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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合同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得得9

  4.1.4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施工設計、船檢審圖等費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監造費、接船費及該船的技術評估費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

  4.1.5 上述合同的價格包括進口設備的關稅、增值稅,手續費、監管費等,總計為進口設備的______%。

  4.1.6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書面意見發生的項目變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減帳工程費用,在交船時同本條款4.2款規定的最後一期付款一起結算。

  4.1.7 上述價格為無條件的最終封閉價。

  4.2 國內部分付款方法

  4.2.1 乙方應在船舶建造前將該船的建造計劃書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餘各期付款應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當期的進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時準備款額。

  4.2.2 第一期付款

  (1)合同經甲方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以電匯發出的日期為____________(下同)。

  (2)合同生效后30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

  4.2.3 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簽認的本船開工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后7個工作日內(以郵局郵戳日期為準,下同),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最遲不超過十五(15)個工作日(下同)。

  4.2.4 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簽認的本船大合攏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后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

  4.2.5 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簽認的本船下水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后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

  4.2.6 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雙方簽訂《交接船議定書》后十五(15)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並與按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規定經雙方認可的加減帳、賠償金、罰金等項目一起結算。

  乙方同意甲方暫留船價的______% 萬元人民幣作為質量保證金,如在質量保證期內本船未發生質量問題,則保證期滿後由甲方退還乙方。

  4.3 進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 進口設備的對外商務合同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該商務合同價格的______%款額。

  4.3.2 根據乙方書面通知,在開具進口設備信用證前至少45天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價格的______%款額。

  4.3.3 以上是常規付款約定,如進口設備商務合同的付款要求有變化,則甲乙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並以補充協議為準。

  4.4 逾期補償

  如甲方未按本條款規定的日期付款,則甲方除付清價款以外,還應支付合同規定付款日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實際付款日止應付金額的利息和違約金,利息以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發生利率計算。乙方不能因此影響船舶的正常日期。

  第五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5.1 交船期

  5.1.1 本船交船日期不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交船日期(有與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補充協議“允許的延誤”除外,下同)的當天午夜12時,本船的合同價格不作調整(如有加減帳除外)。

  5.1.2 本船從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交船日期,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午夜12時起,每天從本船合同價中扣除______%,計人民幣 元整(¥____________),並以120天為限。如在合同規定的交船期后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權拒收該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並減少船價。如甲方拒絕接船,則乙方除退還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價款)和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利息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1.3 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並與乙方達成協議,則甲方應付給乙方趕工費,從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當天午夜12時開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價的基礎上增加趕工費人民幣 元整(¥____________)。

  5.1.4 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開船,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時,必須徵得乙方同意,並雙方簽訂修改交船日期、賠償金等協議,該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5.2 航速

  如有因建造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實際試航航速未達到設計要求,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三至零點五(0.3-0.5)節(不含零點三節),則應扣除本船合同價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五至零點七(0.5-0.7)節,則應扣除本船合同價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八(0.8)節以上,甲方有權拒絕接船或降價接船,如甲方拒絕接船,則乙方除退還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價款)和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利息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3 其它應要求的技術保證指標和違約責任(如拖船系柱拖力、工程作業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標等)。

  第六條 監造

  6.1 圖紙審查和認可

  6.1.1 施工設計圖紙審查按雙方議定的審查目錄,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審查認可。甲方在收到圖紙后2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查意見,並將一套標註審查意見的圖紙退回乙方。如甲方到時未提出意見,則表示甲方已對原圖認可,乙方對甲方的書面意見應在7天內予以書面答覆。如乙方未按時答覆,則認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見。如果圖紙和信函郵寄,則收退圖紙和信函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6.1.2 乙方應分別給甲方和甲方駐廠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圖紙,同時,把建造過程中由乙方發出的“修改通知單”送甲方駐廠代表一份。

  6.2 甲方代表

  6.2.1 甲方代表在船舶進度達到(接船廠書面通知)時進廠監造,甲方應確定首席代表。

  6.2.2 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駐廠代表的通訊、辦公室、辦公設備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並給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費用由甲方自理)。

  6.2.3 為使甲方代表檢驗方便,乙方應為甲方及時提供施工建造進度報告。

  6.3 甲方代表的權力

  6.3.1 甲方代表有權進入本廠與本船建造有關的各工作場所。

  6.3.2 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設備協作廠進行檢查驗收,乙方應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費用由甲方自理。

  6.3.3 本船在整個建造期間規定的一般驗收和試驗項目,由乙方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代表參加試驗和檢查項目的時間和地點,甲方代表應及時書面確認。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而進行的檢驗是無效的。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時參加試驗、驗收及檢查,又未事前提出異議,則認為甲方代表自動棄權,乙方在船廠檢驗部門和船級社驗船師參加下的試驗、檢驗結果對雙方均為有效。

