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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崗位責任目標量化管理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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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崗位責任目標量化管理考核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強化崗位責任,建立和完善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確保公正執法,優質高效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崗位責任目標是指根據全院工作人員所任職務而應承擔的責任和所必須達到的工作指標。全面正確履行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工作指標得滿分或加分,如有差錯,按本辦法的有關條款減分,直至減為零分為止,就同一事實不重複減分。

  第三條目標量化管理考核堅持全面、量化、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及按勞分配為主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目標化管理按不同崗位責任考評記分,基礎分為招聘人員分,一般幹警分,部門副職分,部門正職分。

  第二章共性目標

  第五條未經請示無故不參加政治、業務學習和機關組織的活動,每次減個人分。

  第六條按規定內容和要求,組織學習教育活動,除了全院學習教育活動之外,部門每年至少組織六次學習教育,並做到部門有記錄,個人有筆記,部門記錄每少一次減部門領導分,減記錄人員分;個人筆記每少記一次減本人分;按學習教育要求應寫出部門學習教育總結或個人總結,無總結或未按時上報總結減分。

  第七條嚴格執行機關工作制度,不準遲到早退和曠工;曠工一天減個人分,遲到或者早退一次減個人分,部門領導編造理由、隱瞞袒護的,每次減分。

  第八條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三天以內分管院長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長批准,全年事假累計至天減分,天至一個月減分,一個月以上取消總分;越權批假一次減責任人分;按批准假期無故超假按曠工處理。

  第九條各部門每日認真填寫部門考勤表,並於次月第一個工作日報送政治部。未報送、隱瞞事實、作假、不負責任填報的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部門領導分。

  第十條按有關規定着裝上崗或者參加活動,無故不按規定着裝每次減個人分。

  第十一條加強安全保衛工作,下班時關好門窗,關閉電源,違反本條規定造成被盜和設備故障的責任自負,並減責任人分。

  第十二條保持室內外整潔,全年衛生檢查平均得分不合格,減衛生責任人分。

  第十三條倡導使用文明用語,禁止使用忌語,接待當事人或接電話使用不文明語言被舉報並查證屬實的,每次減個人分,

  第十四條全院幹警必須按要求接受培訓,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未經審批,無故不參加培訓一次減個人分。考試不及格,減個人分。

  第十五條加強調研工作,各部門年內向研究室至少報送高質量的理論文章或者調研文章一篇,各業務庭(局)向研究室報送司法統計專題分析報告篇,撰寫司法建議至少件,未完成的減部門領導分。

  第十六條各部門積極配合研究室完成院里和上級部門下達的調研任務,未完成一次減部門領導分。

  第十七條加強宣傳報道工作,各部門年內至少在盟級以上新聞媒體發稿二篇,少一篇減部門領導分;各部門全年向辦公室報送簡報信息不少於六條,少一條減部門領導分,被辦公室採用編髮的,每條為部門領導加分。

  第十八條服從領導,聽從指揮,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本部門領導分配的工作任務,一次減責任人分;各部門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未完成的,每次減部門領導分。

  第十九條認真做好各類統計工作,遲報、漏報、錯報統計數據,一次減責任人分。

  第二十條依照《關於法院系統幹警違法違紀損害法院形象行為投訴管理辦法》,凡被投訴的幹警每人次減分。

  第二十一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減個人分。

  ⒈工作期間飲酒影響工作、酗酒、賭博的;

  ⒉對當事人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⒊由於不負責任,工作中出現一般性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

  ⒋泄露機關秘密或丟失文件資料的;

  ⒌接受當事人或其親友、代理人、辯護人吃請的;

  ⒍私自向當事人介紹律師的。

  第二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減個人分。

  ⒈泄露合議庭、審判委員會機密的;

  ⒉丟失重要機密文件或卷宗材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⒊辦“人情案”、“關係案”和“金錢案”的;

  ⒋以謀取私利為目的,為案件當事人充當中介人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投訴且已經證實的,取消個人總分。

  ⒈辦“私案”的;

  ⒉受賄、索賄的;

  ⒊辦“人情案”、“關係案”和“金錢案”造成嚴重錯案的;

  ⒋打人罵人、濫用槍支械具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惡劣的;

  ⒌參與不健康娛樂活動損壞法官形象的;

  ⒍違法單獨外出辦案,造成不良影響的;

