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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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水電管理制度(一)
一、各部門負責人是日常水電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所在部門有違反本制度行為的,負責人應承擔相關的經濟責任。
二、各部門需要新增或更換水電設備,須向物業管理中心書面申請,由物業管理中心報處領導批准后,方可更換或新增。
三、幹部、職工要愛護水電設備,養成節約用水用電的良好習慣,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的現象。
四、各部門發現水電故障應及時向物業管理中心報修,由物業管理中心安排專業人員維修。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對水電管線進行維修改造。
五、嚴禁亂拉亂接水管和電線。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處水電,必須經處領導批准,並按規定交納水電費用。
六、嚴禁使用電爐和自備大功率電器設備,違者處以100元罰款。
七、因使用不當、違規操作、亂拉亂接水電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賠償全部經濟損失,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用水后沒有關閉水閥或無人在崗時未關閉電燈、電器,造成水電浪費的,每發現一次,扣除當事人或部門負責人當月工資20元。
八、水電管理部門應盡職盡責,保障各部門水電正常供應,因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造成斷水斷電,影響日常工作的,應追究水電管理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九、物業管理中心是本處水電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處水電設備的安裝、維護、費用收取、結算、日常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範圍包括辦公場所、生活場所(食堂)、出租房屋及委託代管的水電用戶。
十、本制度由物業管理中心負責監督、檢查和落實。
水電管理制度(二)
1、保證學校正常的水電供應。
2、嚴禁學校水電向校園外接用。
3、水電工必須持證上崗,熟悉學校的供電網絡及給排水網絡圖。
4、每天要有水電工值班,負責停送電以及常規檢修。
5、公共場所的路燈、自來水閥、水嘴、廁所水箱等,水電工要定期巡視,保證燈亮,無泄漏水和堵塞現象。
6、加強用水衛生、水池、水箱均要加蓋蓋嚴,定期消毒,每年利用假期清洗一次。
7、為防嚴寒低溫水管上凍,應及時做好室外供水管、水嘴、室外高位水箱的防凍工作。
8、加強對供電設備的檢查維護,做到安全供應。配電房要按供電部門規定,定期檢修保養,雨季要加強日常維護,增加檢修次數。
9、加強節約,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水電管理制度(三)
水電是生產、員工工作和生活等最基本的必不可缺少的物質資源。為加強管理,保證水電設備安全、正常運行,合理使用,減少浪費,維護正常的生產、員工工作和生活秩序,使全體職員工養成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公司的水電設施包括水龍頭、高低水箱、閥門、管道,消防栓,燈泡、日光燈、插座、開關、路燈等。是公司固定資產的一部分,由行政部和使用部門共同管理,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管理,行政部負責維修和安全檢查,並遵循“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的管理原則。
第二條 公司行政管理部門應認真抓好對全廠供水供電設備、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水電管理的規章制度,建立巡視制度,確保安全供水、供電,杜絕各類事故發生。對於突發性故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立即組織搶修,確保儘快恢復供水、供電。
第三條 行政管理人員應嚴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明確為公司、員工服務的思想,不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嚴禁以權謀私、違者從嚴處理。
第四條 行政管理人員有權到各部門、各宿舍檢查用水、用電情況,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檢查工作,嚴禁以任何借口對行政管理人員進行打擊報復,保障行政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水電設施維修管理,採用計劃維修,巡迴檢修和各部門報修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一)自然損壞,必須有舊物存在,經維修人員驗證后,以舊換新,予以維修更換,沒有舊物存在,按人為損壞或丟失論處。
(二)人為損壞,由當事人員負責修復或支付維修費用,交費后,方予維修。丟失的水電設施應按市場價賠償,並支付安裝費用,如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按丟失論處。
(三)公共場所水、電設施自然損壞,由行政部門及時申報,經總經理處批准後進行維護或更換。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賠償。
第六條 任何部門或個人一律不準使用電熱器具燒水、做飯、取暖。違者,沒收電熱設備,並給予0.1 元/ 瓦罰款。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安全隱患或已造成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
(一)所有人員必須按水、電設施的設計功能正確使用,禁止私拉亂接電線。如違章使用,導致設施損壞,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綜合辦公室、各部門辦公室、宿舍、廠區的照明用電設施,均由公司統一安排,禁止擅自加裝電燈或加大功率。
第七條 辦公室、宿舍、車間要節約用電,節約用水用電,水、電設施損壞,及時申報維修,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做到人走燈滅,人走水停,杜絕“滴、漏、跑、冒”和長流水現象,水電維修人員、保安員等要加強責任心,認真檢查,同時各部門應經常對所屬人員進行節水、節電教育,對於長明燈、長流水現象,行政部不定期進行檢查,並進行通報,情節嚴重者,造成損壞的,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八條任何部門或個人均有權監督水電管理的規章制度。對檢舉部門和檢舉人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行政部門規定,統一由財務部分發。
第九條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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