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權利角度看中國人的訴訟觀念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內容提要] 本文以中國人對自身權利的維護作為出發點,對在不同歷史時期出現在中國社會的不同的訴訟觀念進行分析:在傳統的中國社會由於出現的種種壓抑個人權利的因素、導致了中國社會幾千年以來“無訟”現象的產生;而近幾十年來,中國人的權利意識不斷增強,但中國社會卻又出現了法律信仰的危機。希望通過對上述兩個方面的分析,能使傳統的訴訟觀認識有一個新的發展,能對當前我國法制建設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的澄清起到一點作用。
[關鍵詞] 權利意識 無訟觀念 信仰危機
權利是一種觀念,也是一種制度。當我們說某個人享有權力時,是說他擁有某種資格、利益、力量或主張(1)。
------夏勇
1,為什麼我國古代會產生“無訟”現象
經歷了漫長的五千年的發展,中華傳統法律文化與其他文化一起構築了源遠流長的東方文明。同時作為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在世界法律史上也留下了自己獨特的印象,而其中,最明顯的莫過於“無訟”的法律傳統了。歷來,諸多學者對中國人訴訟觀這一獨特的現象進行了探討,提出不少看法、觀點。這裡,我將從權利的角度對其進行簡要的分析,談談自己膚淺的認識。
從初民社會到當代社會,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經歷了一個漸進的、漫長的演變過程(2)。可以斷言,在傳統的中國社會中,個人並非像一些人認為的那樣沒有任何權利意識、權益觀念、而是收到了諸多因素的壓抑而顯得淡薄、不那麼突出罷了。當治者濫用權利、踐踏民眾權利到極端程度時、民眾敢於揭竿而起誅滅暴君;當民眾對社會的分配強烈不滿時,他們會喊出“均貧富”的口號;當王權極度膨脹、社會極端不平衡時,他們會有“等貴賤”、“王侯將相寧有種乎”思想的出現。可見,在我國古代社會,個人的權利意識是被層層壓迫的,當忍無可忍時,它將似火山一樣爆發。
歸根結蒂,中國人權利意識的淡薄是由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種種因素造成的。內涵不同的文化作用於不同的個人將對這個人的行為產生深刻的影響;而傳統文化對權利意識的壓抑可以說直接導致了中國人訴訟觀念特殊性的形成。下面,我將通過對我國傳統社會中權力受壓抑的原因進行分析,論證其對中國人訴訟觀念的影響。
(一) 社會結構
根據現今西方的一般學說,導致文明社會產生的原因有四:
最常提到的是生產工具、生產手段的變化所引起的質變。這主要指金屬器的出現、金屬與生產手段的結合……
第二種因素是地緣的團體取代親緣的團體。即在人與人的關係中,親屬關係愈加不重要,最後導致國家的產生。
第三種因素是文字的產生。產生文字的主要動機據說是技術和商業上的需要……
第四種因素是城鄉分離。城市成為交換和手工業的中心。……(3)而當我們把目光投向中國社會後會發現,由於中國特殊的地理、自然、民族情況,我們的先民未經歷上述文明產生的歷程,在金石並用時代就進入了文明社會,而在此時,個人的獨立性未能充分發展,個人的存在必須依賴於全體。因此,當中國人從原始社會進入國家時,個體家庭和私有制並沒有充分的發展起來,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族依然是社會的基本構成。當這種宗族制度和等級制度結合在一起時,就演變成貫穿中國古代社會、影響至今的宗法等級制度。這個制度和政治權利緊密結合后,就形成了中國特有的家國同構的社會結構。在這個特殊的社會結構中,一個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一個家的成員,其次才是其他,而在家這個倫理實體中,個人主義上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就此而言,家庭中無論尊卑長幼,大家都處在同樣的的地位上面。雖然父的地位是尊貴的,但身為一家之長,他不但要對家內成員承擔種種義務,還要作為家的代表向社會和國家負責。他盡可以對子女行使權威,但他實在不比他們更有資格被看作是個人;他從來不能如真正的個人那樣思考和行動。他實際只是家的一部分,要履行社會分與它的那部分職能,遵循禮法所規定的種種義務(4)。
