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級上訪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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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級上訪追究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我局信訪工作責任意識,確保“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信訪工作原則落到實處,把越級上訪控制在最低限度,確保全局職工隊伍穩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上訪(信訪)的程序:職工有問題應直接反映給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班長),部門負責人解決不了,反映給主管局領導,主管局領導解決不了,反映給局長,局長解決不了,由局黨組決定;若當事人不服,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二條 原則上職工反映的問題能在本級解決的應及時解決,不準向上一級推諉,解決不了的,可以逐級反映。
第三條 職工反映問題,各級負責人應在一周內給予答覆或解決,特殊問題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四條 職工越級上訪應有下一級部門(或單位)出示的同意證明。
第五條 職工反映問題若遇有一級負責人既不給予答覆或解決,又不出示上訪證明,職工可以越級上訪。
第六條 職工既不給本部門(或班組)反映,又不給主管局領導反映,擅自向市局、省局、黃委反映問題,均視為不合規越級上訪。
第七條 職工不按程序越級上訪,紀檢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調查落實,並向局黨組寫出調查報告。對寫匿名信越級上訪者,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八條 第一次發現越級上訪給本人通報批評,給部門主管負責人口頭批評;第二次發現越級上訪,給本人停職檢查,扣發檢查期間的工資和全年獎金,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通報批評,主管局領導寫出檢查;第三次發現越級上訪,對本人責令待崗,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應寫出辭職報告,扣發全年獎金,對主管局領導通報批評。
第九條 對寫匿名信無中生有越級誣告,一旦發現,從重處理,觸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明知本部門存在的問題易產生上訪而又不主動解決,且造成越級上訪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扣發全年獎金;第二次上訪者,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寫出辭職報告。
第十一條 本局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制度、辦法等,全局幹部、職工必須無條件遵照執行,否則,按照局權限直至開除公職。
第十二條 本制度某項條款若與國家法規、水利部或上級部門制度有矛盾時,按上級有關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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