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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工作人員請、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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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工作人員請、休假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審批事項

  1、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必須經過批准后,交黨政辦主任登記。請假1天的,由部門分管領導簽字批准;請假2天以上(含2天)先經部門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再由黨委書記或主任批准;黨政領導請假一律由黨委書記或主任批准。

  2、機關工作人員休假(喪假除外)必須先本人書面報告,分管領導同意后,再經人事部門審核,報書記或主任批准后並交黨政辦主任登記方可休假。休假完畢后,必須及時銷假。

  3、機關工作人員請、休假(急性病及喪假除外)均得事先請假,不得事後補假,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辦法及待遇

  (一)病假休假辦法及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因患急性病需住院治療的,由本人或委託人寫出申請;因患慢性病需需住院治療的,憑醫院診斷證明或住院介紹信按程序辦理住院審批登記手續。

  2、病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扣除其病假期間下鄉補助和交通費,並按出勤天數比例扣除其病假期間的年終目標管理獎。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間下鄉補助和交通費,並扣除其全年年終目標管理獎。

  (3)病假超過6個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間下鄉補助和交通費,並扣除其全年年終目標管理獎,從第7個月開始只發放其基本工資。

  (二)事假休假辦法及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關考勤制度和其他有關的工作制度,非特殊情況不得請事假,確因特殊須書面報告經審批後方可准假。

  2、事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1)事假在1個月以內的,扣除其事假期間下鄉補助和交通費,並按出勤天數比例扣除其事假期間的年終目標管理獎。

  (2)事假超過1個月不滿2個月的,扣除其事假期間下鄉補助和交通費,並扣除其全年年終目標管理獎。

  (3)事假超過2個月的,按請長假人員待遇對待。全額撥款人員每月發300月基本生活費,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人員每月發260月基本生活費,不在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同時還必須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

  (三)年休假辦法及待遇

  1、休假條件。凡正式參加工作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由人事部門確定)已滿5年,依法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2、休假天數。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滿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3、休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對待。

  4、有關年休假具體問題的處理。(1)在一個年度內,事假累計超過年休假天數,病假累計達1個月的,均不得安排休假。(2)凡當年已享受了年休假天數,而在本年度內事假、病假累計達到上述天數的,下年度不再享受休假待遇。(3)年休假原則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能超過兩次,休假時間不能跨年度使用。(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為主。確需在外地休假的,必須經書記或主任同意,方可前往,其路費自理,路途時間計算為休假時間。

  (二)探親假辦法及待遇

  1、探親條件。工作滿1年的正式工作人員,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2、探親假期。(1)職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3、探親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對待。

  (三)產假辦法及待遇

  1、產假假期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15一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增加15天;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

  (2)懷孕流、引產假期。經醫療部門證明,女職工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滿3個月引產的。給予30天產假。

  2、假期待遇

  (1)休假期間扣除其下鄉補助和交通費。

  (2)有崗位津貼的扣除休假期間的崗位津貼。

  (3)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對待。

  (四)婚、喪假辦法及待遇

  1、婚、喪假假期

  (1)婚假。在職工作人員結婚可休假3天,如本人已達晚婚年齡(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結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喪假。在職工作人員及配偶父母親病故,可休喪假3天。處理喪事可請3~5天事假料理。

  2、假期待遇

  (1)休假期間扣除其下鄉補助和交通費。

  (2)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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