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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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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中心血站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

  為落實我站正式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第9號令)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50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帶薪年休假對象

  我站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正式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下同)。

  二、帶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滿20年的職工,年休假15天。

  三、帶薪年休假管理

  1、每年12月份各科室制定下一年度年休假計劃,報分管站長審核,經站長批准后,由站辦公室具體負責管理。

  2、每年1月份站辦公室向職工發放當年年休假憑證,職工按照年休假計劃進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憑證上做相應記錄,職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憑證。

  3、在站內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須服從站內工作,調整休假時間。

  4、年休假原則上不得跨年度休息,確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續至下一年繼續使用。

  四、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職工因個人原因,脫產學習累計天數超過其年休假天數、被停職檢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處罰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有關問題處理

  1、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2、調動工作的人員、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和複員退伍軍人,由原單位(部隊,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關證明給我站。年度內已在原單位享受了年休假的,當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過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天數的,由我站根據工作情況統籌安排年休假或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3、職工在到達退休年限的,可於應辦理退休手續月份提前3個月離崗休養,其中含本人退休年度年休假及其他假期,退休年度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

  4、我站駐外、公派外出、借調至其他單位的職工,每年12月份提交下一年度年休假計劃,並按照計劃進行休假,未休年休假站內不給予經濟補償。

  5、職工當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沒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可享受年休假工資報酬。

  6、職工參加上級或我站組織的榮譽性休假活動(獎勵性外出活動或休假)的時間,可從職工當年度應休年休假時間中扣除。

  7、其他與年休假有關的管理規定,參照《**區中心血站休假管理制度》(塘血站〔20**〕15號)執行。

  五、本辦法由站長辦公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站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區中心血站

  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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