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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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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帶薪休假辦法(試行)

  一、為了讓廣大員工在工作之餘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調節身心,並讓廣大員工自由選擇休假的時間,以便更進一步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熱情,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本廠正式工、集體工。

  三、帶薪休假條件:

  1、遵守廠規廠紀,無重大責任事故和違章及治安事件。

  2、無連續曠工行為。

  3、年實際出勤工數不得少於240個(不包括婚、喪、產、探病等假)。

  4、本人未受過行政等處分者。

  四、形式:自主選擇

  五、時間:每年3月底到12月底。

  六、凡本廠幹部員工,在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的前提下,在本廠工作滿5年(包含5年)者,每年可帶薪休假5天,滿10年以上者者(包含10年)每年可帶薪休假10天。

  七、凡對本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在本年度除符合規定享受正常帶薪休假外另獎勵帶薪休假5天。

  八、凡對本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管理優異、成績顯著的中層領導,在本年度除符合規定享受正常帶薪休假外另獎勵帶薪休假5天。

  九、程序:

  1、達到帶薪休假條件的幹部員工,在不耽誤本職工作及本部門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寫《帶薪休假申請表》,經本單位領導及分管領導批准后,送交綜合辦。

  2、綜合辦根據《帶薪休假申請表》,進行統一審核評定,並以書面形式將符合規定的帶薪休假人員名單通知各單位。

  3、各單位根據具體休假時間安排休假,並在當月考勤及工資表中註明。

  4、由於工作需要,達到帶薪休假條件而未能休假者,均按兩倍工資予以補償。

  5、帶薪休假期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亦可以累計。

  十、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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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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