問題的研究。有的從西方國家警務歷史中探求社區警務的起源和發展,有的則認為社區警務應該起源於我國古代:認為從我國古代法律思想家的著述和古代封建國家維持社會治安的某些制度和做法也可以探詢到今天社區警務的某些痕迹,從而認為我國早就存在着社區警務的制度及其實施。尋根求源自然有助於加深對一個問題的理解,但尋根求源應首先立足於問題的內涵和實質,而不能在茫茫史海中簡單地牽強附會。有關社區警務的起源應該不是難解的問題,“自西方舶入”應該是大家的共識。但讓其很好地植根於我國,為維護我國社會的長治久安服務,自然不能脫離與中國社會、文化的融合,從而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區警務。筆者也正式基於這樣的理念,希冀探求社區警務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某種聯繫,從傳統法律文化中汲取精華,為建立新型的社區警務制度提供借鑒。

  一、 儒家的“德治”思想與社區警務

  儒家文化可以說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其法律思想也是中國古代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內容。儒家以孔子為代表,其法律思想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強調“德治”,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為政以德”、“以德服人”。這裡的“德”是一個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為一體的綜合概念,當然符合統治階級意志的道德、品行仍然佔大多數內容。儒家認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統治方法,但應該以德為主,刑罰只是德政的輔助手段。漢代大儒董仲舒更是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思想。歷代儒家無一例外地強調道德教化的作用,認為教化的力量大於刑殺,其理由是:“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意即統治者僅用政令和刑罰手段來治理人民,雖然可以使人不敢犯罪,但並不懂得犯罪的可恥;如果用道德感化並加強禮教,百姓就會感到犯罪可恥而願順從,從而得以在根本上預防犯罪的發生。儒家從人性論的角度,提倡用道德來引導民眾的言行,讓民眾懂得所謂的“孝悌之道”、“忠恕之道”、“愛人之道”,並提出“有教無類”,主張不分貴賤等級對民眾進行教育。希望通過長期的道德教化使社會充滿“禮讓”精神和“仁愛”精神,不僅可以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而且達到其所謂理想的“無訟”的境界。當然儒家所謂的道德教化,不過是向人們灌輸宗法倫理思想和等級觀念,其本身只是一種手段,其目的在於防止和消滅犯罪現象,“以德去刑”,以達到鞏固統治階級的統治的目的。

  誠然,儒家提倡的“德治”思想,不過是為統治階級提供一種統治哲學,其思想內涵和實質與我們今天所提倡的“以德治國”大相徑庭。但其中的一些思想精髓也不能說沒有借鑒的作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德治國”不僅是治國方略,也是我們開展社區警務工作的指導思想。現代社區警務的一個最重要的內容就是通過宣傳教育,集合警界和社會的力量來共同預防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不僅單純依靠對違法犯罪的懲罰,還必須通過道德和法制宣傳和教育,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從而遏制違法犯罪的源頭,這也是今天開展社區警務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與社區警務

  與儒家思想不同,法家在預防犯罪、維護統治的理念上,提出了與儒家的“德治”針鋒相對的“法治”。當然法家的先驅者們也曾經十分重視道德規範在治國理民中的重要作用,管仲就提出了“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的犯罪預防理論。他把“禮、義、廉、恥”稱為“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認為人人都有廉恥之心,遵守禮義法度,才能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但他反對空談禮義廉恥,認為只空談禮義法度無補於時艱,要注重禮義法度得以貫徹實施的基礎。指出只有滿足人民的生存慾望,解決人民的衣食問題,使人民免受凍餒,才能談得上禮義廉恥,禮義法度的貫徹和社會秩序的實現才有基本的保障。否則,人民的生存問題尚無着落,要求他們遵守禮義法度,無異於南轅北轍、緣木求魚。這種立足於經濟的預防犯罪理論,含有樸素的唯物主義因素,在當時提出是難能可貴的。由此聯想到我們今天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開展社區警務工作,也必須關注社區的經濟環境,積极參与社區的經濟建設,關心社區群眾的生活,才能調動最大多數的力量,從而達到群防群治的目標。

