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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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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廠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汽修廠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入職指引

  第一節 入職與試用

  一、用人原則:重選拔、重潛質、重品德。

  二、招聘條件:合格的應聘者具備應聘崗位所要求的年齡、學歷、專業、執業資格等條件,同時具備敬業精神、協作精神、學習精神和創新精神。

  三、入職

  第二節 考勤管理

  一、工作時間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7.5 小時。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 8 : 30 - 12 : 00

  下午: 13 : 30 - 17 : 30 為工作時間

  12 : 00 - 13 : 30 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 8 : 30 - 12 : 00 為工作時間

  實行輪班制的部門作息時間經人事部門審查后實施。

  二、考勤

  1 、所有專職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親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 遲到、早退、曠工

  (1)遲到或早退 30 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 10 元。

  30 分鐘以上 1 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 20 元。

  超過 1 小時以上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后,計曠工一次。 曠工一次扣發一天雙倍薪金。 年度內曠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3 、請假

  (1)病假

  a 、員工病假須於上班開始的前 30 分鐘內,即 8 : 30 - 9 : 00 致電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以上的,病癒上班后須補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證明。

  b 、員工因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請假,病癒返工時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人事部門核定后,由公司給予工作安排。

  (2) 事假:緊急突發事故可由自己或委託他人告知部門負責人批准,其餘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領導核准,報人事部門備案,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

  4 、出差

  (1) 員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請單》呈權責領導批准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按事假進行考勤。

  (2) 出差人員原則上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如需延期應告知部門負責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請單》上註明事由,經權責領導簽字按出差考勤。

  5 、請假出差批准權限:三天以內由直接上級審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內由隔級上級審批,十天以上集團總部員工由人力資源部審查、總裁審批,子公司員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門審查、總經理審批。

  6 、加班

  (1) 加班應填寫《加班單》,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不計加班費。加班工時以考勤打卡時間為準,統一以《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為基數,以天為單位計算。

  (2) 加班工資按以下標準計算:

  工作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 150 %

  休息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 200 %

  法定節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 300 %

  (3)人事部門負責審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

  (4)公司內臨時工、兼職人員、部門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員不計算加班費。

  (5)公司實行輪班制的員工及駕駛員加班費計算辦法將另行規定。

  7 、考勤記錄及檢查

  (1)考勤負責人需對公司員工出勤情況於每月五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月考勤予以上報,經部門領導審核后,報人事部門匯總,並對考勤準確性負責。

  (2)人事部門對公司考勤行使檢查權,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行使檢查權。檢查分例行檢查(每月至少兩次)和隨機檢查。

  (3)對於在考勤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給予 100 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者作辭退處理。

  汽修廠管理制度(二)

  一、按時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曠工及擅離工作崗位,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二、全體員工實行統一着裝,掛牌上崗,凡違犯者每次罰款10元。

  三、有事必須請假,實行限時輪休。一天以內有車間主任審批,兩天(含兩天)以上有分管副總審批,未經批准不上班者以曠工處罰。一個月內曠工一天者扣半個月工資,曠工兩天者扣一個月的工資,曠工兩天以上者,予以辭退,對當月出滿勤的人員實行獎勵制度,學員獎20/月,後勤及維修人員獎30/月,車間主任(含負責人)獎50/月。

  四、實行日考核制度,凡事假超過公司規定的,按缺勤天數扣發應得工資。

  五、上班時間不準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發現一次,扣發工資20元。

  六、凡在公司內打架鬥毆、酗酒鬧事,發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

  七、嚴禁吃、喝、卡、拿客戶錢物,每次罰款100元。

  八、凡出現違法、違章、違規有損公司形象聲譽的行為,並造成極壞影響的一律予以開除。

  九、凡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下逐客令者,首次批評教育,罰款100元,超過三次者,予以開除。

  十、嚴禁個人對外承修車輛,撈取好處費,每發現一次扣發工資200元。

  以上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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