  ⒎因失職造成案件矛盾激化,產生嚴重後果的;

  ⒏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⒐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

  ⒑違法違紀受到黨政紀處分的。

  第三章部門目標

  第二十四條立案庭工作目標

  ⒈該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該立案而立案,每件分別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

  ⒉民事案件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在行政庭審查后當日立案,各類案件立案后三日內轉各庭局,未經批准超過上述期限每次減承辦人分。

  ⒊申訴案件審查期限為六個月,未經批准超過規定期限每次減承辦人分。

  ,申訴案件審查差錯率不超過,每超過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承辦人審查案件出現差錯每件減分。

  ⒌訴訟費計算錯誤,每次減承辦人分。未按規定減、緩、免訴訟費減庭長分;緩交訴訟費的,由立案庭督促各業務庭收回訴訟費,不通知、不督促的每次減庭長分。

  ⒍每月通報一次信訪申訴情況,未進行通報,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⒎認真做好來信來訪工作,協調院領導、部門領導進行接待,分流上訪案件,因接待不認真、不耐心、推拖或擅離崗位而造成當事人對法院有意見或越級上訪的,每次減接待人員分,越級上訪控制在自治區法院系統平均數以下,為立案庭庭長加分,其他人員加分。

  ⒏加強審限監督,每月通報一次審限、報延情況,未進行通報,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庭長分。

  ⒐認真填報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寫不全或者錯誤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立案工作,全年召開一次業務聯繫會,沒開減庭長分。

  ⒈及時準確向研究室提供各類數據,延誤或者誤報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第二十五條刑事審判一、二庭工作目標

  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理案件,準確定罪量刑,審限內結案率(以法律文書原本或卷宗為憑)%以上承辦人延長審限案件不得超過自辦案件總數的,超過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超過法定審限,取消承辦人全年總分、減庭長分。

  ⒉二審案件當庭宣判率%,每少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

  ⒊二審依法公開開庭率。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審判人員自辦案件依法公開審判率達不到上述指標,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分。

  ⒋依照案件評查辦公室評查得分,得分為分的案件每件為承辦人加分,合議庭成員加分、庭長加分;得分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減分;分以下的案件,每減少分,減案件承辦人分,減合議庭成員分;案件合格率必須達到以上,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出現嚴重錯案,取消承辦人總分,每件減庭長分。

  ⒌庭長親自辦案不能低於全庭案件數的,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

  ⒍鼓勵多辦案,承辦並審結案件超過本庭平均數,每件加分。

  ⒎鼓勵辦案提速。一、二審及減刑、假釋案件在一個月內審結,每減少一天承辦人、庭長各加分。

  ⒏裁判文書製作符合要求,出現一般文字錯誤一次減承辦人分,出現重大差錯一次減承辦人分。

  ⒐認真填報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寫不全或者錯誤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做好死刑執行過程中的驗明正身,監督火化等項工作,確保萬無一失,因工作不盡職盡責而造成不良影響的,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庭長分,出現重大事故的取消責任人總分,減庭長分,全年執行死刑正規安全且無漏洞、分別為庭長和審判員各加分。

  ⒈根據院里的要求和安排與基層法院召開聯繫會,院里安排但未召開每次減庭長分。

  第二十六條民事一、二庭工作目標

  ⒈審限內結案率(以法律文書原本或卷宗為憑)%以上承辦人延長審限案件不得超過自辦案件總數的,超過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超過法定審限,取消承辦人全年總分、減庭長分。

  ⒉結案前通知並督促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不通知、不督促每件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

  ⒊一、二審案件當庭宣判率%,每少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

  ⒋依法公開開庭率。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審判人員自辦案件依法公開審判率達不到上述指標,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分。

  ⒌庭長親自辦案不能低於全庭案件數的,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

  ⒍鼓勵做好調解工作,調解結案每件為承辦人加分。

  ⒎依照案件評查辦公室評查得分,得分為分的案件每件為承辦人加分,合議庭成員加分、庭長加分;得分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減分;分以下的案件,每減少分,減案件承辦人分,減合議庭成員分;案件合格率必須達到以上,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出現嚴重錯案,取消承辦人總分,每件減庭長分。

