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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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發給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后,根據確定的職務和級別確定其工資。
第六十九條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減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辭職辭退
第七十一條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
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國家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國家公務員辭職后,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係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第七十四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製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七十五條辭退國家公務員,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條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第七十七條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接受財務審計。
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十五章退休
第七十八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國家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第十六章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複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於事實。
第八十四條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章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編製限額、所需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進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陞、調入和轉任的,宣布無效;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變更國家公務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金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標準的,撤銷其決定;
(三)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辭退國家公務員的,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權限,對前款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本條例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體部署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管理制度(二)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職位分類工作的條件
對列入國家公務員範圍的職位實施分類,必須在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已經批准,其職能、機構、人員編製正式確定後進行。
二、職位分類工作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進行職位設置;第二、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三、確定職務;第四、確定級別。
三、職位設置的要求
(一)確定職位職責
職位設置必須在政府批准的職能範圍內,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進行。從上至下,從部門至內設各機構、直到每一個職位,層層明確其職責。
(二)確定職位的設置層次
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格設置職位或搞變相升格。
(三)確定職位設置的數量
職位設置數量應遵循嚴格、高效、精幹的原則,必須嚴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確定的職數、編製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
(四)確定職位名稱
職位名稱必須簡明、規範,能體現出該職位的特點和所處層次。
四、職位說明書的項目及說明
職位說明書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職位名稱。例如:辦公廳秘書處信息工作主任科員。
(二)職位代碼:指每一個職位的代表號碼。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職位所在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區、縣)的代碼,採用國家標準。第二部分是職位所在各部門內設機構(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門)的代碼。第三部分是各內設機構(或各工作部門)中職位的順序號。第二、三部分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編製。
例如:海關總署關稅司國際關稅處處長職位的代碼為:415-03-07
415是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海關總署代碼
03是海關總署規定的關稅司代碼
07是該職位在關稅司中的順序號
(三)工作項目:列出職位按照職責應擔負的全部工作項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項目簡要說明工作的內容、程序、職責及權限。
(五)所需知識能力:完成本職工作所需的學識、才能、技術和經驗。必須以職位的工作需要為依據,不是按現有人員的情況認定。
(六)轉任和升遷的方向:職位上的任職人員按照業務一般要求可以轉任和升遷的方向。
(七)工作標準:每個工作項目所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的基本標準。
五、填寫職位說明書的範圍
(一)各層次非領導職位;
(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內司長級職位及其以下職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行政領導副職及其以下職位。
六、編製和審定職位說明書
(一)編製和審定職位說明書要求簡明、實用。
(二)職位說明書原則上由職位任職人員按照本職位的職責填寫,在特殊情況下(如職位缺員等)也可由各職位的直接領導或人事部門負責填寫。
(三)職位的直接領導人員和上級領導人員審核職位說明書。
(四)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職位說明書,報部門領導人員審定。職位說明書經部門領導人員審定后即可作為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陞的依據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減少職位或改變工作內容,須按上述程序及原則重新制定職位說明書。
七、確定非領導職務
(一)非領導職務的確定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規定的比例限額不得突破,設置方案必須經上級人事部門核准。
