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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執法目標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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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執法目標責任制 標籤:行政執法培訓

  市第二看守所執法目標責任制

  第一條 為落實看守所執法責任,規範執法行為,健全執法監督,提高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和公安部“嚴格執法,文明管理”八項承諾,特制定本責任制。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二條 確保在本所勞動改造的罪犯不發生脫逃、行兇、暴獄、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第三條 嚴格執行24小時雙人值班巡視制度,值班人員認真履行《公安機關看守所安全大檢查與值班巡視暫行規定》。

  第四條 對罪犯實行分級管理、量化管理,實行民警分區包號管理制度。

  第五條 每月二次獄情分析,對危重罪犯實行跟蹤管理,責任到人。

  第六條 及時準確填報各種報表,不發生差錯,不弄虛作假。

  第二章 罪犯教育

  第七條 罪犯投勞前,須進行不少於七日的入監教育,並予以考核。

  第八條 每月對罪犯進行一次集體教育,個別施教每名罪犯每月不少於一次。

  第九條 每年請“四長”來所對服刑人員進行法律、人生觀、時事政治及形勢教育。

  第三章 罪犯獎懲

  第十條 罪犯表揚、記功、評定改造積極分子、減刑、假釋必須遵照罪犯“雙百分”考核的實際成績,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罪犯因違監違紀,應該受到警告、訓戒、責令具結悔過、禁閉、加戴械具或加刑懲處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有關規定,依法懲處。

  第四章 財務財物管理

  第十二條 罪犯給養單立帳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或拆借。

  第十三條 統一管理罪犯財物,防止私人財物被其他人侵佔。

  第五章 罪犯基本保障

  第十四條 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條件。按規定標準調劑和改善罪犯生活;保障罪犯的熱、冷水供應;切實做好罪犯的防暑抗寒工作;保障罪犯人均鋪位面積達1.5平方米。

  第十五條 保障罪犯的辯護、申訴、上訴、控告檢舉和揭發權,保障有選舉權的罪犯的政治權利。

  第六章 執法工作

  第十六條 嚴禁以任何名義,任何理由收取罪犯的投勞保證金、罰款、減刑假釋費、保外費等費用。

  第十七條 依法審批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依法申報減刑、假釋及留所執行。

  第十八條 依據規定審批罪犯臨時出監手續,嚴禁利用政策漏洞私放罪犯。

  第十九條 嚴禁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切實保障被監管人員的人身健康權。

  第二十條 罪犯滿刑應及時出具證明文書,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暫予不予出監的規定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借故刁難或扣押遲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責任制採取100分制。除正文第二條總分為10分外,其他條款均為5分。

  第二十二條 本責任制80分為及格,100分為優秀。

  第二十三條 本責任制自2005年5月20日實行,原責任制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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