  6.3.4 在檢查與試驗驗收中,如果甲方代表發現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或存在施工質量問題,則應將上述情況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應迅速處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書面意見,可書面通知甲方代表,闡明理由。在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則應相互協商解決。如還有分歧,則應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的規定來解決。如經裁決,乙方並無不當,甲方應承擔由此爭議引起工程延期的責任和賠償乙方停工的損失。但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停止與該分歧無關的建造項目,或拒絕驗收與該分歧無關的項目。

  6.3.5甲方代表在工廠或工地執行公務時,應遵守工廠的規章制度。如非因廠方或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上的過錯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時,乙方不承擔責任。反之,乙方應承擔醫療及善後責任。

  第七條 工程變更及修改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嚴格遵照執行。如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執行合同,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提出方負責賠償。

  7.2 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內,任何一方提出修改變更合同內容,需經雙方的認可並簽訂修改變更的補充協議,該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修改變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變動、價格的調整及其他問題均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7.3 本合同簽訂后,由於船舶規範、規則修改並要求本船遵守時,由此修改而引起費用增加,應調整本船合同價格。如引起交船期延長,應視為允許的延長。價格的調整和交船期的延長均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7.4 若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變更或修改達不成協議,應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試航(工程作業與驗收)

  8.1 通知

  乙方應在十五(15)天前以電報或傳真方式通知甲方關於本船的下水和試航(工程作業)時間。在七(7)天前以電報或傳真方式將確定的時間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應在三(3)天內以傳真或電報回復乙方已收到該通知,並按時派員參加本船的試航(工程作業)。如甲方未能提出異議又不能按時派人參加試航(工程作業),則認為甲方已放棄參加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的權利,乙方可在中國船級社驗船師參加下進行試航(工程作業)。經驗船師簽認的試航、試驗紀錄報告,應視作甲方已認可。

  8.2 實施辦法

  8.2.1 在系泊試驗前60天,乙方提出“試車試航(工程作業)大綱”送甲方及船檢部門認可。

  8.2.2 乙方應在消除系泊試驗時發現的缺陷後進行正式試航(工程作業),試航(工程作業)時發現的缺陷應在交船前消除。

  8.2.3 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由乙方負責。試航(工程作業)內容按雙方認可的“試車試航(工程作業)大綱”進行。甲方應根據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員。試航(工程作業)期間因氣候突變不能繼續進行時,雙方可協商暫時中止試航(工程作業),未完成的項目推遲到其後的第一個氣候良好的日子繼續進行。試航(工程作業)因氣候不良而推遲,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這種延誤應視為允許的延誤。

  8.2.4 本船試航(工程作業)所需的燃油、滑油、滑油脂的供應及費用均由乙方負責。(工程作業)后所剩餘的各種油料,甲方按雙方簽字認可的數量,以結算日油料市場價格結算,作加減帳處理。

  8.3 驗收

  8.3.1 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結束時,乙方與甲方參加試航(工程作業)的代表應就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結果進行協商並簽署相應的試航(工程作業)文件。

  8.3.2 如試航(工程作業)結果有不符合全船說明書及試驗大綱的要求時,乙方應會同甲方代表調查其原因,並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補救,必要時組織再試航(工程作業)。

  8.3.3 甲方和乙方對本船試航(工程作業)或再試航(工程作業)的結果發生爭議時,應儘快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應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交船

  9.1 交船日期和地點

  9.1.1 本合同交船日期為不遲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優惠期______天(或本合同交船期為合同生效后______月)。

  9.1.2 交船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______市______碼頭。

  9.2 交接船

  9.2.1 具體交船日期應由乙方提前十五(15)天書面通知甲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確報。

  9.2.2 當本船試車、試航(工程作業)發現的缺陷已經消除,收尾工程項目全部完成,所有設備均能正常運轉,所有的備品、備件、工具及規定的證件、圖紙、技術文件均已點請完畢,本船的技術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說明書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代表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並確信本船經驗船師檢驗合格,應按時接船。接船時,由甲方雙方委派的代表簽署《交接船議定書》。《交接船議定書》簽字之日為正式交接船日期。

  9.3 交接船證件

  交船時,乙方應提交下列證件及有關文件:

  9.3.1 《交接船議定書》及傾斜試驗報告一式陸(6)份,甲、乙雙方各執三(3)份。

  9.3.2 按2.2.2款規定的中國船級社(CCS)頒發的證書(正副本各一份)。

  9.3.3 乙方質量檢查部門的《質量證書》一式肆(4)份。碼頭試驗、航行試驗(工程作業)報告一式貳(2)份。

  9.3.4 外購設備的隨機技術文件、合同證及說明書一式叄(3)份。

  9.3.5 備件清單、屬具清單一式叄(3)份。

  9.3.6 造船廠《建造證書》。

  9.3.7 《商業發票》

  9.3.8 完工圖紙叄套,按雙方商定的時間提交。

  9.3.9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條第2.2.2.款規定的證書提交甲方。如果證書在交船時未能得到,乙方負責提供認可和簽定的臨時證書,以供甲方使用,並在交船后十(10)天內補交。