  與法家的先驅人物不同,後來的法家在預防犯罪理論方面卻走上了“重刑主義”的道路。以商鞅為代表,他公開主張“禁奸止過,莫若重刑”,認為只有加重刑罰才能使“民莫敢為非”而“一國皆善”。嘲弄儒家的以德服人是以德致刑,認為“德生於刑”,刑罰運用的本身就是君主愛民治國的“大德”的表現,從而與儒家的重德輕刑論劃清了界限。為了實現其以重刑預防犯罪的“以刑去刑”的理論,商鞅提出了“重刑輕罪”說,即加重輕罪的刑罰。他認為:“行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輕,刑至事生,此謂以刑致刑,其國必削。”為了達成其重刑主義,首創了“族刑連坐”的處罰辦法。所謂“連坐”,就是指一人有罪,全家、鄰里、或者其他有關人同受刑罰。《史記-商君列傳》中說:商鞅“令民為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收司謂相糾發也。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此外,為了進一步預防犯罪,他還提出“刑用於將過”、“細過不失”,主張在人們將要犯罪而尚未犯罪時,就處以刑罰。認為“刑加於罪所終,則奸不去,賞施於民所義,則過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賞不能止過者,必亂。故王者刑用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於告奸,則細過不失。”在商鞅看來,人們犯了罪時才用刑罰,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禁止;只有把刑罰用在人們將要犯罪的時候,罪惡才不會發生。顯然,處罰“將過”,實際上是按照人們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照人們的行為來定罪。至於“細過”,那僅僅是一般違法行為,可以採取教育的方法加以解決,而不必訴諸刑罰。對“細過”也給以刑罰,這就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無疑是重刑主義的表現。由此可見,在犯罪預防理論上,法家的“重刑主義”和儒家的“以德去刑”、強調道德教化顯然是針鋒相對的。其重刑主義在歷史上起過一定的作用,但終究未能實現秦王朝的長治久安。以此為鑒,我們在預防犯罪的過程中,單純依靠我們的警力,僅通過打擊和懲戒違法犯罪行為,實踐證明並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只有深入群眾,通過廣泛的道德、法制宣傳教育,調動一切積極力量,才能達到“綜合治理”的目標。這也是我們推廣社區警務的原動力。

  三、 中國古代類似社區警務的豐富多彩的基層治安管理制度

  在漫長的中國古代社會中,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統治地位,除了注重維護京畿首善之區的社會治安外,都十分重視全國各地區社會基層的治安管理。在奉為正統的某種法律思想的指導下,在實踐中形成了一整套的、豐富多彩的措施和制度。這些制度和措施無疑帶有歷史和階級的烙印,在當時主要是用來鉗制廣大勞動人民的手腳,以達到維護其統治的目的,其中的絕大多數在今天看來理應作為糟粕而被揚棄,但某些做法對我們的社區警務工作也不失為啟迪。

  1、 較為固定的社區基層治安管理機構

  春秋時期,古代各諸侯國在行政區劃上逐步由采邑制向郡縣制發展。縣開始設置在新兼并的邊遠地區,至戰國時的秦國商鞅變法時,始在全國實行郡縣制。自秦王朝建立至清末,縣成了中國2000多年來最固定的地方行政區域。縣設縣令,負責一縣的民政與治安,盡守土之責。下設縣丞和縣尉作為縣佐,其主要職能是刑事司法方面的職能,主管治安捕盜。縣以下還設有鄉、亭等派出機構,鄉置三老、嗇夫、游繳等鄉吏,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賦稅,游繳掌捕盜及治安。在鄉以下還設有里,里以里正或里典作為主管人員,是鄉轄管下的社區基層治安組織。里以下還有什和伍,即五戶為一伍,十戶為一什。《後漢書-百官制五》:“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可見什、伍的編製主要是用以讓生活在同一社區中的人們相互告奸、監督,以達到維持一方的治安穩定。至宋代王安石變法后,甲成為里以下的非常固定的基層治安組織,並以此形成了一整套的保甲制度,後文將詳述。

  此外,中國古代社區基層治安管理機構中,還有一種叫“亭”的組織機構。“亭”有兩種,一種是設在社區中的“亭”,設在城市中的為街亭,在鄉村中的為鄉亭。亭有亭長,直接由縣令負責。另外一種“亭”與古代郵傳有關,設在驛道,既為官吏及行旅之人停留、棲息之所,也負有維持治安、防盜禁盜的職能,類似於現代的治安警亭。兩種亭都可以說是帶有社區基層治安性質的機構。

