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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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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因建設需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必須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領取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園林綠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損壞花草,應按規定賠償損失;繳納有關費用。其費用由權屬單位收取,砍伐的樹木歸樹權單位。收取的費用用於本單位園林綠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園林綠地和樹木等的補償標準,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因特殊需要佔用園林綠地,必須落實補償措施,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其附屬設施、苗木給予經濟賠償。

  凡佔用風景名勝區和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必須按所佔面積的二至五倍償還園林綠地,或者按所佔面積每平方米繳納2000—5000元的園林綠地建設費,專項用於新的園林綠地開發建設。

  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市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將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出讓、出租、抵押或合資、合作建設與園林綠化及其附屬設施無關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城市區域內,胸徑100厘米以上的大樹, 100年以上的古樹、名樹,稀有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掛牌標示,由樹木所在單位負責管護。嚴禁毀損、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和風景名勝區內開設經營服務點應當嚴格控制,確需設點的,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經批准后,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按批准的園林綠化規劃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並接受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園林綠地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損壞草地、花卉和樹木;

  (二)不準毀損園林設施;

  (三)不準放牧、捕獵、打鳥;

  (四)不準恐嚇、逗打展出動物;

  (五)不準擅自採藥挖根和採集標本;

  (六)不準生火野炊、鳴放鞭炮;

  (七)不準在樹上晾晒衣物、釘釘掛牌或依樹搭棚;

  (八)不準傾倒污物、堆放物資;

  (九)不準擅自鑽井取水、攔河截溪,取土採石;

  (十)不準進行有損景觀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內所有單位的建設,必須服從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 園林綠化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美觀、遊覽秩序良好。

  第三十一條 園林綠化管理單位和樹權單位,每年應定期對樹枝進行修剪,維護樹木冠容。對危及交通、架空管線安全的樹枝應及時剪除。

  因不可抗因素致使樹木危及交通、管線房屋及公民生命安全,有關部門可先行修剪、移植或砍伐,並於事后五日內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三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預防;發生病蟲害時,應及時採取救護措施。

  第五章 獎 懲

  第三十三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和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檢舉、揭發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一)賠償額在十元至兩百元的,獎勵五至五十元;

  (二)賠償額在兩百零一元至一千元的,獎勵五十至兩百兀;

  (三)賠償額在一千零一元以上的,獎勵兩百至伍百元。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 臨時佔用城市園林綠地超過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並按所佔面積處以綠地佔用費二倍的罰款。

  擅自佔用城市園林綠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並處每平方米 10—2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侵害,按重置價賠償損失,可並處10——5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擅自砍伐、損壞城市樹竹花草或者損毀城市園林綠地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

  賠償損失,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並處賠償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古樹名木或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遭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追繳非法所得,並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每株樹木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單位處以每株樹木五萬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綠地管理單位違反規劃設置經營服務點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未按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區域擺攤設點或擅自擺攤投點、流動經營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限期撤除或停止經營,並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擾亂公園、動物園、風景名勝區遊覽秩序的;

  (二)破壞園林設施的;

  (三)盜竊樹木、名貴花卉或展出動物的;

  (四)污損國家保護文物和名勝古迹的;

  (五)損壞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樹木的;

  (六)阻撓園林綠化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同意佔用城市園林綠地的;

  (二)越權發放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許可證的;

  (三)玩忽職守,致使城市園林綠化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挪用、貪污城市園林資金的;

  (五)枉法作出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地(不含林業用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指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小遊園及廣場綠地等;

  (二)單位附屬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管界內的環境綠地;

  (三)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和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護綠地,指用於城市環境、衛生、安全、防災等目的的綠地;

  (五)風景綠地,指具有一定景觀價值,在城市整體風貌和環境中起作用,但尚沒有完善遊覽、休息、娛樂等設施的林地;

  (六)居住區綠地,指居住區內除居住區區級公園外的其他綠地。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園林設施,系指城市園林綠地內的亭、台、樓、廊、道路、橋樑、雕塑、碑記、花架、護欄、水面、動物籠舍、說明牌等園林建築和娛樂、衛生設施。

  第四十六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市政府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市園林處、市綠化辦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市民,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未完成綠化義務的,按所缺綠化項目繳納綠化費,所收取的費用重點用於發展綠化事業。

  第六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做好本單位的綠化工作,努力創建花園式、園林式單位。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侵佔綠地、損害樹木花草及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和市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編製或修正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九條 《懷化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市直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條 《懷化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所確定的各類綠地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佔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遷出。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所有綠化工程及附屬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須經市園林處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建設單位必須按批准方案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在辦理施工報建前,必須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進行綠化審查。

  第十三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因特殊條件限制其配套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定后,可將所缺面積的綠化補償費交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由其進行異地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承擔,嚴禁無證或越級設計、施工。

  凡在城區從事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持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到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登記,登記後方可按資質承接相應業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其綠地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應當接受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各類建設項目要與其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通知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對綠化工程進行驗收。對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出具竣工驗收證明,房產部門不得發放房產證。

  園林綠化工程應當在項目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對沒有在項目主體工程完成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按設計完成綠化的,由市園林處組織代為綠化,費用由項目業主承擔。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個人投資捐資從事公共綠地建設。鼓勵單位和居民利用庭院、陽台、屋頂種植花草樹木,參與花卉展覽等園林綠化活動。

  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保護和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街旁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濱江(水)風光帶等公共綠地由市園林處負責;

  (二)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居住區的物業管理機構或社區負責;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臨街的單位或住戶門前的綠化,由臨街的單位或住戶負責。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臨時佔用的,應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同意,並繳納一定的綠化賠(補)償費,佔用期滿后應按規定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在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花草,損壞設施;

  (二)搭棚擺攤,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傾倒垃圾;

  (四)釘栓刻劃,攀折花木;

  (五)拉繩掛物,晾晒衣物;

  (六)其它損害綠地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符合規劃,開設臨時經營服務攤點應當嚴格控制,確需開設的,必須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同意,並接受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區內敷設管道和線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保持與樹木的間距。因施工造成樹木損壞的,應賠償損失。電力、電訊等因架空線路需要修剪樹木的,須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城區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遷移、打頂、修枝和斷根。因建設或其它特殊原因確需砍伐、遷移、打頂、修枝、斷根的,須經市園林處或市綠化辦審查,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在足額繳納城市綠化賠(補)償費后,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安排園林專業人員實施。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和人們生命安全時,有關單位可先修剪、扶正或砍伐,但應在事後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報告。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在接到報告后,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核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城區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落實管護責任人,進行重點保護。嚴禁砍伐、遷移和擅自修剪古樹名木。因特殊情況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制定可靠的遷移措施,並按《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費由政府、單位、個人分擔。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及其他綠地中的公共綠地,養護管理費在城市建設維護費中統一安排;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綠化養護費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居住區的綠化養護費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損毀城市綠地或綠化設施的,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責令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需要進行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破壞城市綠化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毆打、謾罵、侮辱、圍攻依法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我市出台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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