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中國的法治化進程與中國共產黨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前言: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為避免類似文革中決策的失誤而給國家帶來更大災難的發生,鄧小平根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總結了挫折中經驗教訓,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陸續將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提上了黨和國家工作的議事日程,黨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寫入了黨章。厲行法治,依法治國是黨領導方式的轉變,而不是黨領導地位的改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共產黨領導人民在長期的革命鬥爭和社會主義建設中形成的。黨是我國政治生活的核心。深刻理解黨在依法治國具體實踐中的重要作用對依法治國的順利進行有着重要意義。
一、法制思想在中國的建立
(一)法治思想的起源
法治思想最早出現於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一書中,“法治應包含兩個重要意義:以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普遍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良好的法律。”這裡亞里士多德強調了實現法治的標誌是服從法律,又強調法律也是正義的法律,否則即使有法律的統治,也非實質意義上的法治。從這個原始的法治概念出發來給法治尋求定義可得:法治是指存在於法律是正義的前提下的一種“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
1700年後的今天,經歷了人類史上的數次思想革命,政治領域中的民主觀念、人權觀念開始為普通人所關注,並逐漸根深蒂固。保障人權,尊重民主,維護公平,體現文明的觀念也不斷為大多數文明國家所接受,基於這種變化,亞里士多德所定義的法治思想中的“法律至上”主義在近代有了新的意義。各國政治團體,政黨派別更傾向於把法的至上性作為抑制民主被過分濫用的一個有效的武器來保障其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因為法制對民主的保障所具有的兩面性:一方面保證其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防止被人濫用,所以政治家們更關注法治的實施,學者們討論的熱點也集中在“法治”的標準究竟是什麼是其具體內容有哪些。
英國學者戴西認為,法治的標準有三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憲法賦予個人權利與自由,而是個人的權利產生憲法。美國學者富勒也曾提出法治的八項原則,它們是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不溯及既往,法律要明確,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應要求不可能實現的事,法律要有穩定性,官方行動要與法律一致。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開的國際法學家會議專門以法治為議題形成的《德里宣言》把法治歸納為如下四個方面:①立法機關的職能是創造和維持個人尊嚴得到維護的各項條件。②法治原則不僅要求規範行政權力的濫用,也需要一個有效的政府來維護法律。但賦予行政機關以委任立法權要有限度,不能取消基本人權。③要求有正當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辯護權,受公開審判全,取消不人道和過度處罰。④司法獨立和律師自由等。
如上學者關於法治標準的論述雖然說法各異,但卻都突出了法治最基本的方面:尊重法的權威,保障個人人權的實現,嚴格依法辦事。這些對我國全面而又有重點地理解法治提供了重要啟示。
(二)我國對法治思想的認識與接受
中國學界對法治思想的討論明顯晚於西方國家,從20世紀80年代上溯100多年,我國曆經了無數次社會變革,遭致在中國大地上,從未有過一場真正意義上嚴肅的關於法治的討論,雖然建國后,出現了短暫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時期,但卻最終還是淹沒在了混亂的中國政局之中。
十一屆三中全會是個轉折,這次大會前後在思想界引發的一場關於中國歷史經驗教訓和現狀的深刻反思與總結的討論,打破了人們思想上的僵局,使法治思想的重生提供了可能。
當代中國人開始接受近代法治思想之初就不把它當作純學理來看待。而是借鑒各國關於法治近代研究成果把其與政黨、國家制度、及其周圍環境因素綜合起來考慮。
我國學者姚建宗在其著書《法治的生態環境》中對法治的生活立場、生存土壤、制度基調、人文情懷;時空領域,法律環境以及法治意義的現實載體多方面作了系統而又形象的闡述,提出了許多新的法治觀點。法學理論界名宿張文顯教授對法治意義也從“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的基本認識出發,作了全面而又富有特色的歸納,並提出了法治社會六大基本標誌:①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會關係均應納入法律軌道,接受法律的治理,而法律是建築在尊重民主、人權和潛能、保護和促進經濟增長、社會公平、社會秩序和社會進步基礎上。②凝結着人民公意的憲法和法律高於任何個人、群體和政黨的意志,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權威。③國家一切權利根源於法律且要依法行使。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性別、種族、膚色、語言和信仰等特殊情況而有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差別,非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差別只能與職位相連,而職位對一切人開放。⑤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或准許的,每個人只要其行為不侵犯別人的自由和公認的公共利益,就有權利按自己的意志活動。⑥公民的權利、自由和利益機會非經正當秩序和充分理由不受剝奪,一切非法侵害(不管使來自於個人或國家)都能得到公正、及時、合理的補償。①
《憲政的中國之道》一書作者王人博也總結了法治八條原則:第一,法律必須使公開的、一般性的、明晰的;第二,法律應當使相對穩定的;第三,特別法(包括法律、命令和行政指令等)必須依據一般性的、公開的、普遍的和相對穩定的規則制定;第四,司法獨立必須給予保證;第五,必須遵守自然正義原則;第六,法院應當享有審查權利以判斷是否合乎法律;第七,到法院打官司應當容易、第八,不允許執法機構利用自由裁量權委曲法律。②
綜合各家對法治標準的認識,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中國的法治化”:首先指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過程,是建立社會服從法律的秩序的過程;其次是指實現一種社會民主、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
二、“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
(一)“依法治國”的概念意義
“依法治國”確立的含義究竟是什麼?法治與法制有沒有區別?主張“依法治國”有沒有片面性,或者是否是一個超階級的觀點?所有這些問題從最初的理論探討到實踐中正式將其作為基本方略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從理論界到廣大幹部中都存在着廣泛的意見分歧,存在着不同看法甚至疑慮。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較為統一的看法。
首先,法治與法制是兩個不同概念,有區別又有聯繫。實施法治,需要完備的法律制度,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是相對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制度而言的。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法制的內容指法律及其相關的各項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而法制則是一種治國的理論和若干原則。任何國家在任何時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實施法治。黨的十五大報告將“法制國家”改為“法治國家”就是考慮到這種區別而作出的重要決定,但是,我們同樣一直強調中國法治化的首要任務是建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其次,提“依法治國”並沒有什麼片面性。法治同任何一個概念一樣有自己特定的科學內涵、社會作用和使用範圍。“依法治國”基本涵義是要堅持依照一套完備的符合時代精神,反映客觀規律,體現人民意志和具有極大權威的法律來治理國家。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活動和公民的社會生活都要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非法的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和破壞。我們提法治能保證國家長治久安,但並不否定道德的教化,行政手段的作用。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工作大會上提出“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並舉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最佳選擇。
再次,主張“依法治國”也不是一個超階級的觀點:法律作為一種調整社會關係的工具,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的方法,是沒有階級性的。我國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我們要建立社會主義法治的國家,這種法律制度所賴以生存並為其服務的經濟基礎是公有製為主體,以保證生產力的高速發展和人民共同富裕為目的的,我國的根本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特徵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的領導權由共產黨執掌,這就能保證我國社會發展的正確方向,就能保障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從而也才是最終體現法治的真正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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