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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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轉變政府職能,改革企業合同信用評比方式,積極探索建立企業合同信用評價機制,促進上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和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企業合同信用評價”是指,由本市企業自願申報,經企業合同信用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該企業申報期內的合同信用狀況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由企業合同信用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根據評估報告認定該企業申報期內的合同信用等級的評價活動。
本辦法所稱“促進會”是指,由企業自願組成,以倡導誠信守約、提升企業合同信用水平為宗旨,認定企業合同信用等級的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評估機構”是指,具有資信評估資質並採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指定的數學模型和軟件,從事企業合同信用綜合指數評估的中介組織。
第三條(認定原則)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
本市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由市工商局統一 規制、指導和監督。市工商局負責制定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規則, 監督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過程,指導評估機構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綜合指數評估和指導促進會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工作,採用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結果。
市促進會負責年度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工作計劃的制定,組織指導區、縣促進會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和管理工作。區、縣促進會負責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輔導,受理企業參加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申報,審核企業申報的資料,根據評估報告認定企業合同信用等級。
評估機構應當採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統一評價標準(包括數學模型和計算機軟件),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地進行評估,並出具企業合同信用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可以應企業的要求,為該企業有償提供諮詢服務。評估機構對被評估企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申報條件、評價內容和等級
第五條(條件)
企業合同信用等級申報認定的主體條件為:
(一)本市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開業已滿兩個會計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進會會員資格。
(四)具有本年度認定資格。
第六條(認定內容)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內容為:
(一)企業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合同管理制度實施情況;合同管理各級負責人職責落實情況;合同管理人員崗位資質情況;合同管理人員業務考核情況;合同條款的規範和格式合同的應用水平;合同簽約率。
(二)企業合同履約能力,包括:企業資產負債率;速動比率;企業現金流動負債比;企業總資產報酬率;企業凈資產收益率;企業營業收入增長率。
(三)企業合同履行狀況,包括:企業合同履約率;企業合同變更率;企業合同履約率變動指數;企業合同履約客戶滿意度;企業之間逾期賬款比率;企業逾期貸款比率。
(四)企業社會信譽。
(五)認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認定等級)
企業合同信用等級分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級。等級含義為:AAA,很好;AA,優良;A,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較差;CC,很差;C,極差。
第三章認定的程序
第八條(提交材料)
申報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應向企業註冊地促進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三)《企業合同信用評估報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企業合同信用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審核、擬定)
促進會依據本辦法審核《企業合同信用評估報告》,擬定申報企業的合同信用等級。
第十條(徵詢意見)
促進會將擬定為A級以上(含A級)的企業名單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各界徵詢意見,在15日內了解企業在申報期內的經營活動中有無下列情形: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促進會應對反饋的意見認真核查,作出是否調整擬定等級的決定。
第十一條(認定)
促進會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認定申報企業的合同信用等級。
第十二條(等級認定期限)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兩年開展一次。在不開展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的年度內,如有企業需要對合同信用狀況進行等級認定,可由促進會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的合同信用狀況進行等級認定;如該企業繼續參加下年度的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企業分類管理相結合。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結果為A級以上(含A級)的,如實行年檢申報備案制,該類企業可予以當場備案通過。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
促進會應對參加合同信用評價的企業建立企業合同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眾提供公開查閱、查詢。
