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中小企業發展給予貼息支持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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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中小企業發展給予貼息支持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十項措施,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困難、應對危機,市政府決定對中小企業貸款給予貼息支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包頭市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 (國經貿中小企業[2003)143號)在包頭市納稅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和包頭市“十一五”產業發展規劃的各類中小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中小企業發展貼息資金,是由市、旗縣區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擴大規模等,使用了銀行貸款(包括各類商業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用於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項目貼息的資金。對擔保公司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章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重點和方式
第四條 貼息資金安排的基本原則
(一)在國家產業政策和包頭市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確定支持重點。
第一產業重點支持農畜產品加工、,流通及服務“三農”企業。第二產業重點支持機械裝備製造配套產業、鋼鐵和不鏽鋼的延伸加工與配套產業、鋁的延伸加工及配套產業、稀土應用類產品開發產業、鎂合金及其延伸加工及配套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有信譽有實力有資質建築企業。第三產業重點支持面向生產的物流基地、各類交易平台建設及生產資料市場建設項目,面向生活的連鎖經營、社區服務業項目、農村牧區市場建設、商貿餐飲及旅遊等項目。
(二)有利於資源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
(三)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扶持、引導和帶動作用,擇優扶強,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引導企業自有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第五條 貼息資金根據符合貼息、條件的項目融資總額、當年貼補率計算確定,貼息率不超過當期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兩年,貼息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已獲得上級部門貼息資金,其不足部分也可貼息。
第三章 貼息資金承擔單位的條件
第六條 項目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二)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三)良好的納稅信用;
(四)其他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報材料內容
(一)相關部門和財政部門出具的正式申請文件、項目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法入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符合資質的設計部門編製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複文件等相關材料(流動資金貸款除外);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和銀行信用等級等相關材料;
(五)環保部門提供的環保評價意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節能評估報告;
(六)銀行貸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和利息支付憑單(複印件);
(七)納稅地納稅情況證明;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九)適度放寬對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關資料的條件。
第四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定和下達
第八條 貼息資金申報程序:由項目單位所在地區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本地區上報項目進行審核后,聯合向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及市財政上報。
第九條 分產業成立市貼息資金項目評審委員會,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入和專家組成,對旗縣區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條 各產業評審組在對上報項目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篩選提出貼息資金支持項目的初步意見。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商各產業評審組組長、副組長,確定貼息、支持項目及額度,並下達貼息資金預算。
第五章 貼息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貼息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貼息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三條 貼息資金和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市財政局負責貼息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確定貼息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對旗縣區聯合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並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收到貼息后,流動資金貸款貼患作沖減財務費用處理;固定資產在建項目作沖減工程成本,竣工項目作沖減財務費用處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及包頭市的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貼息資金,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截留、挪用貼息資金或項目實施存在嚴重問題的,除將違規貼息資金全額收繳外,三年內取消該項目申請貼息資金的資格,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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