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法律文化的封建殘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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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美國法律文化的封建殘痕 標籤:文化苦旅
劉僑
內容摘要:
200年,對於人類文明的進程來說是微不足道的,但對於美利堅民族來說卻足以創造一個又一個的神話。她的出生註定了她成為英美法系的一員,然而在一種非本意的繼承下,她卻賦予了古老法律新的生命。誠然,她的偉大並不能抹去封建枷鎖在其喉頸上留下的血痕。也許只因為曾經深刻的存在過,便無法輕易的彈去,美國法律文化的封建殘痕便是如此,在理性與現實、在繼承與批判的碰撞中真實的存在着……
關鍵詞:
封建 美國法律 公民基本權利 行政權力 總統制 英國普通法 司法獨立
1492年,意大利航海家哥倫布第一次將人類進步文明的火把點亮了美洲大陸;1620年,牧師布萊斯特率領下的“五月花”號登陸普利茅斯,《五月花號協定》以西歐法律的精神驅散了北美蠻荒之地的陰霾;在隨後的17、18世紀,英、法、西等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的車輪先後在北美大陸上碾下了斑駁的印跡。面臨著資本主義擴張和殖民主義的一輪又一輪的衝擊,美利堅民族終於從沉睡中覺醒,他們舉起捍衛民族、反侵略的旗幟,經過8年獨立戰爭,於1776年7月4日獨立,並在1781-1787年,13州成立了聯邦議會,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利堅共和國宣告成立。
美國,這個神奇而永遠使人振奮的民族,從渙散到凝聚、從荒蠻到文明,她擺脫了殖民統治的陰雲,她用血與肉構築了美國騰飛的不可撼搖的基石!
不可否認的是,美國作為英國13個殖民地的胎生兒,殖民文化在美國文化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而西歐的政治、經濟、文化不可避免的在這裡得到傳承與延伸。美國最早的本土居民是印地安人,他們是維繫美洲原始文明的紐帶,而西歐國家的殖民侵略直接將北美從原始社會引渡到了資本主義社會。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美國固然生來就有着一種與眾不同的“氣質”,她生來就流着資本主義的血液。沒有經歷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民族也許是不完整的,然而也許正是這樣,才凸現出了美國的年輕與活力,她永遠充滿批判性和創造力,她總能給世界和人類一個驚喜。
然而,社會制度的跨度並不能阻礙文化的延續。就本文主題來說,美國的法律文化並沒有因其出生的年代而脫節,在以資本主義為主流的美國法律文化中封建法律文化的殘痕無處不在。英國普通法作為美國法律的母胎或許就已註定了他們之間有着千絲萬縷的干係,作為同一法系的兩個代表,英國法律這一橫跨中世紀的古老文明必然會將封建文化層層包裹住美國法律的發展,而美國所能做的不過是繼承后再批判的接受,批判后再有所保留的繼承。
那麼,到底美國法律文化中的封建殘痕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呢?筆者將從美國法律起源、憲法、各大部門法、司法制度等主要方面予以論述。
一、什麼是“封建”
在討論的封建法律文化在美國的具體體現之前,有必要先對封建這一看似平常而又模糊的概念予以討論。
中國封建社會的發展是一個從輝煌到衰敗的興衰史,它燦爛的文明以及搖不可撼的穩定性對當時的世界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對封建的定義或許可以先從我國尋找答案。《中國的“封建社會”辨析》中認為,“封建”一詞的本義應是指“封土建國”,其實可溯源於西周時代分封制與宗法制的結合。費正清認為,封建就是個人不擁有資產,資產是由最高層開始往下分封。1979年大陸新版《辭海》所給出的“封建制度”一詞的標準定義∶“以封建地主佔有土地、剝削農民(或農奴)剩餘勞動為基礎的社會制度。在這裡,地主與農民兩大階級的關係被視作最基本的社會關係,在地主與農民的關係中,只有單方面的權利——地主對農民的權利和單方面的義務——農民對地主的義務,其中經濟“剝削”又是最基本的。馬克思政治經濟學劃分的封建制度的標準是生產關係:生產資料歸封建主,勞動者間接並不穩固地依賴於封建主。
綜上所述,中國封建社會的兩大核心可以概括為以依附關係為核心的土地佔有制度以及以宗法為紐帶的等級制度。然而,這與中世紀歐洲所實行的“封建制度”,就“封建”一詞的含義而言雖是基本相同的,但在社會的另外一些方面,兩者卻存在着很大的差異。因此,這兩種社會也不能混為一談。(中世紀歐洲所實行的“封建制度”更完善的定性也許應該定名為“契約封建制”。因為,在當時的歐洲,屬臣對君主的依附委身制是以簽訂自由契約的形式建立的。這種定名也可以反映出這樣的一個事實,這就是中華文明的根基實際上是宗法制度,西方文明的根基則是契約制度,“封建制度”只不過是它們在特定階段所實行的一種特定的制度。)