  ⒏鼓勵多辦案。承辦並審結案件超過本庭平均數,每件加分。

  ⒐鼓勵辦案提速。一審案件在四個月內,二審案件在二個月內審結,每減少一天為承辦人、庭長各加分。

  ⒑裁判文書製作符合要求,出現一般文字錯誤一次減承辦人分,出現重大差錯一次減承辦人分。

  ⒈認真填報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寫不全或者錯誤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⒉根據院里的要求和安排與基層法院召開聯繫會,院里安排但未召開每次減庭長分。

  第二十七條行政庭(賠償辦)工作目標

  ⒈一、二審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非訴行政案件審限內結案率(以法律文書原本和卷宗為憑);承辦人延長審限案件不得超過自辦案件總數的,超過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超過法定審限,取消承辦人全年總分、減庭長分。

  ⒉國家賠償辦公室及時向賠委會提交討論賠償案件,工作失誤、延誤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賠償辦主任分。

  ⒊依法公開審判率,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審判人員自辦案件依法公開審判率達不到上述指標,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分。

  ⒋依照案件評查辦公室評查得分,得分為分的案件每件為承辦人加分,合議庭成員加分、庭長加分;得分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減分;分以下的案件,每減少分,減案件承辦人分,減合議庭成員分;案件合格率必須達到以上,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出現嚴重錯案,取消承辦人總分,每件減庭長分。

  ⒌庭長親自辦案不能低於全庭案件數的,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

  ⒍鼓勵多辦案。承辦並審結案件超過本庭平均數,每件加分。

  ⒎鼓勵辦案提速。一審案件在二個月內,二審案件在天內審結,每減少一天為承辦人、庭長各加分。

  ⒏裁判文書製作符合要求,出現一般文字錯誤一次減承辦人分,出現重大差錯一次減承辦人分。

  ⒐認真填報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寫不全或者錯誤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根據院里的要求和安排與基層法院召開聯繫會,院里安排但未召開每次減庭長分。

  第二十八條審監庭工作目標

  ⒈依程序認真審理各類再審案件和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審限內結案率%;承辦人延長審限案件不得超過自辦案件總數的,超過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超過法定審限,取消承辦人全年總分、減審判長分,減庭長分。

  ⒉依法公開審判率,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審判人員自辦案件依法公開審判率達不到上述指標,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分。

  ⒊再審案件當庭宣判率%,審判人員所承辦案件未達到上述指標,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分;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

  ⒋依照案件評查辦公室評查得分,得分為分的案件每件為承辦人加分,合議庭成員加分、庭長加分;得分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減分;分以下的案件,每減少分,減案件承辦人分,減合議庭成員分;案件合格率必須達到以上,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出現嚴重錯案,取消承辦人總分,每件減庭長分。

  ⒌庭長親自辦案不能低於全庭案件數的,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

  ⒍鼓勵多辦案。承辦並審結案件超過本庭平均數,每件加分。

  ⒎鼓勵辦案提速。刑事再審案件二個月內審結,每減少一天為承辦人、審判長、庭長各加分。

  ⒏裁判文書製作符合要求,出現一般文字錯誤一次減承辦人分,出現重大差錯一次減承辦人分。

  ⒐認真填報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寫不全或者錯誤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根據院里的要求和安排與基層法院召開聯繫會,院里安排但未召開每次減庭長分。

  第二十九條執行局工作目標

  ⒈積極探索和改進執行工作,當年案件在執行期限內執結率達%。每少—個百分點減局長分;每增加一個百分點,局長加分。執行人員所承辦案件執限內結案率,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分,每增加一個百分點加分。

  ⒉採取強制措施不當,超標的扣押,違法執行第三人財產,裁決執行違反有關規定、程序違法的每件減承辦人分,造成不良影響的每件減承辦人分;引起國家賠償的,取消承辦人總分,減局長分。

  ⒊拘留、罰款必須經院長批准,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由分管院長批准,未經審批取消承辦人總分,減局長分;錯報的減承辦人分,減局長分;錯批的減批准人分。拘留、罰款、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手續不完備的,減承辦人分。

  ⒋扣押、查封物品保管不善,造成損壞、變質、丟失,除由承辦人照價賠償外,減承辦人分。

  ⒌嚴格按規定處理涉案物品和進行鑒定評估,如因處理不當造成惡劣影響或造成損失,減直接責任人分,減局長分。

  ⒍鼓勵多辦案,承辦並執結案件超過本庭平均數,每件加分。

  ⒎鼓勵辦案提速,執行案件應在六個月內執結,每少一天承辦人、局長各加分,未經審批每增加一天減承辦人、局長各分;承辦人延長執限案件不得超過自辦案件總數的,超過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超過法定執行期限,取消承辦人總分,減局長分。

