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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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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的意見 標籤:三項制度 會議精神

  關於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的意見 根據《XX省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執法監督工作實施辦法》和《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省人民檢察院、XX省公安廳關於加強工作協調若干問題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建立由市委政法委組織,公、檢、法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為切實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聯席會議的指導思想   為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為打造“平安XX”服務,按照公、檢、法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和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原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公檢法在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的協調配合,加強對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的溝通協調,加強對政策和法律認識的統一,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二、聯席會議組成單位及人員   聯席會議由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分管相關工作的領導及職能科室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三、聯席會議的主要議題   聯席會議的主要議題是研究、探討、解決公、檢、法機關在執法、司法中的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研究、分析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保證嚴格執法的措施。   四、聯席會議召開的時間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當月下旬召開,遇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五、聯席會議的有關事項   1、每次聯席會議都必須有一個明確的中心議題。負責中心議題的單位對需要研究協商的議題,應事先向本單位領導彙報,並形成書面材料,提出建議和措施,並負責傳遞給各成員單位。   2、政法委收到中心議題后,應認真審查,如無特殊情況,及時作出是否召開聯席會議的決定,並告知各成員單位。   3、聯席會議對有關議題達成共識的,由提請單位形成書面會議紀要報政法委批准發文。對會議紀要各成員單位要共同遵守,認真執行。如會議紀要有關內容與新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以及上級政法部門的有關精神相衝突時,不再予以適用。   4、對執行中碰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及時向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反映。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對實施過程進行跟蹤、監督與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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