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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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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綠化、美化市容,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種植和養護各種樹木花草,以及規劃、建設和管理各種城市綠地的活動。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分期實施、各負其責,城市生態與城市景觀建設相結合,國家、集體、個人建設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涪城區、遊仙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政府科學城的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隊伍建設管理外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開展並組織、指導有關單位進行園林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不斷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應積極發展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創建園林式單位。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地、設施、樹木、花草受國家法律保護,對違反本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規 划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園林綠化規劃,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綿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編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指標;

  2000年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於35%,綠地率不低於 30%,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7平方米;

  2010年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於40%,綠地率不低於 3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規劃指標:

  (一)東起東方紅大橋,沿涪江河堤南至南河大橋、御營小區,西至火車站立交橋,沿綿興路至北止於平政橋城區範圍內不低於28%;此範圍外的新建和開發區不低於32%。

  (二)城市主幹道的綠地面積不低於20%;

  (三)河堤、鐵路、公路兩側應按規劃和技術規範種植植物;

  (四)城市居住區的綠地面積不低於30%,其中居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1平方米;

  (五)單位附屬綠地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於 20%,工礦企業不低於30%,污染嚴重的單位不低於40%,並按規定設立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部隊、醫院、療養院、機關團體、賓館飯店、公共文化體育場地不低於35%,其他建設工程不低於30%;

  (六)生產綠地面積不低於城市建成區面積的1%。

  第十一條 城市各類園林綠地的總體規劃設計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各縣(市、區)面積在九十畝及其以上的公園和風景區的總體規劃設計,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建委審批;不足九十畝的,由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省政府確定的古典園林、其恢復、保護、規劃設計,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建委審批。

  (三)居住區綠地、幹道綠化帶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報當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各單位編製的園林綠化規劃,市管理的,報市園林、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區管理的,報區園林、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按原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實行統一規劃下的分工負責制;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城市道路綠化、風景名勝區、公路和鐵路兩側及河堤防護林帶,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二)江河溪流兩岸、河灘綠地,由權屬單位和河道管理部門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各單位負責;

  (四)房屋產權交叉的居住區綠地,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建設經費由房屋產權者承擔,其他居住區綠地,由房屋產權者負責;

  (五)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的綠地,由改造或開發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配套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園林綠化配套工程應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並按規定指標在方案設計的總平面圖上明確綠地範圍;

  (二)在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必須持有綠化設計方案及其審批意見;

  (三)園林綠化投資應占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0.5--2%。

  (四)園林綠化配套工程應與建設項目配套實施,並在基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完成。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配套工程竣工后,應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凡驗收不合格或不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園林綠化專業部門進行綠化,並按實需綠化費用的一55----倍收取綠化費。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因條件限制,園林綠地面積達不到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指標,並報經批准或經批准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的,均應按規定交納異地綠化建設費。

  (一)異地綠化建設費包含異地征地費和綠化建設費。

  (二)異地綠化建設費收取標準:

  1、建成區內為200--250元秤方米;

  2、建成區外為150--200元秤方米。

  (三)對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費確有特殊困難的,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酌情予以減免。也可用屋頂綠化、牆面綠化、護坡綠化、堡坎綠化沖減異地綠化面積。其折算方法是:

  1、屋頂綠化按實際栽植面積的50%折算;

  2、牆面、護坡、堡坎綠化按實際栽植面積折算。

  (四)異地綠化建設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專戶儲存,用於城市園林綠化建設。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必須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佔地面積不得低於綠化用地總面積的80%;園林建築佔地

  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的3%。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應與地上地下各種城市設施管線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的原則,統一安排。

  第十九條 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其他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配套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條 城市園林綠地按以下規定管理: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城市道路綠地、風景名勝區、公路、鐵路及河堤防護林帶,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有產權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其單位負責;

  (三)防護綠地由有土地產權的主管部門負責;

  (四)產權交叉的居住區綠地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管護費由房屋產權者承擔;其他居住區綠地,由房屋產權者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佔用城市園林綠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

  第二十二條 因建設需要臨時佔用城市園林綠地,應徵得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併到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到期歸還時,必須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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