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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發文登記及印章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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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文處理程序1、收文的簽收,交換。市局隨時進行,區里根據區委,區政府規定的交換時間進行。2、拆封。拆封要注意保密和保持文件完好,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拆封。文件拆封應在辦公室內進行。3、登記。收文是否需要登記,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需要登記的公文有:機要文件,上級指導性文件和承辦文件,下級請示性文件等;可不登記的文件材料有:各種公開的出版物、私人信件、簡報等。文秘登記文件后填寫收文審批單,報辦公室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后,報局長閱批。4、分發。文件收發人員,接到領導批辦的文件后,要迅速送達承辦科室,送前要按規定進行登記。二、發文處理程序1、核稿。以分局名義發出的公文,由指定人員進行核稿。2、送審。核對后的公文稿,要送有關領導審查。3、簽發。發出的公文,由局長簽發。4、編號和登記。文件管理人員對所發的文件要分類編號。5、打印、核對無誤后,加蓋公章,交有關人員封裝后發送。三、印章管理1、分局內所有公章由專人保管,嚴格把關,按規定使用。2、使用公章須經局長批准。3、外出辦事或證明身份的介紹信用章,經分局保管公章人員同意,方可使用。4、凡須使用公章的文件、公文、函件等都必須將底稿連同正式文件(一份)交辦公室文書存檔,以便備查。此規定從二OO五年一月十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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