(二)非領導職務的名稱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如有特殊需要須使用其他名稱,國務院各部門需經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級政府需經省級人事部門同意,並明確寫入設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原有的副處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和市(地)、縣級政府以下機關原有的副科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在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和比例限額,重新確定,並履行其規定的職責。
八、公務員級別的確定
(一)公務員的級制要按照國務院下發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確定,並套改相應工資標準。
(二)機構改革完成後,實施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必須按照確定的職能和設置的職位,確定每個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照確定的職務確定級別。
公務員管理制度(三)
一、主要職責:
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牽頭擬訂區級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劃,並承擔市公務員局交辦的各項考試錄用工作。依法辦理區人民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辦理區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負責全區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崗位設置及工作標準
設3個工作崗位,分別為科長崗、主任科員崗、科員崗。
(一)科長崗:
1、崗位職責:負責科室全面工作,具體負責如下工作:
(1)負責科室日常管理;
(2)負責制定科室的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3)負責科室組織的大型活動的總體籌劃、安排;
(4)負責全區公務員考核的布置和督導、備案審核工作;
(5)負責全區公務員的日常登記審核工作;
(6)加強公務員能力建設制定公務員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7)負責公務員崗位責任制的建立的督導工作;
(8)負責科室各項上報材料和計劃的擬稿工作;
(9)負責本科室績效目標的完成和考核工作;
(10)負責本級和向上級推薦表彰獎勵的審核工作;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工作標準
(1)及時完成崗位職責,工作完成率100%,按時保質完成局領導交辦的任務,完成率100%;
(2)全面統籌管理科室工作,帶領科室全體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確保科室工作正常高效運轉;
(3)做好《公務員法》宣傳教育,每年組織至少1次宣傳教育活動,完成率100%;
(4)在組織公務員培訓計劃上,圍繞公務員席位能力以及國家大規模培訓公務員政策精心策劃,並按計劃目標組織實施,完成率100%;
(5)積極主動做好當年公務員的招錄工作,完成率100%;
(6)做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組織申報和實施工作;
(7)每年12月底前完成全區公務員當年年度考核結果的批複、備案工作;完成率100%;
(8)每年年底,認真組織各單位填報《公務員基本情況》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情況》報表,確保統計數據質量,正式、準確、完整地完成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統計報表上報工作;完成率100%;
(9)負責科室績效目標管理及考核工作;完成率100%;
(10)對科室組織的大型活動精心籌劃安排,確保流程中不出重大問題,完成率100%;
(11)對科室報送的各項材料認真審稿、把關,確保不出文字上的重大問題,完成率100%;
(12)積極做好與上級部門,機關各科室、局屬單位和區直職能部門的工作協調關係;
(13)負責領導批示件的督辦工作,完成率100%;
(14)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養和業務素養;每年至少撰寫一篇對本職位專業工作有學習和參考價值的調研報告。
(15)具有較強的大局意識與服務意識,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服務熱情;
(16)遵守紀律,保守機密,堅持原則,勤政廉政,杜絕庸、懶、散行為。樹立人民公僕形象。加強道德修養,及時糾正和調整自我錯誤或失當行為,服從上級指導,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17)具備我區對科和科級以下公務員考核要求的十二種席位能力。
(二)主任科員崗
1、崗位職責:協助科長做好科室的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1)協助科長做好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協助科長做好科室組織的大型活動的具體實施;
(3)具體實施公務員培訓計劃;
(4)協助科長完成公務員本年度考核結果的批複、備案工作;
(5)協助科長完成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工作標準
(1)及時完成崗位職責,工作完成率100%,按時保質完成科長交辦的任務,完成率100%;
(2)協助科長對科室組織的大型活動的具體實施,確保流程中不出重大問題,完成率100%;
(3)積極實施公務員培訓計劃,完成率100%;
(4)協助科長做好2012年公務員的招錄工作;完成率100%;
(5)協助科長做好公務員當年年度考核結果的批複、備案工作;完成率100%;
(6)做好科長交辦的其他工作,完成率真100%;
(7)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養和業務素養;
(8)具有較強的大局意識與服務意識,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服務熱情;
(9)遵守紀律,保守機密,堅持原則,勤政廉政,杜絕庸、懶、散行為。樹立人民公僕形象。加強道德修養,及時糾正和調整自我錯誤或失當行為,服從上級指導,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10)具備我區對科和科級以下公務員考核要求的十二種席位能力。
(三)科員崗
1、科員職責
(1)在科長副科長領導下,做好日常工作;
(2)負責各種統計報表和資料整理工作;
(3)負責科室文件的收發登記及歸檔文件資料整理;
(4)負責科室文字材料的起草及報送工作;
(5)完成科長、副科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2、工作標準
(1)完成崗位職責,工作完成率100%;按時保質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完成率100%;
(2)熱情接待來信來訪,力爭服務對象滿意度100%;
(3)做好科室文件的收發登記及歸檔文件資料整理,完成率100%;
(4)做好科室文字材料撰寫工作,完成率100%;
(5)做好科長、副科長交辦的工作,完成率100%;
(6)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養和業務素養;
(7)嚴格遵守紀律,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勤政廉潔。加強道德修養,及時糾正和調整自我錯誤或失當行為,服從上級指導,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8)具備我區對科和科級以下公務員考核要求的十二種席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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