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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目標責任制管理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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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目標責任制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稅收征管和執法服務,不斷改進和提高稅收征管質量,鞏固國稅系統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適應稅收工作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現行稅收工作流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系統目標責任制管理工作根據《稅收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原則,確立以質量方針為指導,以質量目標為中心,以全員參與為基礎,以過程控制為重點,以滿足內部管理和上級要求、實現本級工作目標為目的,保證工作程序規範,執法到位,服務高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局對基層局的考核,各基層局的考核可以此為依據,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進行考核,市局所屬各事業單位的考核另行發文。

  按照工作程序化、信息網絡化、辦公無紙化的要求,本辦法實行微機化監控和考核。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市局考核機構的設置

  1.目標管理考核委員會。由市局局長擔任考核委員會主任,成員由市局副局長、紀檢組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組成,負責全系統目標管理考核的領導和綜合考評工作。

  2.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在市局考核委員會的領導下工作,由市局分管局長為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組長,成員為市局機關有關處室負責人。

  3.目標管理考核辦公室。目標管理考核辦公室在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領導下工作,負責質量目標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市局辦公室為目標管理考核辦公室的辦事機構。

  第五條 基層考核機構的設置

  (一)各單位要成立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在辦公室內設置目標管理考核辦公室,並賦予相應的職位、職權、職責,形成目標管理網絡,實行統一的指揮協調。

  (二)各級辦公室要發揮好組織協調、督查指導作用,認真抓好目標管理考核的基礎性建設工作,保證目標管理考核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三章 引用標準及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引用標準及有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5.《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征管質量考核暫行辦法》

  6.《國家稅務局系統組織收入工作考核辦法》

  7.《山東省國稅系統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8.《山東省國稅稽查2000年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9.《青島市國稅系統目標責任制管理考核辦法》

  10.《青島市國稅局責任連帶實施辦法》

  11.《關於在全系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見》

  12.《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內部管理文件彙編》

  13.《青島市國家稅務局政務公開內容》

  14.《青島市國家稅務局財務規章制度選編》

  15.《青島市國家稅務局組織人事工作文件彙編》

  16.《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文處理辦法》

  17.《青島市國家稅務局信訪工作辦法》

  18.《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19.《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檔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目標及考核保障

  第七條 市局目標管理考核內容要充分體現質量管理體系過程控制的運行特點,並與上級機關的工作要求和考核目標緊密結合。考核內容分為“共同目標”和“職責目標”兩大類,對全系統實行全面的規範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八個方面:

  1.稅收收入目標。組織收入是稅務部門的中心工作,是稅收執法和征管工作成果的最終體現。因此,稅收工作目標包括加強計劃管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和控制欠稅。

  2.稅收征管目標。稅收征管是貫徹稅收法律法規、實現稅收計劃、組織和徵收稅款入庫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管理活動。稅收征管是稅務管理的核心,其內容包括加強征管基礎建設,完善征管手段和征管機制等。

  3.稅收執法目標。稅收執法是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到位的監督、控制、調整的過程,是征納雙方共同遵守的依據和規則。其內容包括稅收政策的到位,征管程序的到位,征管組織和人的思想行為的到位。

  4.稅務稽查目標。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對稅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活動,要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通過目標管理,充分體現“打擊性稽查”的力度,規範選案、稽查、審理、執行的運行程序。

  5.計算機管理目標。利用計算機網絡對稅收業務管理和辦公全過程實施管理,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計算機管理目標主要包括網絡、系統的安全運行、資料數據的真實可靠性及專業基本知識的培訓。

  6.文明辦稅目標。通過落實優質服務舉措,竭誠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辦稅服務,督促稅務人員認真履行本崗位職責和辦稅服務承諾,體現公正、公開、廉潔、高效的服務要求。

  7.隊伍建設目標。通過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確保稅務人員素質不斷提高。隊伍建設目標包括政治思想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8.行政管理目標。建立健全涵蓋行政、事務管理諸方面的規章制度,確保各項工作的運轉有序。行政管理目標主要包括經費、資產、財裝、政務管理以及環境建設等。

  第八條 本辦法採用過程控制的方法,以提高目標管理的有效性,通過考核辦法制定程序、目標管理考核實施程序、考核檔案控制程序、考核複議程序和考核軟件控制程序,滿足考核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其具體內容按照《市局機關工作質量管理體系》的有關程序執行。

  第九條 為確保目標管理體系的有效運作,市局考核委員會負責提供必要的、相應工作所必需的資源,主要根據考核工作需要或考核實際工作安排以及改進目標管理考核手段、方法所需的資源配置需求。

  第十條 考核人員的培訓。對從事考核工作的人員進行適當的教育培訓,滿足目標考核需求。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稅收法律法規培訓;