處於家----國這個特殊的社會環境之中,人是作為整體之一部分而存在的,根本無獨立可言,更別說主張自己的獨立的權利了。在這種社會結構下,權利在國、族、家的重重壓迫,變得日益淡薄,漸漸被隱藏於中國人人格的最深處。
(二)文化價值取向
數千年來,中國的文化傳統中,儒家文化始終站着主導地位,儒家文化深深影響着上至天子下至平民的每一個中國人,也決定了中國文化的價值取向。
儒家學說是以義務為導向的價值體系,在這個體系的設計中,歷代儒家學者從規定個義務出發勾劃了每個人的社會角色,並制定了社會的行為規則。“天人合一”,“義利相對”,“尊卑貴賤”,“知足忍讓”,這一系列的價值取向規則決定了儒家將無訟作為自己追求的目標,歷代儒吏更是將“無訟”作為自己的重要業績之一。某地“十年無訟”,該地的官吏則要被認為教化有方,受到獎賞;而獄訟繁多則被視為不祥之兆,因此而自責。為了追求“無訟”的治境,歷代儒吏都向人們灌輸賤訟的價值取向,把敢於訴訟的人說是“刁民”,把幫助人們打官司的人斥為“訴棍”(5)。
在儒學占絕對統治地位的社會裡,統治者壓制訴訟,而百姓則從意識中鄙視訴訟,認為訴訟是對社會秩序的極大的破壞,而不是對自己切身權利的保護。這樣一來,從上到下都將訴訟視為洪水猛獸,避而遠之,“無訟”的產生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 司法制度因素
中國古代,除中央以外,歷來就沒有出現過獨立的司法機構。法官是由派往各地行政官兼任。司法是他們工作的一部分。法官作為民眾的父母官,高高在上,民眾十分懼怕衙門。在司法中,法官往往受到權勢影響,難以公正斷案,從而使民眾形成一種不願打官司的心理(6)。且看一則宋人判詞寫到:“打官司有甚得便宜處,使了盤纏,廢了本業,公人面前賠了下情,着了錢財,官人廳下受了驚嚇,吃了打捆,而或輸或嬴,又在官員筆下,何可必也”(7)。一方面這反映了在我國司法制度及其不健全的情況下出現的司法腐敗,另一方面也說明由於司法制度的缺憾,個人的權利通過官府很難得到真正的維護,與其訴訟還不如“私了”,這也造成中國古代的“無訟”現象的產生。
綜上所述,在中國古代社會,由於家國社會結構的存在,再融入儒家無訟的價值取向,從統治階級到一般百姓,權利意識是無法發展壯大的,即使有一點萌芽,也會因種種因素而夭折。
二、為什麼當代我國出現法律的信仰危機
自近代以來,隨着西方列強的入侵,中國社會出現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中國人的權利意識也隨着發生一些變化。但在改革開放之前,總體來看,人們的權利意識雖有增強,但增幅不大。這是因為,在1949年以前,由於內憂外患,所有民權運動和思想解放運動不是被中途阻斷就是半途而廢,對中國人權利的增強並沒有產生明顯的作用而在解放以後,由於過分強調集體性,個人權力根本得不到重視,再加上以後錯誤路線的干擾,無視和踐踏公民權利的事情不斷發生,到了文化大革命,這種情況更是發展到了極端。直到1978年以後,隨着經濟政治改革的深化、民主法制建設的加快,人們的價值觀念的更新,公民的權利意識才發生了重要的變更。
隨着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我國的法制建設也初見規模,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涉及公民個人權利的法律也已在為他(她)們的最佳法律保護。(13)”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強,但鑒於我國特殊的國情,在許多地區,法律並不是對公民權利維護的最佳手段。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一書中,描述20世紀30年代後期中國的農村社會,認為當時仍是“禮治社會”,人們仍習慣於一種“無訴”的社會生活,因而把去打官司的人視為“敗類”,而把司法機構視為縱容破壞既定和諧的不祥之物,是“一個包庇作惡的機構”。當然費先生的描述已不在使用當今的中國,近幾十年來中國農民的權利意識已產生了質的飛躍,但是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在我國廣大的農村、有糾紛自己解決,村內調節的情況還是廣泛存在的。因為在廣大農民看來,政府提供的法律是不足以或對維護社區秩序是不對路的,真正能讓他們處於和諧狀態之中,最佳、最有效維護他們切身利益的是他們遵循了世世代代的村規、民俗。