促進會應對參加合同信用評價的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信用信息進行記錄,並歸入該企業的合同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等級管理)
如發現企業在申報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促進會應認定或重新認定該企業為CC或C級,並在下一個認定年度內不受理該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申報。
未取得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證明的企業,偽造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證明從事經營活動的,促進會應予以記錄、存檔,並在下一個認定年度內不受理該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申報。
已取得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證明的企業,冒用其他等級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促進會應予以記錄、存檔,並在下一個認定年度內不受理該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申報。
第十六條(再次認定)
企業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級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進會應及時對該企業合同信用等級進行再次認定:
(一)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因自身嚴重過錯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嚴重違法活動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七條(公示)
促進會可向社會公布合同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含A級)的企業的名單;經市工商局認可,促進會也可向社會公布 “ 守合同、重信用” 企業的名單。
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類管理中被認定為三、四類企業的,不得公示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也不得認定為合同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含A級)的企業。
促進會可向社會披露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的企業的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不予採用)
評估機構不遵守本辦法規定開展企業合同信用評估的,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授權促進會不採用其評估結果。
促進會不遵守本辦法規定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市工商局不採用其認定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年6月23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企業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引導購銷網絡的經營行為,有效地控制商品購銷過程中的信用風險,減少購銷網絡的呆壞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信用風險是指××公司購銷網絡客戶到期不付貨款、不發貨或者到期沒有能力付款、無法發貨的風險。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客戶信用管理是指對××公司購銷網絡客戶所實施的旨在防範其信用風險的管理。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客戶是指所有與×××公司及相關部門發生商品購銷業務往來的業務單位,包括上游供應商和下遊客戶。
第六條公司相關部門及機構根據本制度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對客戶實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貨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廠商按時發貨,有效防範信用風險,減少呆壞帳。
第二章 客戶資信調查
第七條本制度所稱客戶資信調查是指公司相關部門及機構對購銷客戶的資質和信用狀況所進行的調查。
第八條 客戶資信調查要點主要包括:
1、客戶基本信息
2、主要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3、主要往來結算銀行帳戶
4、企業基本經營狀況
5、企業財務狀況
6、本公司與該客戶的業務往來情況
7、該客戶的業務信用記錄
8、其他需調查的事項
第九條 客戶資信資料可以從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戶尋求配合,索取有關資料
2、對客戶的接觸和觀察
3、向工商、稅務、銀行、中介機構等單位查詢
4、公司所存客戶檔案和與客戶往來交易的資料
5、委託中介機構調查
6、其他
第十條 營銷部業務主管負責進行客戶資信前期調查,保證所收集客戶資信資料的真實性,認真填寫《客戶信用調查評定表》,上報部門經理審核,公司財務部門備案。填表人應對《客戶信用調查評定表》內容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相關部門對報送來的客戶資信資料和《客戶信用調查評定表》進行審核,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1、資信資料之間有無相互矛盾
2、我公司與該客戶的業務往來情況
3、該客戶的業務信用記錄
4、其他需重點關注的事項
第十二條客戶資信資料和《客戶信用調查評定表》每季度要全面更新一次,期間如果發生變化,應及時對相關資料進行補充修改。
第三章 客戶ABC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三條 所有交易客戶均需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四級客戶信用等級分A、B、C三級,相應代表客戶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
第十五條 評為信用A級的客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雙方業務合作一年或以上。
(2) 過去2年內與我方合作沒有發生不良欠款、欠貨和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 守法經營、嚴格履約、信守承諾。
(4) 最近連續2年經營狀況良好。
(5) 資金實力雄厚、償債能力強
(6) 年度回款、發貨達到我公司制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出現以下任何情況的客戶,應評為信用C級:
