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監局規範化服務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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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監局規範化服務細則 標籤:為人民服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規範化服務型政府機關,推進機關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嚴格依法行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進一步轉變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實行規範化服務,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工作人員包括:局長、副局長、機關黨委書記、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各處處長(主任、總隊長)、食品安全監察專員、副處長(副主任、副總隊長)、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局長負責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
第五條 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副局長主持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
第六條 局長代表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向省政府報告工作,並受省政府的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副局長受局長委託代表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向省政府彙報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條 副局長、機關黨委書記、紀檢組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八條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按分工協助局長和副局長工作,對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受局長、副局長委託,承擔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出席各有關會議。
第九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的新聞發言人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副局長擔任。
第十條 局長外出期間,由局長委託的副局長代行局長職責。
第十一條 局機關各處(室)處長(主任)負責本處(室)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員按各自的職位職責從事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局的職責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 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定的權限,按照《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議事規則》進行決策,對涉及的重大事項經過局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並按程序對外公布。
第十四條 全局五年以上長遠規劃或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資金預算安排、年度工作目標和需要報請省人大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必須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各處(室)提請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和建議,必須以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髮展規劃為依據,提交討論前應與有關處室或部門充分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對涉及全省性、全局性、長遠性和公眾利益的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行政管理的重大決策事項,事前應經過專家諮詢論證,並採取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局長辦公會議決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由局辦公室負責跟蹤檢查,督促辦理。各市(州)局、各直屬單位、機關各處室和全系統工作人員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全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四章 行政要求
第十七條 各市(州)局、各直屬單位、局機關各處(室)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權限、程序行使行政權,強化工作責任,規範行政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條 省局起草制定規範性文件、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必須合法並遵循國家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有關程序及相應的審核、備案和公開制度,增強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和透明度,規範性文件按要求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的原則,進一步確定行政許可事項,規範審批程序和辦證流程,實行部門內審批和監督分離制度,實施行政審批統一辦理、聯合辦理和集中辦理制度,為相對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行政服務。
第二十條 根據職能職責要求,科學劃分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行政管理和服務不同環節的工作任務、標準、責任,量化到具體崗位。進一步簡化辦事流程,推行首問責任制和一次性告知服務制,為公眾辦事提供方便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章 工作部署
第二十二條 根據長遠工作規劃,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二十三條 局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主要工作目標以及其他重要事項,應形成局年度工作意見或要點,及時安排部署,下發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市(州)局、各直屬單位、機關各處(室)必須認真貫徹落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並在年中和年末向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執行情況。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辦公室負責催辦、督查,並適時作出通報。
第六章 行政監督
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各市(州)局和局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政令暢通。
第二十六條 自覺接受省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備案行業規章或規範性文件;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虛心接受各級各部門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對群眾來信來訪,堅持實行主要負責人親自閱批和局領導接待制度,落實有關處室和具體經辦人員責任,確保件件都落實。
第二十九條 實行政務公開,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發現的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要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及時、準確發布政務信息,方便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實行局長辦公會議制度,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上報上級部門的重要請示、報告;研究分析一個時期的全省食品藥品監管和食品醫藥經濟發展形勢,討論決定重要的工作措施;討論決定長期和年度工作計劃、安排,年度資金預算,重大項目、大額資金的安排;討論決定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布和下發的重要的規範性文件、決定;聽取有關處室和下級部門、單位的專題彙報,研究具體措施;討論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每周一上午為局長辦公會例會日。遇特殊情況由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臨時安排召開或決定不開。
第三十三條 局長辦公會議的組成人員: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機關黨委書記、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辦公室主任及與議題有關的處室、市(州)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席。根據會議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受局長委託,副局長可召集和主持局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四條 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局長確定或受局長委託的副局長確定。凡擬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承辦處(室)應事先做好充分準備,形成比較成熟的意見,並於會議召開前將提交討論的相關材料送辦公室,提前分送參會人員。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局辦公室具體負責。
第三十五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或列席會議的,會前應向召集會議的局長或副局長請假。
第三十六條 局長辦公會議召開以後,由局辦公室負責形成會議紀要,報會議主持人簽發,分送各位局領導、局機關各處室和相關單位。會議議決的事項由局辦公室負責督辦。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我局可召開專題會議或專業性會議。凡以局名義召開專題會議或專業性會議需報經局長或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局領導同意,由相關局領導牽頭,局辦公室總協調,具體職能處室承辦,會後按會議的要求進行督辦。
第八章 公文處理
第三十八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的公文處理嚴格按照《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和實施。公文處理要堅持精簡、及時、程序、質量等原則。
第三十九條 無論上級下發或下級上報以及其他單位傳送我局的來文,原則上由局辦公室負責進行處理,按程序簽收、登記、審核、分發、傳遞、擬辦、批辦、承辦、催辦。
第四十條 本局發出的文件或重要資料,按規定的程序起草、核稿、複核、審核、簽發、編號、校對、繕印、用印、登記、分發、歸檔。
第四十一條 以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的名義發出的文件,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送有關局領導簽發。簽發文件的權限是:屬於全局性的、綜合性的文件,重要的上行文、行政規章、人事任免及獎懲性文件由分管局領導審核後送局長簽發或局長委託的副局長簽發;屬於政策界定範圍內或分管局領導職權範圍內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局領導簽發;若涉及兩位以上局領導工作的,應送有關分管局領導審核後由局長或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局領導簽發。
第四十二條 局機關行文堅持確有必要、注重效用的原則,並嚴格按照行文規則辦理。機關公文處理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十三條 大力推進電子政務,積極實施公文的網上傳遞、交換、處理。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出的文件,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外,應在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上發布。
第九章 作風紀律
第四十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種指示、決定、命令,保持政令暢通。
第四十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全體工作人員要爭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努力為推進全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和四川的跨越式發展作出新貢獻。
第四十六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全體工作人員要堅持求實、務實、落實的工作作風,積極發揚團結拼搏、爭創一流的精神,認真紮實地搞好本職工作。領導幹部要堅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實實在在地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
第四十七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始終保持清正廉潔,決不能以權謀私。
第四十八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局機關的各項決定,遵守局機關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四十九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全體工作人員要規範行政行為,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範服務、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照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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