  9.4 所有權和風險轉移

  在建造期內本船所有權歸乙方所有,其風險由乙方承擔。《交接船議定書》一經甲乙雙方簽署,本船所有權轉移歸甲方,其風險同時轉移歸甲方。

  9.5 本船的移離

  甲方應在本船交接簽字后十五(15)日內,將本船移離交船碼頭,如逾期不移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停泊費。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內,因受到地震、海嘯、颱風、颶風、暴風、水災、瘟疫等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影響或由於材料設備供應廠發生類似原因造成船舶進度延期應視為允許的延誤。

  10.2 乙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二十(20)天內書面通知甲方,並附有當地法定部門證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后,乙方應以同樣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質量保證

  11.1 缺陷的責任及範圍

  自雙方代表簽署本船《交接船議定書》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為本船保修期,在此期間凡屬乙方施工、工藝以及材料、設備質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損壞,由乙方負責免費修理或更換。

  凡屬甲方操作或保養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損零件的正常磨損,由乙方負責修復,甲方承擔費用。

  11.2 缺陷的通知

  甲方在保修期內發現屬於保修範圍內的任何缺陷應迅速以傳真或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說明損壞和缺陷的性質及程度。該通知的最後有效期為本船保修期滿后7天(若以信函形式發出則以郵戳為準)。

  11.3 缺陷的處理

  11.3.1 本船的保修原則上應由乙方安排進廠修理。

  11.3.2 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發生屬於保修範圍內的質量問題,船舶不能等待返回乙方解決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及時派人前往確認處理。如乙方不能派人,應在收到甲方電報后五(5)天內電告甲方,甲方可在就近船廠或維修站進行修理或更換機件。如修理或更換項目確屬乙方保修範圍,由甲方提供有關驗船機構的檢驗證明和修理廠發票,其費用由乙方承擔。更換下的零部件,所有權屬於乙方,由甲方隨船帶給乙方。

  11.3.3 本船在保修期屆滿前,甲方提出保修時,應由乙方按照本條款第11.1款的規定安排本船的保修。若甲方提出水線下的保修工程,需要進塢檢查確定,則船進塢后如經核實,水線以下確有由於乙方建造質量引起的缺陷的損壞,則進塢費和缺陷修理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水線以下無上述缺陷則進塢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和仲裁

  12.1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時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爭議,都應及時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應將本爭議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都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合同簽署與生效

  13.1 本合同的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在本合同正本上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在甲方得到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應付款額的百分之五十(50%)后立即生效。

  13.2 合同簽訂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的變動、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13.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甲方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份,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建造合同(三)

  接受委託方(甲方):   合同編號:

  委 托 方(乙方):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交通部交水發【**】360號文件精神,為保障運輸安全,促進水運業發展,經雙方協商,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如下合同:

  一、乙方將船名為   號  總噸  載重噸(客位)(內河 級) 千瓦自有船舶,委託甲方經營和安全管理,委託期間,乙方資產所有權不變;以甲方的名義從事營運,並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二、乙方應按營收的 %或按 元/月(年)向甲方繳納委託經營管理費,交費方式****或***

  三、為增強抗風險能力,甲方向乙方收取風險保證金,具體標準及結費方式***

  四、接受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組織被委託船舶從業人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

  2、負責對委託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定期檢查船舶維修保養和安全落實情況(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駐港安全檢查,提出整改方案,並且督促乙方實施整改)。

  3、幫助提供貨源信息,組織貨物配載,安排船舶運輸。

  4、代開票證和代結運費;代購燃、油料和機械配件;代向管理機關徵收和解繳船舶稅金和航運規費。

  5、代辦船舶年檢、年審事宜;代辦船舶、船員保險。

  6、幫助協調委託人在經營中的糾紛,處理海損及商務質量事故,並承擔被委託方在委託管理期間的安全管理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

  7、接受委託方不得再轉委託。

  五、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

  1、被委託的船舶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接受委託方的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壞和干涉委託方的名譽和正當利益。

  2、服從接受委託方的監督管理,按章繳納國家各項稅費,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3、委託管理期間,船舶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應及時向接受委託方報告,船舶需要維修或報停,應在十日內提前報備接受委託方。

  4、乙方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義務,不因將船舶已委託給甲方經營管理而改變。

  六、委託經營共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需延簽的,另行簽訂。

  七、本合同生效及終止時一個月內雙方交清標的物,並至審評機關辦理有關證書和相關手續。

  八、委託管理期間,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合同,如有一方違約,則賠償支付另一方違約金   元人民幣。

  九、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糾紛或意外情況,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到當地航管機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委託期間,國家或行業管理部門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十一、其它違約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簽字蓋章,至省港航局審批後生效。

  接受委託方:   委託方:

  法定代表人:   船舶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開戶銀行及賬號: 開戶銀行及賬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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