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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事項督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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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事項督辦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信訪工作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督查督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提高信訪督查督辦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行政機關工作職責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辦的原則

  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一致的原則;督促檢查與指導幫助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原則與注重實效相結合的原則。

  二、督查督辦的範圍

  1、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信訪案件;

  2、縣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案件;

  3、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信訪案件;

  4、重大集體上訪事件和突發性群體事件;

  5、3次以上重複來訪來信和5人以上的聯名信;同一天內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問題的來電來郵,或者3天內5人以上反映同一問題的來電來郵;

  6、其他應予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

  三、督查督辦的主要職責

  1、檢查反饋:對責任單位辦理信訪案件的措施、進度、效果進行跟蹤檢查,並向上級機關和領導報告。

  2、督促落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處理信訪案件,對進展緩慢的進行催促,對久拖不決的限時處理。

  3、提出建議:指導基層單位依法依規、合情合理處理信訪案件,對處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4、綜合協調:對涉及多個地區、多個部門的信訪案件,會同有關部門理順關係,協調和推進案件的處理。

  四、督查督辦的程序

  1、正常的信訪督查督辦工作由縣信訪局負責具體落實。

  2、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由經辦人提出擬辦意見,明確責任單位和辦理期限,報有關領導審批后交辦。

  3、立案交辦后,經辦人應認真做好督查催辦工作,重要的信訪案件要重點督查督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迴音。

  (1)由經辦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辦。督查督辦可採取電話催辦、發函、聽取彙報等形式進行。一般情況下,逾期3天仍未回復的應予催辦。

  (2)對信訪案件處理情況不清,需派人調查核實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對涉及多個部門或重大疑難信訪案件,可聯合有關單位組成督查督辦小組進行督查督辦。

  (4)經辦人要對督查督辦情況及時記錄;對領導交辦的督查督辦案件,應在督查督辦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督查督辦情況書面報告有關領導。

  (5)對2次催辦仍不回復辦理情況,又不說明理由的責任單位;或2次督查督辦仍處理不力的責任單位,將採取責成說明情況、責成書面檢查和通報等形式,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

  4、信訪案件的辦結要求事實清楚,結論正確,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手續完備,材料齊全,並落實處理意見。

  (1)經督查督辦符合結案要求的,作辦結處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責任單位重辦。

  (2)需復函上級機關、有關領導或信訪人的,應及時回復。

  (3)信訪案件辦結后,經辦人應將督查督辦資料連同結案材料一併整理歸檔。

  五、督查督辦工作的紀律

  1、督查督辦人員與信訪案件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督查督辦人員應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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