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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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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會議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會議精神

  村民會議制度

  1、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村民的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

  2、村民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若遇特殊情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及時召開。

  3、村民會議一般是召開戶主大會,如遇人民代表選舉、村民委員會換屆和涉及村民利益等重大事項召開全體村民會議。

  4、村民會議必須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5、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村委會必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6、村民會議有權對發生嚴重過失或由於其他原因不適宜再擔任村幹部者實行罷免。當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要求罷免村委會成員時,應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7、村民會議參加的村民必須按時到會,遵守會議紀律,確保會議的成功。

  8、每次村民會議召開前,做到準備充分,中心明確,解決方案具體,會中有記錄,會後有結果,落實有迴音。

  (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1、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小組長組成。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

  2、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若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可隨時召開。

  3、村民代表會議參加人數必須達到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開會。

  4、村民代表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審議作出的決定需經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才能生效。

  5、村民代表必須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帶頭執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6、村民代表一年內無故三次不參加會議,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

  7、村民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做到會前有議題,會中有記錄,會後有結果,落實有迴音。並將會議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儘快向村民公開、公布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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