  (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

  (三)職業道德素質的教育。

  第十一條 考核基礎設施。市局為確保稅收管理目標管理的考核能夠滿足工作程序的需要,確定、提供、維護所需的考核基礎基礎設施如下:

  (一)必要的工作場所和相關的設施;

  (二)過程設備:包括計算機等硬件、稅收征管軟件、稅收法規軟件、稅務教育軟件、考核軟件等;

  (三)支持性服務:包括電話、傳真、網絡等。

  第十二條 本機關人員的培訓和基礎設施的添置、審批和維護保養,按照《市局機關工作質量管理體系》的有關程序執行。

  第五章 考核辦法及計分標準

  第十三條 考評方案的確定:市局辦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負責制定年度考評計劃,經目標管理考核小組批准后實施。各處室應確定一名考核人員,並在處長的領導下認真負責地進行目標管理考核的實施,考核要客觀、公正、全面,考核人員應進行一定的培訓,以保證考核的落實。

  第十四條 考評的範圍、頻次和方法:考評範圍包括各單位完成目標的全部活動;市局考核機構按照目標管理考核實施程序實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辦根據考核要求編製考核計劃,組織考核人員按計劃和檢查表進行考核,做好考核記錄。

  第十五條 考核結果的反饋及處置:對考核事實準確的問題,考核責任部門要開具考核報告,經考核人員和被考評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報市局考核辦,轉被考核單位並提出整改意見。考核領導小組負責人委派考核辦對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第十六條 考核名次的確定。市局考核辦對季度、年度考核指標以及評估性考核匯總後,按照考核結果排出考核名次,報市局目標管理考核委員會研究確定,考核前七名為市局目標管理考核先進單位。

  凡連續兩年目標管理考核最後一名且未達到達標分值(900分)的單位,對主要領導和有關領導成員給予誡勉。

  第十七條 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機數控考核。對數控指標的考核以征管系統提供的數據作為考核依據,並直接從征管系統中提取。數控系列實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標以零為基礎,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計疊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並且允許目標值>1(以8%為上限)。

  對需要進行實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標性考核的程序執行,對有關責任處室通過稅收征管報表、稅收會統報表以及各種工作台帳、日常工作記錄等進行考核,應於考核期結束后3日內或市局考核辦另發通知規定時間內將有關情況報市局考核機構。

  (二)目標性考核。對稅收收入目標、稅收征管目標、稅收執法目標、稅務稽查目標和計算機應用目標中非數控指標的考核仍實行以分值作為目標值,並以扣分多少衡量業績的方法。各考核責任處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內容,制定年度考核計劃,內容主要包括檢查重點、檢查時間、發現問題、檢查考核結果等,並於檢查結束后3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市局考核機構。

  (三)評估性考核

  1.市局處室評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內完成本系列目標,且未發生考核標準中“特別扣分”項目的,由有關處室按完成目標的工作質量予以評估,評估分為優、良、一般三級,優為滿分,良、一般依次遞減5%。有關考核責任處室應加強對被考核單位質量目標完成情況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對於發現問題應隨時記錄在案,作為年終進行綜合考評的基本依據,並於考核年度結束后5日內將評估考核得分情況報市局考核機構。

  2.局領導綜合考評。市局考核委員會各成員於每年考核期結束后對各單位完成質量目標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不超過評估性考核範圍,市局考核辦應於每年的考核期結束后將評估表發至局領導,並於次年的15日內將評估情況及考核得分情況進行匯總。考核檔次分為優、良、一般三級,優為滿分,良、一般依次遞減5%。

  (四)執法檢查與辦稅服務考核

  1.執法檢查、複查。其考核內容主要以市局“關於進一步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的意見”為依據,有關處室於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執法檢查、複查計劃,同時,負責執法檢查、複查的處室根據計劃對有關部門基層局實施檢查,並按扣分制或評估制的使用範圍進行考核計分。檢查結束后,將檢查過程、發現問題、處理結果報市局考核機構。

  2.服務質量考核。主要適用於文明辦稅部分,以市局《關於開展創建最佳辦稅服務廳活動的通知》和《青島市國家稅務局政務公開內容》為依據,由市局考核機構和有關處室採用明查暗訪的方式進行考核,具體辦法按照考核標準的“共同目標”執行。

  (五)隨機抽查考核。適用於目標管理考核的全部內容。通過抽查考核,發現和糾正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進一步提高國稅部門的綜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據以《青島市國家稅務局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為依據,凡是適用扣分制的,依據有關條款予以扣分;凡是適用於評估制的,每次抽查結果作為年終綜合評估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 考核計分

