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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申請書

手機:M版  分類:法律文書  編輯:小景

  宣告失蹤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單位、住所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有關證據及材料。

  ===========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繫電話)

  申請事由:

  請求人民法 院宣告×××(失蹤人姓名)失蹤。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寫明雙方的關係,是夫妻 ,還是父子、母子等)關係,因其××××(寫明失蹤的原因),從某年某月某日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滿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失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說明:

  宣告失蹤 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序為:①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戰爭期間 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 計算。②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公民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對沒有法定代管人或者代管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 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 產中支付。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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