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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請休假(出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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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職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辦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有關假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假期不包括全國年節、紀念日和公休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所全體在職職工。 第四條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考勤登記制度,嚴格考勤管理,確保職工請休假(出差)管理情況客觀公正。 第五條 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按時出勤,認真履行職責。 第二章 假 期 第六條 本所職工按規定享有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七條 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產任務, 不另增加工作人員的前提下安排職工休假。 (一)所級領導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在年度內工齡滿25年(含取得大專以上畢業證書的學齡,以下同)的職工,每年可休假14天;處級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工齡滿15年而不足25年的職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職工,每年可休假10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確因特殊情況或工作需要,必須經所人事勞資處同意,報所領導批准后,方可延遲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遲。 (四)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將當年休假與探親假合併使用。 (五)在本年度內事假累計20天以上或病假累計30天以上者,或因療養、休養等其他原因休息時間超過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實行休假制度的單位調入的職工,上半年調入的,當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的,從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實行休假制度單位調入的職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第八條 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雙方晚婚的,假期延長14天;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九條 產假。女職工正常產假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並給予男方7日護理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適當給予休產假。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十條 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3天的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一條 探親假。本所正式職工凡工作滿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島,在休假期間又無法團聚的,從下一年度開始,可按規定享受探親假: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四)當年享受休假的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時間不夠的可以補足。 (五)留學時間在三年以上、婚後在國外學習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請出國探親3個月,特殊情況批准延長的,不得超過6個月。非公派的,探親假不超過1個月,批准延長的,不得超過3個月。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十二條 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職職工,不得超過假期15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第十三條 病假。職工因患病或受傷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或休養的,經定點醫療機構醫師診斷,按出具的病假書請病假。 第十四條 事假。職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的,視情況給一定時間的事假。全年事假不得超過10天。當年未休假的應先請休假,再請事假。 第十五條 出差。職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確因工作需要需請假或延長時間外,不得無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三章 請休假(出差)程序 第十六條 職工因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無法上班,應事先按規定程序辦理請休假(出差)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的,應在事後三天內及時補辦。 第十七條 職工請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寫《請休假(出差)審批單》; (二)按幹部(職工)管理權限,報經主管領導審批; (三)經批准的《請休假(出差)審批單》由人事勞資處備案,職工所在部門歸檔; (四)職工所在部門按月填寫《考勤匯總表》,報人事勞資處備案。 第十八條 職工請休假(出差)審批權限: (一)職工休假、請探親假應經本部門、人事勞資處、主管領導逐級審批。 (二)婚假、產假須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經所計生委審批。 (三)喪假由職工所在部門審批。 (四)職工請病假,應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部門職工由本部門審批;部門負責人由主管領導審批。 (五)職工請事假,部門職工3天以下由部門自行審批,4天以上經人事勞資處同意后,報所領導審批;部門負責人3天及以下報主管領導審批,4天以上報所長審批。 (六)職工出差,部門職工由部門自行審批,部門負責人由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 職工請休假(出差)期滿后,必須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上班,並及時按原來報批程序辦理銷假(差)手續,否則按曠工計算。 第四章 考勤及結果適用 第二十條 考勤包括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內容,各部門應在每月20日前匯總,公布考勤結果和原因,並將結果報送人事勞資處。 第二十一條 考勤結果將作為職工年度考核、獎懲、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 職工請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崗位薪金不予發放,基本工資和績效薪金照發。 (二)探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職務或技術等級工資加津貼)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的往返路費,全部由職工自理。 第二十三條 職工請病假、事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 (二)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工作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四)獲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不受上述(二)、(三)項限制,病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五)事假可以休假時間抵扣,超過休假時間的,每超過1天,扣發本人當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資(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資=本人月基本工資總額÷21.5天)。 (六)職工病事假期間的崗位薪金不予發放,病假超過3個月或事假超過10天的,按超出時間扣發績效薪金。 第二十四條 職工曠工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職工曠工,按工作日扣發基本工資,並視情況扣發崗位薪金和績效薪金。 (二)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或累計曠工4天以內的,扣發1個月崗位薪金和2個月績效薪金。 (三)一年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的,扣發2個月崗位薪金和4個月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甲等);一年內連續曠工4天或累計曠工6天的,扣發3個月崗位薪金和8個月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內連續曠工5天以上或累計曠工7天以上的,扣發6個月崗位薪金和全年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年內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天的,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的,不發崗位薪金和績效薪金,並給予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 職工遲到、早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天內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不超過2小時的,按事假半天處理。一天內遲到或早退2小時以上不超過3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處理。遲到早退時間可作為事假、曠工累計。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確定1名職工為考勤員,報人事勞資處備案。各部門考勤員和負責人對上報的考勤結果負責,考勤責任納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條 職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規定兌現全部工資待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種假期如國家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所人事勞資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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