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選拔任免制度(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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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幹部選拔任免制度
1.選拔任用幹部的原則
選拔任用幹部的原則:黨管幹部;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民主集中制和依法辦事原則。
2.基本條件:
(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支持醫院改革,有開拓創新精神,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清正廉潔,以身作則,作風正派,團結同志,在醫院建設中做出實績;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有擬任管理職務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身體健康。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醫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3)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的科主任應當具有正高職稱,副主任應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其餘臨床(醫技)各科室正、副主任應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職能科室正、副科長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職稱達不到要求者,實行負責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層正職職務的,一般應具有2年以上中層副職任職經歷;提拔中層副職職務的,一般應具有本崗位或管理崗位工作經歷。
(5)提拔的幹部年齡應在40歲左右,一般不超過45歲。特別優秀者和臨床重點科室中層幹部可適當放寬。
(6)提拔臨床一、二級科室主任職務的,應當是學科帶頭人或後備學科帶頭人,在本學科領域有所建樹。
(7)根據實際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設助理職位,助理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40歲。
(8)提拔科護士長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2年以上護士長(或副護士長)工作經歷,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提任護士長或副護士長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3年以上工齡,大專以上學歷,護師以上職稱。
(9)管理幹部一般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幹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後應當安排相關管理知識的短期培訓。
3.幹部選拔程序
(1)民主推薦
①民主推薦方法:選拔任用幹部應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②民主推薦程序:制訂工作方案,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和有關要求。黨委組織推薦工作時,應事先向局黨委組織部門彙報方案,徵得同意后再組織實施;召開推薦會或個別談話進行推薦;院黨委根據民主推薦的結果,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經集體研究后確定考察對象。
③會議投票推薦的範圍和參加對象。會議投票推薦分為院領導推薦、院推薦會推薦和科推薦會推薦三個層次,其中院推薦會由護士長以上幹部和30%以上的職工代表參加;科推薦會由所在科室幹部員工參加;實際到會人數一般不少於應參加人數的80%。
(2)考察: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考察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①組織考察組,制訂考察工作方案。
②對新提拔幹部的考察要按照個別談話、徵求意見、查閱資料等方式深入進行了解情況,並徵求分管領導和所在科室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員工的意見。擬提任二級科主任的需徵求一級科主任的意見。考察后根據考察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③考察幹部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為考察對象所在科室或部門的幹部員工。
④擬繼續聘任幹部的考察可結合民主推薦同時進行。
(3)討論決定
選拔任用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黨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黨委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黨委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當呈報《幹部任免備案表》。
(4)聘任:實行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在黨委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對擬任幹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為2年。職能科室中層幹部、臨床(醫技)科室中層幹部、二級科室正副主任、科護士長由院長聘任;黨群部門幹部由黨委任命或辦理相關任職手續。正副護士長由院長委託護理部主任聘任。
4.幹部交流:職能科室中層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者應儘可能進行交流;對特殊崗位的中層幹部,按上級要求任職3年以上者,要進行交流。
5.降職、免職
(1)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①達到任職年齡界限的。職能科室負責人(含黨支部書記)男一般為年滿55歲周歲,女一般為年滿52周歲者。臨床(醫技)科室中層幹部年齡可以適當放寬,目前暫定為男不超過58周歲,女不超過55周歲。擔任省、市級重點專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職年齡可暫按原規定年齡執行。其他由於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崗位,由院黨委集體研究、並報上級組織部門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寬年齡要求。
②現任幹部聘任期屆滿推薦時,推薦票低於50%的,原則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數超過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數之和超過30%的,不再留任。
③連續兩年年度考核測評為末位、經組織考察不勝任的。
(2)凡目前暫未能達到規定學歷要求的中層幹部,須向院黨委提交學習計劃,並在任期內必須取得在學資格,否則不予聘任。
(3)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予以降職使用或免職。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6.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根據局黨委《關於實施競爭上崗工作的意見》的精神,我院將在部分科室的中層幹部崗位試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7.幹部辭職
實行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1)自願辭職。即幹部因個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辭職。辭職者應向院黨委提出書面申請,院黨委在接到申請的2個月內予以審批或答覆。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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