  2、 嚴密的編戶齊民制度是中國古代維護社區治安的重要措施

  中國在上古三代就有人口登記的相關規定。至戰國時期,許多國家相繼建立了適應君主集權專制需要的戶籍管理制度,即前文所述的“五家為伍,十伍為里”的戶口登記。特別是秦國自商鞅變法后,將全國百姓按什伍的單位進行編製,並實行成年男子強行分戶的做法。隨着秦統一中國,這一制度成了戶籍管理的模式。在漢代,則有了更加嚴密的編戶制度,在官府所掌握的戶籍中,比較詳細地登記了所屬居民的年齡、性別、社會關係、土地財產以及身長、膚色的外部特徵,作為徵收賦稅和徭役的根據,而當人民逃亡時也作為緝捕的線索、在維護社區治安方面發揮作用。在秦漢時期,戶籍制度更是和什伍連坐的處罰制度結合起來,使戶籍有了特定的社會治安功能。而正是由於戶籍制度在治安方面的如此強大的功能,歷代統治者都把戶籍管理視為社區基層治安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竭力加以完善,以適應治安的需要。其實,今天我們在開展社區警務工作中,加強新形式下的社區戶籍管理,特別是對社區內流動人員的戶籍管理,仍然是我們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3、 聯保連坐和保甲制度等維持社區治安的超強制的手段

  如前所述,秦自商鞅變法起就實行了什伍連坐法,即將五家或十家結為一體,使之互相監督。若發現有“奸人”、有不軌的人和事,必須及時報告官府,或自行制止,否則一律同罪連坐。這是強制人民參與制止犯罪,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的手段。至宋代,這一聯保連坐制度發展為保甲制,在法律上繼承了前代的連坐法,並予以淋漓盡致地發揮。宋神宗熙寧三年,採納主持變法的王安石的建議,在京畿地區推行保甲法,規定凡畿內居民,無論主戶和客戶,每十家為一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分別設立保長、大保長和都保正。外來居民入保者,可暫時編入同保。新增民戶達到十家,則另立一保。一戶居民有兩丁以上,依法抽取一人充當保丁。保丁根據需要自備弓箭兵器,以使練習武藝,制止犯罪。每一大保每夜輪流選派五名保丁值勤,主要負責警戒盜賊。同保內犯有“強盜、殺人、放火、強姦、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者,依法予以制裁。保甲作為鄉村的社會組織,在北宋後期和南宋時期基本固定下來,在有的地方甚至取代了原有的鄉里組織。這種制度很顯然是一種超強制的治安措施,他使得人人得以相互監督、互相猜疑提防、製造矛盾而人人自危。它以社會和人際關係的高度緊張這種扭曲的心理來維繫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最能夠適合統治者維護社區基層治安的需要,因而為以後歷代所效仿。元、明時期的里甲制度以及清代的保甲制度都是宋代保甲制的翻版。

  “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研究歷史是為了更好地把握今天、描繪未來。中華民族漫漫五千年的古老文明中,既有應該揚棄的糟粕。也有值得我們繼承併發揚光大的精華。確實,綜觀我國古代各朝的基層社區治安管理以及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其中包含了極為豐富的社區警務思想和實踐探索。這些思想和實踐可以給我們今天開展社區警務工作以某些啟迪,但畢竟是屬於那個時代的產物,與我們今天的社區警務無論在指導思想和具體內容上都不可同日而語,更不能因此而認為社區警務就是起源於我國古代。不解決這個誤區就不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並推廣社區警務模式,也就不能利用它為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服務。

  參考書目:

  1、 葉孝信主編 《中國法制史》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

  2、 海英主編 《社區警務教程》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1

  3、 張晉藩主編 《中國法律史》 法律出版社 1995

  4、 張晉藩主編 《中國法制史》 群眾出版社 1998

  5、 李貴連主編 《中國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

  6、 馬小紅主編 《中國法律思想發展簡史》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6

  7、 陳宏冬主編 《中國法律思想史》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0

  作者單位:徐凌雲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陳文茜 北京市人民警察學院治安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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