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是我們的少數民族,在我國這個多民族的國家裡,每個少數民族都擁有本民族燦爛源遠的文化,在千百年的勞動生活中,在他們特定的生活中,在他們特定的生活範圍內早已形成了約定俗成的習慣,用來維護他們生活秩序的民族習慣,在他們心中才是至高無上的,當政府制定的法律凌駕於他們民族習慣之上,並以強力的姿態進入他們的生活時,他們從心理、行為上對法律產生抵觸,對法律產生不信任情緒,法律在他們那裡只是一紙空文,沒有實際效力的。
三、透過權利看待以上兩個問題
在前文中,我們分別分析了在中國古代社會出現的“無訟”、“厭訟”現象以及在現代法治建設過程中人們普遍產生的法律信仰危機,雖然它們產生的原因有很大的不同,但權利則是這兩種現象產生的共同原因;在古代社會的特殊背景下,個人雖然權利意識顯得十分淡薄,但那是與當時特殊的社會狀況相適應的,因為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個人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個人,他的思維、行動會受到傳統禮教、家族、社會的層層束縛。只有在這種束縛中安於現狀,才是對他們自身利益的最有效保護。一旦某個人打破了這種原有的和諧,受到損失的不僅僅是他個人,而是與他有千絲萬縷聯繫的一個群體。因此,當糾紛出現時,人們往往會選擇有利於保護自己權利的方式去緩和糾紛,因此家族內部的解決方式必然興盛,這種內部消化糾紛的方式既符合當時的社會習慣,又符合當時在社會上占傳統地位的儒家思想價值取向,還被統治者所認可,是一種既能維護自己利益,又能被大眾接受的最佳方式,而訴訟則只能退而求其次。
而到了現代,雖然人們的權利意識大大增加,個人的獨立性也有了很大提高,但在這種自由選擇中,人們仍然選擇訴訟外方式解決則另當別論了。如果說古代中國人是無法獨立選擇維護自己權利的方式,而被迫從於社會的話,現在的人規避法律則完全是自由意志的選擇。如蘇力先生在其論文《法律規避和法律多元》中寫道的,“這裡的法律規避所證明的並不是行為人對法律的無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證明了他們的理性。而這樣一來,這裡也就證明了在中國目前的社會文化條件下,國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為受害者接受法律的保護可能要求他付出更大的成本。(14)”
當前,我國正加緊法治國家的建設,一大批法律出台,但面對法律無法很好實施,公民產生信仰危機時,不少學者開始對這一現象產生憂慮,並紛紛引證中國古代“厭訟”現象,而推斷這種現象是封建意識的殘存,我認為這種看法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在我國古代社會厭訟的原因是在複雜社會背景下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一種理性反映;而今天的信仰危機則完全是人們自由選擇的結果,無任何外界強制因素,我倒認為當前的信仰危機是我國法制化道路上出現的必然現象,是對我國法治國家建設的必然反映,是理性的人在對自己權利維護進行衡量之後作出的最富有理性的決定。這隻能證明我國的法治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改進,是我國法治化程度的衡量器。
在不少人的觀念中,美國可謂是一個名副其實的法治國家,它的訴訟量也是令人瞠目的,據我國學者白綠鉉先生提供的一組數字:聯邦地區法院受理的案件,從1990年到1991年6月,一年內共受理民事案件217879間,平均每個法官一年內審理335件,而民事案件在整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佔82%。聯邦上訴法院的案件,從1990年6月到1991年6月,共為420330件,,每個合議庭平均審理764件。對州而言,從1984年到1990 年美國人口增長率為5%,但這一期間各州法院起訴的案件增長率則為18%。1990年一年內各州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已超過一億件(15)。