  ⒏在執行過程中,合法使用文書和械具,發生文書不合法或者械具使用不當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⒐依法執行、文明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生應當告知而未履行告知義務、不出示有關證件、應該着裝而沒有着裝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執行文書製作符合要求,出現一般文字錯誤一次減承辦人分,出現重大差錯一次減承辦人分。

  ⒈認真填報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寫不全或者錯誤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⒉及時準確上報執行統計報表,延報或者誤報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⒊指導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以指定、交叉、提級、協助等方式對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予以協調,未進行減局長分。

  ⒋根據院里的要求和安排與基層法院召開聯繫會,院里安排但未召開每次減庭長分。

  ⒌實際執行費用管理嚴格規範,帳簿齊全,符合財務規定,出現不記帳、坐收坐支、票帳不符,不及時付款等情況減直接責任人分,減局長分。

  第三十條研究室工作目標

  ⒈抓好全盟兩級法院調研工作,搞好組織協調,並完成上級法院和上級黨政部門下達的年度專題調研任務,未完成,每次減責任人分,減主任分。

  ⒉總結審判經驗,指導審判實踐,全年下基層調研二次,未完成一次減主任分。

  ⒊正確使用司法統計軟件,自動生成司法統計報表且運作有序,使用軟件錯誤延誤報表生成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⒋上報司法統計月報表、季度報表和其它月份組合報表及年度報表要及時、準確無誤,出現遲報、漏報和其它差錯,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司法統計報表被高院減分一次,減統計員分。

  ⒌打印統計資料,製作統計台帳,未做的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⒍及時備份匯總數據,製作備份文件,因為無備份導致數據無法恢復,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主任分。

  ⒎每月撰寫一篇《情況反映》,向自治區高院分上下半年報送綜合分析、專題分析各二篇,少一篇《情況反映》減主任分,少一篇分析減主任分。

  ⒏每年年底有質量較高的司法統計總結,少一篇分析減直接責任人分,無司法統計總結減主任分。

  ⒐做好審判委員會會務工作,未按要求印發《議程表》或進行討論案件排期、未通知彙報人或者無記錄一次的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及時辦理和答覆案件適用法律的請示,不及時、不準確,一次減主任分:

  ⒈起草有關審判工作的綜合性文件,造成工作延誤的減直接責任人分。

  ⒉年內開展一次法律文書評比,未完成評比任務,減主任分。

  ⒊認真做好庭審觀摩的組織工作,年底有總結;庭審觀摩組織不力出現重大差錯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主任分;無總結減主任分。

  第三十一條法警支隊工作目標

  ⒈加強法警訓練,努力造就准軍事化法警隊伍,制定訓練計劃,並按計劃施訓,無計劃或計劃不落實,減支隊長分。

  ⒉履行職責,認真做好各類案件的值庭,未按時值庭一次減主要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確保庭審秩序和安全,出現安全事故減直接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

  ⒊保證押解工作安全。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被押解人逃跑,取消執行法警、法警支隊隊長和政委全年總分被押解人員受傷或發生其它事故的,取消執行法警總分,減支隊長和政委分。

  ⒋保證執行死刑工作安全。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執行死刑工作出現一般差錯,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支隊長各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責任人、支隊長、政委總分。執行死刑工作正規安全且無漏洞為支隊長和執行法警各加分。

  ⒌全年協助執行和送達工作無差錯。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協助送達和執行工作出現問題,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⒍配合政治部辦理司法警察晉銜評定及時、無差錯。因工作不負責任,漏報、遲報或報送不準確的,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

  ⒎嚴格執行值班值宿制度,做好機關警衛工作,確保安全。因排班有誤造成漏崗,減排班人員分,減支隊長分;漏崗一次減值班法警分;影響緊急處置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

  ⒏嚴格遵守人民警察“五條禁令”,從嚴治警。違反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⒐領導基層法院法警工作。全年組織一次集中訓練,沒有組織訓練減支隊長、政委各分。

  ⒑加強槍支、警械的管理和維護,出現丟失或其它事故減直接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槍支出現嚴重事故減直接責任人總分,減支隊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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