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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加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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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加班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職工加班制度

  一、加班範圍及規定

  1.1. 職工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期間工作為加班。

  1.2. 因生產需要職工必須在標準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動,並通過加班審批確認為加班。

  1.3. 加班人員包括工人及在加班現場提供技術支持的管理人員。

  1.4. 職工一次加班不得超過8小時,緊急搶修除外。

  1.5. 職工加班結算加班工資。

  二、加班申請、審批、撤消步驟

  2.1. 變電站和門房值班人員及臨時工雙休日不計加班考勤。

  2.2. 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時,負責加班的部門主管必須填寫《加班申請單》於加班前1個工作日之前提交分管領導。

  2.3. 分管領導對加班申請審核並估算加班時間,批複發回申請部門。

  2.4. 不能在規定時間提交加班申請,且無正當理由,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2.5. 因突發情況需要加班者, 負責加班的部門主管必須於事后1個工作日內填寫《加班申請單》並加以額外說明。

  2.6. 因特殊情況需撤消加班的,部門主管必須於加班前書面通知分管領導及加班人員,撤消加班申請。

  2.7. 《加班申請單》上填寫加班人數及名單、預計加班時間,部門主管和分管領導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

  2.8. 《加班申請單》經分管領導批複后,不得擅自改動,否則一律無效。

  三、加班確認

  3.1. 職工加班后,負責加班的部門主管必須根據實際加班情況完成《加班申請單》,明確加班職工選擇的加班結算方法,在2個工作日內提交辦公室和局財務以進行考勤處理。

  3.2. 加班時間根據《加班申請單》中分管領導的批複確定,實際加班時間少於預計加班時間按實際加班時間確定。

  四、加班結算

  4.1. 加班工資結算

  4.1.1. 一次加班滿3小時不超過4小時按半天算。

  4.1.2. 一次加班滿6小時按一天算。

  4.1.3.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2倍計發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的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倍計發加班工資。

  4.1.4. 職工日平均工資=職工基本工資/22個工作日。

  4.1.5. 晚上安排加班的,每考勤一個夜班發放4元加班補助(倒休人員除外)。

  五、本制度從2005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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