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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居規民約居民自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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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禾山社區計劃生育協會

  ---計劃生育居規民約居民自治材料

  2013年12月30日經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居實際,制訂本約定。

  第二條、凡本居居民(含婚嫁人本居的居民)、流入本居的外來人員、私房出租戶主都應自覺遵守本約定。

  第二章 目標任務

  第三條、本居計劃生育工作在黨支部、居委會的領導下按照“依法管理、居級自治,優質服務”的要求,創造性開展工作,把計劃生育工作與幫助居民群眾致富,促進家庭幸福相結合,使居民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推動本居計劃生育工作順利開展。

  第四條、居計劃生育辦公室作為居委會職能部門具體負責並指定專職人員管理本居計劃生育工作。居民小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兩委”幹部分片包干,中心戶長協助計生服務員負責小組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居工會、共青團、婦代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協助居委會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計劃生育協會應積極主動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諮詢服務工作。

  第六條、及時兌現各項獎勵優惠政策,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實現以“政府誠信”推動“群眾守信、居民互信”的目標。

  第三章 居民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本居居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八條、鼓勵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但必須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九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育齡夫婦應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生育一孩產後90天內應自覺落實上環絕育措施,生育二孩的產後60天內自覺落實絕育措施,也可選擇適合自己的避孕節育措施。落實上環措施後身體出現不適者,經醫生確診后,憑區級以上醫院的醫學證明,可要求選擇其他的避孕節育措施,並與居委會簽訂《避孕節育措施知情選擇協議書》,主動配合居委會和上級計劃生育部門的服務與管理,出現意外懷孕應主動報告,並自覺落實補救措施。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制度

  第十條、居計劃生育辦、計劃生育協會要積極創造條件,對育齡婦女要開展孕情檢查、定期隨訪服務工作。為育齡婦女提供生殖保健諮詢、指導、免費發放避孕藥品和避孕藥具等服務。

  第十一條、居委會每年組織三次對全居已婚育齡婦女(指女49周歲以下)進行環、孕情檢查,每位育齡婦女要自覺配合併按照指定地點按時接受環、孕情檢查。

  第十二條、加強對外出育齡婦女的管理,需外出的育齡婦女,須到街計劃生育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手續。

  第十三條、屬於應“雙查”的育齡婦女,每年應接受三輪環(孕)情檢查;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在“雙查”規定期內回來的對象,可寄回現暫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用章的環(孕)情檢查證明,並附上現暫住地址及聯繫電話。

  第十四條、根據社區人口計生工作基礎採取不同的工作措施,圍繞群眾放映突出的熱點、難點問題,因地制宜,分階段地確定工作目標和重點,積極穩妥地推進誠信計生工作。

  第十五條、本居私房出租戶主有義務管理好自家租住的外來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督促外來人員辦理服務證,發現有計劃外懷孕情況要及時向居委會報告。

  第十六條,私房出租戶不得把房屋出租給非法行醫和“兩非”活動的租戶。

  第五章 優惠和獎勵

  第十七條、本居已婚育齡婦女符合條例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享受政府發放的獨生子女獎勵費。

  第十八條、凡能按通知書規定參加婦檢的常住育婦,每次發給交通補貼費20元,流動育婦每次發給交通補貼費10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雙查”的育婦,應提前向中心戶長報告,經社區計生部門同意延期,事後應在三天內及時補查。

  第十九條、每年組織社區育婦免費參加婦科病普查一次。

  第二十條、自覺參加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的轄區內對象,每對夫妻給予60元交通補貼。

  第二十一條、符合政策生育並自覺落實長效措施的育婦,街道給予上環600元,結紮1000元的補助;如意外懷孕,應主動報告,並自覺落實補救措施,給予手術費的報銷。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如有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政策外生育的除按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外,夫妻雙方自孩子出生或違法行為被發現之日起七年以後方可恢復待遇。

  第二十三條、凡是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發放獨生子女獎勵。

  第二十四條、出租戶在與流動人口簽訂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應查看經審檢的婚育節育證、發現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要及時報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否則請上級計生部門按計劃生育有關條例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非法收養、送養、抱養孩子的按政策外生育論處。

  第七章 民主參與民主監督

  第二十六條、本居居民(含屬地管理的轄區居民)有權參與本居計劃生育民主管理和監督,有權了解掌握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有關知識,有權監督居兩委幹部和居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辦事。

  第二十七條、積極推行“三結合”工作機制,努力為育齡群眾辦實事辦好事,鼓勵和引導居民民主參與本居計劃生育工作,自覺遵守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第二十八條、居計劃生育工作要納入居務公開管理範圍,計劃生育情況每季度要張榜公布,接收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居計劃生育工作每半年接受一次居民代表的諮詢或評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居規民約如與法律法規政策相違背,按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居規民約自居民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望全體居民共同遵守。

  第三十二條、本居規民約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與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上級規定相抵觸的,則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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