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務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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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議的召開由局長或副局長提請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由局長主持和局長委託副局長主持。會議的議程、日程由局長辦公會議決定。會議由辦公室組織安排和實施。
2、會議出席人員:局長、副局長、工會主席、紀檢組長、機關各部門負責人、副科級以上幹部。
3、會議內容:
(1)傳達上級的文件、指示、通報全局工作開展情況。
(2)研究決定全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聽取各部門工作彙報,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布置階段性重點工作。
(4)應由局務會研究決定的其它問題。
4、與會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會議為遲到人員設遲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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