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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管理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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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管理的若干 標籤:電子工程師 兩個文明建設

  河北省建設委員會

  關於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管理的若干

  規定

  《省建委冀監建監[1999]85號》

  為貫徹落實,《建築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建設部、國家計委《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管理,規範建設市場,實現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進一步提高工程建設監理水平和工程質量,促進我省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對按規定應實行監理而未監理的工程項目,各

  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投標、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不得評定為各級優質工程。

  第二條嚴格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監理單位必須按資源共享質等級及核准的監理範圍承攬監理業務,對於擅自超越資質等級、超越監理範圍承擔監理業務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監理合同備案手續,按《河北省建設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監理業務,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條交通、水利、電力、市政等專業工程中的房屋建設工程,必須委託具有相

  應資質的社會監理單位監理,其專業工程監理應向社會公開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四條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擇優選定監理單位,其條件應以監理單位的整體實力

  、監理手段、監理業績、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條件、市場信譽為主要內容,不得以隨意壓低監理費用為優選條件。

  第五條禁止“同體監理”行為。任何監理單位不得監理與其股東單位有股份或資

  產關係的建設工程,也不得監理與其有直接隸屬關係單位的建設工程。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設計或施工單位)以及地產開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隸屬同一管理單位,也不得與其有股份等利益關係。

  第六條加強住宅工程監理,凡屬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住宅工程應一律實行監

  監理,並由業主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監理。

  第七條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發包單位應委託與總承包單位無隸屬關係或無利益關係並具有相應資質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八條新設立監理單位,必須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有關規定設立,

  業務上接受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九條新設立和原設立監理單位經建設部定點院校培訓人員的比例,一律應達到50%以上,監理單位自批准成立起3年內中級以上職稱監理人員必須達到全員培訓。

  設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均必須由取得建設部監理培訓結業證書或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高級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擔任。

  第十條新設立的監理單位自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因人員或資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要求的,將取消其監理所單位的資質。

  第十二條由設計院發起或控股的監理單位,設計單位股份應設置的優先股,設計單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預監理單位的經營決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條建立全省監理人員年度考核與考試相結合的制度,全面規範總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任職資格和行為。建立各級人員的考試題庫,對已取得總監

  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實行每兩年一次分級別、分專業的考試。考試

  結果作為考核人員資格的標準。

  第十四條實行合作或聯合監理的,監理單位的資質按低資質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及監理範圍核定,並由主監理方出任總監。主監理方派駐現場機構人員事少於現場總人數

  的二分之一。嚴禁建設單位以任何方式與監理單位進行聯合或合作監理。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核准的等級有範圍承攬監理業務,對確需承攬上一等級或跨行業監理業務的,應經工程所在地省轄市建委初審、報省建委審批。

  申請承攬上一等級或跨行業監理業務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

  件。 (一)監理單位自取得資質證書起滿一年以上;

  (二)在核准的範圍內監理過擬承擔上一等級工程的同類型工程;

  (三)有與擬承攬工程相配套的專業監理工程師;

  (四)有與擬承攬工程等極及專業相符的總監理工程師;

  (五)監理機構人員總數符合要求;

  (六)上年度工作質量考核合格。

  同一個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申請單項審批的工程個數總量;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

  不超過5項,工業項目不超過2項。

  丙級資質監理單位不得申請承攬一等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十六條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法人必須把工程投資、進度和工程質量全部委託給監理單位監理,不得進行單一目標的委託。未經監理單位總監簽字、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於工程建設監理費的有關規定,嚴禁隨意壓級壓價等擾亂建築市場的行為。監理取費依據建設部的規定一律按工程總造價百分比計取,用插入法計算,並不得低於規定幅度的下限。對違反規定的監理合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予以登記備案,不得核發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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