  (一)本辦法實行1000分制考核,其中“共同目標”300分,“職責目標”700分。每個考核項目扣分不保底,扣完為止,獎分不得超過基本分的8%。(具體各項分值見附表)

  (二)“零基累分考核”的計分。“零基累分考核”的計分方法同系統考核一樣,即所有實行速率化考核的考核指標以零為基礎,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計疊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並且允許目標值>1(以8個百分點為上限)。

  (四)扣分制考核計分。對不實行速率化考核的其他考核指標採取在標準分基礎上實行扣分,每個項目的扣分總和不超過標準分值,超出部分不再負扣,也不結轉下期繼續扣分。

  (五)評估性考核計分。按第16條第3款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與考核監督

  第十九條 考核責任追究。按照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在全系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見》的規定,對涉及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其追究程序和具體內容按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稅務人員在稅收執法行為中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程序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責任領導給予責任追究,被追究的直接責任單位可以按照市局責任追究的範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責任追究。

  1.在徵收環節對稅款的徵收、入庫、上解、提退等出現應徵不征,征過頭稅或收人情稅、關係稅;混淆入庫級次,截留、轉引稅款;違規開設稅款過渡帳戶,貪污挪用稅款;擅自製定提退政策,超標準、超範圍提取代征手續費,巧立名目提退稅款等問題的。

  2.在管理環節對稅務登記、發票管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所得稅彙算清繳、出口退稅審批、減免、緩稅審批、停歇業戶管理、帳簿憑證管理、規範性文件的會簽把關、複審、複查等出現內外勾結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明緩實欠、明欠實免以及損害納稅人權益等問題的。

  3.在稽查環節對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各環節工作出現人情選案,選而不查,查而不報,查多報少,追繳稅款不及時,不依法加征滯納金,應罰不罰,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等問題的。

  第二十一條 稅務人員在行政管理行為中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第二十條的有關程序對直接責任單位和有關領導及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責任追究。

  1.在人事管理環節對人員錄用、幹部任免、職務晉陞、編製審批、人員調配、外事管理等人事工作中失職失察,甚至買官賣官等問題的。

  2.在財、物管理環節對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裝製作、票證印製的管理、稅控設備的配置、大宗物品的採購、使用、管理,以及房產使用管理等方面資金失控、亂批亂支、揮霍浪費公款;亂拉資金、物資搞基建和福利;為企業、個體戶經商辦企業擔保;收受回扣等問題的。

  3.在日常工作督查、文秘、檔案等政務管理和後勤服務、後勤保障等事務管理環節等環節出現違反制度和規定行為造成後果的。

  第二十二條 考核複議。

  (一)基層局對於考核結果有異議,或認為市局的考核標準和尺度有問題,可通過該程序提請市局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進行複議。

  (二)考核辦根據基層提報的複議內容,制定核複議計劃,內容包括複議的目的和範圍、日程安排、複議的依據和複議的方法和程序等,包經考核領導小組組長批准后執行。

  (三)考核複議準備。為有效地完成複議工作,複議組應認真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熟悉掌握複議的考核檔案、證明資料、考核標準等文件;了解和掌握被複議單位存在的問題,確定複議重點。

  2.編製複議日程表,確定分工,經考核領導小組組長批准后提前一天通知被複議單位。

  3.考核複議員按各自分工編製檢查表,準備考核複議提綱。考核複議表由組長審核。

  (四)考核複議實施。考核複議按下列程序實施:

  1.複議實施。複議組按照事先確定的複議計劃,通過檢查文件和記錄進行實地檢查。如果發現的重大問題,即使不在複議計劃之內,也要予以記錄並進行調查。複議結束后,複議組應對所發現的問題向該部門負責人交換意見,請其確認並保持相應的記錄。當複議發現的問題複議員與被複議單位的意見不一致時,由考核領導小組組長進行仲裁。

  2.複議匯總。複議結束后,複議組長負責召開複議組會議,匯總複議資料,確定存在問題,對複議發現的每個問題由相關複議員進行書面彙報,並由複議組長歸納複議組意見,準備反饋意見。

  3.複議反饋。由複議組向被複議單位進行反饋,反饋主要是說明複議涉及的範圍及具體的複議結果,報告考核複議發現問題及其事實證據,提出糾正、預防措施要求。

  4.複議報告。複議報告在複議后一周內完成,主要內容有複議的目的和範圍、複議日期、依據的有關文件、發現的問題及複議結論。複議報告經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簽字批准生效。

  第二十三條 考核人員在履行工作監督、檢查、考評職責時發現的問題,應做好記錄或標識,按照職責權限做出評價和處置,監督和驗證糾正、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 市局考核委員會負責對重大問題的評價和處置,市局考核辦負責糾正措施執行情況和有效性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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