在西文中,封建一詞與“feudalism”意義基本相通,西文之feudalism,是專指中世紀歐洲的政治軍事制度,與之相適應的有莊園采邑式的經濟運作形式。但是feudalism本身,主要是指一種政治軍事上的特殊安排。國王通過一些特殊儀式,把轄下的土地及土地上的農戶分封給貴族,這些貴族掌握領地內軍政財大權,必要時要提供武士,捍衛國王。而大的貴族會養育很多武士(騎士),於是又把自己的田地及農戶,分封給這些武士,戰時,這些武士要為貴族效力。
美國《韋伯斯特第三版國際大辭典》“feudalism”詞條的釋義是∶“1.a∶封建主義 從九世紀到大約十五世紀,在歐洲繁榮過的一種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領主與封臣的關係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國王的采邑),作為主要的附屬情況,有效忠、佃農在軍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監護權和沒收權。b∶封建制度賴以建立的原則、關係和習慣。2∶ 大地主或世襲的封建領主從土地徵收歲收,同時在他們的領地內行使政府職能的任何一種社會制度。 3∶指固定的數人,尤其是為了自身的利益實行的控制∶社會的、政治的或經濟的寡頭統治。”
由美國史學家卡爾頓•海斯、帕克•穆恩和約翰•韋蘭三人共同編撰,本世紀三、四十年代作為教科書廣泛流行於美國大、中學校的來,經過200多年的發展,共有29條修正案,至今仍然有效。1787年憲法以首創了違憲審查制度、雙軌制司法體制、現代聯邦制國家形式,規定了分權制衡制度以及民選政府制度而聞名於世,具有濃厚的資產階級民主色彩。儘管在憲法的字裡行間可以看見立法者們在資本主義民主道路上砥礪前行的足跡,但我們同樣也可以看到封建思想文化的遺風依然揮之不去。
在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可以說是有形無實,在表象的民主下並未將“主權在民”貫徹完全。沒有規定農民的基本權利,甚至保留了種植園奴隸制度,為封建思想的陰魂不散埋下了隱患。其中,社群歧視問題可以說是最核心最尖銳的問題,它背離了《獨立宣言》中主權在民以及人民所普遍享有的平等、自由的權利。在這裡,社群歧視不僅僅指種族歧視,還涵蓋了婦女歧視,財產多寡歧視等等。
張芳梅在《美國1787年憲法是資產階級內部矛盾妥協的產物》一文中提到:“美國1787年憲法雖然制定於美國獨立戰爭后,但它並非《獨立宣言》的繼續和發晨,從其制定與批准的過程來看,廣大勞動群眾一直被排除在外,他們的作用十分微弱,許多重大問題只限於白人上層。它由富人集團制定與批准,只維護有產者的利益。” 其中,制憲會議是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舉行的,出席會議的55名代表都是有產者集團的上層分子,其中有40人擁有公債,14人從事土地投機,24人是高利貸者和銀行家,12人是工商業家或船主,15人是奴隸主,且往往一個人有數種財產。從職業來說,大多數代表是律師,其中28人原是邦聯國會成員,其他的多為各州議會議員,沒有一個工農代表,資產階級民主派人士如傑斐遜、潘恩等由於種種原因多未出席會議。這一代表陣容,決定會議中爭論的問題均為有產者所產生的問題,不可能涉及廣大勞動人民的民主自由權利,更無人會代表奴隸與印第安人說話。此外,憲法還明確規定國會眾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但黑人只能按人口的3/5計算。
而作為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權利——“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發展過程同樣也是步履維艱。它未給美國的土著居民——印第安人、黑人奴隸以公民權,婦女、窮人沒有選舉權,尤其是參議員的選舉僅僅是金錢的選舉,只有貴族和資產階級上層才能入選。憲法第1條第2節第3款規定,“眾議員名額和直接稅,應按照本聯邦內各州的人口分配。這種人口的決定,除全部自由人外,應加上所有其他人口3/5。這種自由人中包括必須服一定年限勞役的人口,不包括未納稅的印第安人……” 1787年憲法將黑人奴隸、印第安人、婦女等美國公民中的大部分排斥在民主之外,這暴露了1787年憲法的局限性。直到1870年才取消了種族的限制;1920年排除了性別的障礙;1964年取消了財產的限制;1970年國會中止了識字率標準;1971年年齡障礙才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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