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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評選表彰勞動模範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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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來,全縣各級各部門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解放思想、埋頭苦幹、紮實工作,全面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各行各業湧現出一大批先進典型,在全縣開展評選表彰縣勞動模範活動,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評選範圍和名額要求

  (一)範圍:2002年以來,在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工人、農民、科教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管理人員、機關工作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人員等。

  (二)名額:這次全縣評選勞動模範10名。

  人員比例:按照有關規定,推薦人選中各類人員所佔比例為:一線職工不少於總數的40%;科教人員佔總數的20%;企業負責人的比例控制在10%以內;農民群眾比例為20%;其他人員10%。

  根據分配的名額比例,我縣一線職工為4人,科教人員2人,農民2人,企業負責人1人,其他人員1人。凡上報推薦人選的鄉鎮和系統,要根據這次勞模推薦名額分配數額和要求,充分考慮本單位、本行業特點和被推薦人的實際貢獻,全面衡量,綜合考慮,認真做好推選上報工作。

  二、評選條件

  縣勞動模範必須是認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崇高的理想和信念,愛崗敬業、工作勤奮,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發展經濟、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服務質量、增加經濟效益和保障社會供給等方面做出貢獻的;

  (二)在發明創造、技術改進、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推廣和技術服務等經濟技術創新活動中刻苦鑽研、勇於攻關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深化企業改革、優化產業結構中,科學管理,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為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招商引資和服務經濟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實施“工字號”工程,促進再就業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發展個體、民營和外向型經濟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發展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社會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九)在環境保護、安全文明生產、計劃生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十)在勤政廉政、拒腐防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當好人民公僕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十一)在保衛國家和人民利益,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方法步驟

  (一)評選工作以鎮(辦)、系統為單位,按照縣裡分配的名額和評選條件,採取自下而上、好中選優的辦法推選出縣勞動模範人選,報縣勞動模範評選工作辦公室。辦公室對上報的候選人事迹材料進行認真匯總、審核后公開、公示。

  (二)辦公室根據公示反饋情況,將整理好的候選人名單及事迹材料提交評選委員會評審,最後由縣政府審定。

  (三)對評選出的縣勞動模範,“五.一”節前縣政府召開表彰大會,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四、幾點要求

  (一)評選推薦要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充分聽取所在單位廣大職工群眾的意見。被推薦人是一線職工或企業負責人的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是農民的要經村民大會或村委會討論通過,並經基層單位黨政同意後上報。

  (二)正科級以上領導一般不參加勞模評選。對企業領導幹部的推薦,不但要看其所在單位經濟指標和工作完成情況,而且要看本人思想觀念、民主作風、遵紀守法、依法納稅、廉潔自律等方面的現實表現。

  (三)3年來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單位負責人不能參加評選: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廉政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重大問題的;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未依法納稅的;未依法組建工會組織的;公有制企業未建立職代會制度的;集體企業未進行平等協商簽定合同的;拖欠職工工資、養老保險金的。

  (四)已獲得縣級和縣級以上勞模稱號的不再參加本次評選。

  (五)推薦的勞模候選人,每人報1000字左右的簡要事迹材料20份。

  五、組織領導

  評選表彰縣勞動模範是全縣人民非常關心、關注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影響力大,確保評選質量至關重要。為加強對評選表彰工作的領導,縣決定成立勞動模範評選工作委員會(名單附后),委員會受縣委、縣政府委託,負責評選和表彰工作。評選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總工會),負責日常工作。各鎮(辦)、系統、各單位要成立相應的工作班子,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親自挂帥;分管政工的領導和工會幹部要靠上抓,確保做好評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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