美國這種訴訟爆炸的現象是與美國人有極強的權利觀念分不開的,早在150年前法國學者就對美國人好訴訟的原因進行分析,認為主要的原因有兩個:一是美國人有極強的權利觀念,二是美國人對法律的強烈依賴。這是與美國的特殊社會情況分不開的,如果不分析中美兩國的實際社會情況而只定性量化的從訴訟案件多寡上認為我國的信仰危機是我國法治道路上的弊端的話,是十分不理智的。在美國,法律的制定是從維護公民角度出發的。美國《獨立宣言》談到“不可轉讓的權利”,美國《憲法》種的“權利法案”充滿了對人民的權利及其權利保障的規定。卡特總統被人們廣泛稱讚關心“人權”。法律體現了大多數人的權利願望和要求,因而會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少數人也會支持法律,因為,他們認為總是相信他們有朝一日也會躋身於多數人的行列。而在我國有相當一部分法律只能是政府對公民的強制性規範並沒有突出的權利保護條款,因此讓人們去遵循它是十分困難的,即使中國人有權利意識,也不會去做出非理性的決定。其次美國法律的制度也充滿了大眾參與的色彩,讓每一個公民對法律都有一種認同感,而中國的法律始終難以走下神壇,始終以國家工具的角色出現,在與人們發生關係時,無形中已構築了一條鴻溝。人們不會去向陌生的東西尋求保護自己權利的,就像不會讓陌生人來看管自己的財產一樣。
在對上述問題進行討論后,很清楚的發現中美在制定法律時的差距,以及我國公民於美國公民面對糾紛產生不同態度的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法律信仰產生危機的問題所在,但我們不能武斷的認為中美兩種情況孰優孰劣,我們對此是為了更好的分析我們的問題,在面對今天的信仰危機,公民規避法律現象的存在,我認為今後我國的立法應該走出現在的僵化模式,變得更加靈活多變。
我認為我國今後的立法應該避免僵化的照搬照抄西方,應從本土的資源出發,尋求中國人所能認同的東西,只有得到法律實施對象的認同,這種法律才是有生命力的法律。我國在今後的法治現代化過程中應該實施“雙軌制”或“平行制”,也就是說依法治國的“法”字不僅是國家的制定法,也包括習慣法、自然法則。我國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是為了達到中國社會的秩序化、合理化、完善化,而在中國這個泱泱大國依靠簡單的幾部法律就想實現這一目標是不切實際的妄想。我們應當在努力制定好宏觀性的幾部法律之後,對我國規模極大的習慣法進行規範化、合法化,讓其在微觀領域繼續發揮作用,國家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必要的監督指導,讓其繼續發揮作用。
我國應重新重視庭外的解決方式。這是既符合我國國情又符合當事人利益的糾紛解決方式,法律的一大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的正義公平、維護當事人的權利,當庭外解決能維護當事人權利時,這種極符合交易成本的解決方式是極有益的。在美國,雖然每年有大量的訴訟案件,但訴訟外解決的案件也是極其多的,這是一種有效合理的方法,無論是附屬法庭的,還是民間的都應被提倡。
四、小結
上文通過對不同時期中國人訴訟觀念及其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國當代的法律信仰危機是同我國古代有巨大區別的,但權利可以將其聯在一起,透過權利我們應該認識到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維護它的而不時一種擺設,人都是理性的,又是獨立的,即使在古代也代表着家庭的利益,沒有誰會幹有損於、不利於自己的事,因此,為了維護權利來規避法律是正常的,我們所作的不是懼怕它,而是應找出原因而完善我國的法治體系,讓法律成為一個真正能保護公民的東西,而不是一個花瓶。
參考文獻:
(1)夏勇《人權概念起源》第二章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2年P27-60
(2)夏勇《走向權利的時代——中國公民權利發展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版 第4頁
(3)張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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