(1) 過往2年內與我方合作曾發生過不良欠款、欠貨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 經常不兌現承諾;
(3) 出現不良債務糾紛,或嚴重的轉移資產行為;
(4) 資金實力不足,償債能力較差
(5) 生產、經營狀況不良,嚴重虧損,或營業額持續多月下滑;
(6) 最近對方產品生產、銷售出現連續嚴重下滑現象,或有不公正行為;
(7) 發現有嚴重違法經營現象;
(8) 出現國家機關責令停業、整改情況;
(9) 有被查封、凍結銀行賬號危險的。
第十七條 不符合A、C級評定條件的客戶定為B級。
第十八條 原則上新開發或關鍵資料不全的客戶不應列入信用A級。
第十九條 營銷部經理以《客戶信用調查評定表》等客戶資信資料為基礎,會同經辦業務員、財務部信用控制主管一起初步評定客戶的信用等級,並填寫《客戶信用等級分類匯總表》,報公司主管副總、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條 在客戶信用等級評定時,應重點審查以下項目:
1、客戶資信資料的真實性;
2、客戶最近的資產負債和經營狀況;
3、與我公司合作的往來交易及回款情況。
第四章 客戶授信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所稱授信是指公司對客戶所規定的信用額度和回款、到貨期限。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用額度是指對客戶進行賒銷、預付款的最高額度,即客戶佔用我公司資金的最高額度。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回款、到貨期限是指給予客戶的信用持續期間,即自發貨至客戶結算回款、自預付款至客戶發貨到我公司倉庫並驗收合格的期間。
第二十四條 授信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營銷部應堅持現款現貨的原則,原則上不進行賒銷業務和預付貨款。
2、在確實需要授信時,應實施以下控制措施:
① 公司對實施授信總額控制,原則上授信總額不能超過2007年1月1日應收帳款的餘額數。
② 公司應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實施區別授信,確定不同的信用額 度。
③ 在購售合同中註明客戶的信用額度或客戶佔用我方資金的最高額度,但在執行過程中,應根據客戶信用變化的情況,及時調整信用額度。
第二十五條 授信中有關預付、賒銷概念的界定:
1、預付、賒銷:指我方以支付貨款,貨物尚未到運到倉庫驗收、客戶未支付貨款,貨物已經由我方向客戶方發生轉移的購銷業務活動;
2、長期預付、賒銷:指在簽署的購銷合同中,允許客戶按照一定的信用額度和發貨、回款期限進行預付、賒銷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對於A級客戶,可以給予一定授信,但須遵循以下原則:
1、對於原來沒有賒銷行為的客戶,不應授信;實際的經營過程中,在非常必要的特殊情況下,由營銷副總、財務總監、總經理審批后可以給予臨時預付、賒銷,原則上預付、賒銷信用額度最高不超過該客戶的平均月回款額,預付、回款期限為1個月以內;
2、對於原來已有預付、賒銷行為的客戶,由營銷副總、財務總監、總經理審批后,可以根據其銷售能力和回款情況給予長期預付、賒銷信用,原則上預付、賒銷信用額度最高不超過該客戶的平均月發貨量和回款額。如果原有預付、賒銷額低於本條款標準的,信用額度按從低標準執行,並應逐步減少,發貨、回款期限為1個月以內。
第二十七條 對於B級客戶,原則上不予授信;確有必要,必須嚴格辦理完備的財產抵押等法律手續后,由營銷部經理上報營銷副總、財務總監、總經理審批,經批准后才可執行長期賒銷或臨時賒銷,其賒銷信用額度必須不超過該客戶的平均月發貨量、回款額,同時不超過抵押資產額度。如果原有預付、賒銷額低於本條款標準的,信用額度按從低標準執行,並應逐步減少。其長期預付、賒銷回款期限為1個月,臨時預付、賒銷回款期限為15天。
第二十八條 對於評為C級的客戶,公司不予授信,不給予任何預付款和賒銷。
第二十九條 依據《客戶信用調查評定表》及營銷部目前交易客戶的預付、賒銷情況,營銷部還應將預付、賒銷客戶(包括授信客戶和雖不是授信客戶但已發生預付、賒銷行為的客戶)進行匯總,並填寫《預付、賒銷客戶匯總表》,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第三十條 客戶授信額度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后,《客戶信用調查評定表》、《客戶信用等級分類匯總表》、《預付、賒銷客戶匯總表》和購售合同、相關資料原件交給財務部保管,作為日常發貨收款的監控依據。
第五章 客戶授信執行、監督及往來賬管理
第三十一條 營銷部應嚴格執行客戶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授權批准的授信範圍和額度區分ABC類客戶進行預付和賒銷,加大貨物催收入庫和貨款清收的力度,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
第三十二條 營銷部經理和財務部信用控制主管具體承擔對營銷部授信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職責,應加強對業務單據的審核,對於超出信用額度的預付款和發貨,必須在得到上級相關部門的正式批准文書之後,方可辦理。發生超越授權和重大風險情況,應及時上報。
第三十三條 對於原預付款、賒銷欠款金額大於所給予信用額度的客戶,應採取一定的措施,在較短的期間內壓縮至信用額度之內。
第三十四條 對於原來已有預付款、賒銷欠款的不享有信用額度的客戶,應加大貨款清收力度,確保預付款、欠款額只能減少不能增加,同時採取一定的資產保全措施,如擔保、不動產抵押等。
第三十五條 對於預付、賒銷客戶必須定期對帳、清帳,上次欠款未結清前,原則上不再進行新的預付款、賒銷。
第三十六條 合同期內預付款發貨、客戶的賒銷欠款要回收清零一次。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營銷部應與客戶確定下一個年度的合作方式,並對客戶欠貨、欠款全部進行清收。
第三十六條 營銷部應建立欠貨、欠款回收責任制,將貨、款回收情況與責任人員的利益相掛鈎,加大貨、款清收的力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信用控制主管每月必須稽核營銷部的授信及執行情況。
第六章 客戶授信檢查與調整
第三十八條 營銷部必須建立授信客戶的月度、季度檢查審核制度,對客戶授信實施動態管理,根據客戶信用情況的變化及時上報公司調整授信額度,確保授信安全,發現問題立即採取適當的解決措施。
第三十九條 業務主管每月度要對享有信用額度客戶的經營狀況做出書面彙報,並對彙報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
第四十條 財務部負責提供相應的財務數據及往來情況資料,每月填寫《客戶授信額度執行評價表》后交營銷部經理核對,財務部門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營銷部經理審核業務主管的書面彙報后,簽署書面評價意見,上報營銷主管副總,必要時可對客戶的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作為營銷部、財務部門下一步的監控依據。
第四十二條 原則上調整后的信用額度應低於原信用額度。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 公司和營銷部在其權限範圍之內,對被授權人超越授信範圍從事業務經營的行為,須令其限期糾正和補救,並視越權行為的性質和造成的經濟損失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行政處分;
(四)經濟處罰;
(五)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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