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層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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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層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中高層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利益,形成穩定的經營者團隊,保證公司的長遠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監、副總監、銷售副總助理、各部門正副經理以及其他總經理(或董事長)認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員工。
第三條:公司中層以上(含中層)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
第四條: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薪酬實行年薪制。
第五條:中高層管理人員薪酬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 基本年薪;
2、 績效年薪;
3、 獎勵年薪;
4、 法定福利和保險;
5、 特別福利保險計劃;
6、 總裁特別獎勵或總經理特別獎勵;
7、 中高層經理人持股計劃(另行規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條: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 以上年度實際年薪總額(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的60-70%作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發(見附表二);
2、 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評價、勞動力市場價格、公司人力資源政策為基礎;
3、 新聘(或新晉陞)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現行標準進行核定;
4、 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后可以隨時進行調整。
第二條:績效年薪:
1、 在年度結束后,根據考核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在次年春節前一次性核發(見附表二);
2、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按實際任職時間進行核定。
第三條:獎勵年薪(年終獎金):在年度結束后,根據公司業績和考核評價結果進行核定,標準為:
1、 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60%—70%;
2、 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50%—60%;
3、 公司副總經理及其他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40%—50%;
4、 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30%—40%;
5、 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20%—30%。
第四條:年薪制人員的獎勵年薪,一律延期半年發放,凡發生以下情況者,均考慮停發、緩發或減發:
1、 違反公司政策、規定嚴重者;
2、 辭職或辭退者;
3、 以往工作中未發現問題,但對當前公司業績帶來不利影響者;
4、 其他董事長或總經理認為有必要停發、緩發或減發的情況;
5、 第三層以下(含第三層)經理人考核年薪發放的決定權在總經理,其他各層經理人考核年薪發放的決定權在董事長。
第五條:總裁特別獎勵,由董事長確定,於次年度春節前一次性發放;總經理特別獎勵,由總經理確定,於次年度春節前一次性發放。
第六條:享受年薪制的人員,不享有加班工資。
第三章:福利保險
第一條:年薪制人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和保險,其享受內容和享受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年薪制人員可享受特別福利保險,但公司若發生經濟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經董事會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條:終生健康險:
1、 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核定,每任職滿十二月,發放一年的終生健康險;
2、 享受條件:任滿一年,考核成績在良好以上者;
3、 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為 萬保額;
4、 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為 萬保額;
5、 公司副總經理及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為 萬保額;
6、 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為 萬保額;
7、 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為 萬保額;
第四條:國內外進修:
1、 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任滿一屆,考核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中長期進修;
2、 副總經理及其他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任滿一屆,考核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短期進修;任滿兩屆,考核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中長期進修;董事長或總經理認為必要者,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3、 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任滿兩屆,考核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短期或中長期進修;董事長或總經理認為必要者,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4、 以上條件均為必要條件,是否執行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安排。
第五條:一次性退職金:
1、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1.0
2、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9
3、副總經理及其他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7
4、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6
5、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5
6、一次性退職金在任職期滿后,一次性發放;
7、任職未符合上述期限規定要求,由於工作調動原因等離任,且考核結果良好以上者,按實際任職年限核發退職金。
第六條: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層管理人員,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製度執行。
第七條: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層管理人員享受福利住房:
1、 任期滿一屆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體規定為:任期滿一屆,公司提供40%房款作為首付款;任期滿兩屆,公司提供其餘60%房款;該款項不直接發放給個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給房地產商。
2、 購房標準:第三層經理人及以上(相當)為120平方米;第三層經理人以下(相當)為100平方米;
3、 福利住房房價不得超過山東省中高檔商品房平均房價。具體標準為:4000元/平方米。
4、 以上標準為最高限額,所購住房低於購房標準者,剩餘款項不發放給個人,超過購房標準者,超標部分房款自付。
5、 福利住房產權歸購房者個人,所有相關責任購房者自負。
6、 住房福利計劃自聘用之日開始生效,自任職滿一屆開始執行。
7、 任期未滿一屆者,不享受此福利。
8、 任職不滿一屆,由於工作調動原因等離任,且考核結果良好以上者,經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可以按實際任職年限進行核算。
9、 任同一層次職務二屆以上(不含)者不重複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條:其他特別福利與保險計劃,根據公司效益和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特殊福利計劃的執行,以國家相關財稅制度為依據列支。
第十條:因企業重組、併購等非個人因素造成職位喪失或職位下降者,根據任職年限按比例提前執行上述計劃。
第十一條:對於公司目前中高層現職中,經考核不具備任職資格,但對企業的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者,如服從公司統一安排,離開現任職務,可以在本制度執行的同時,提前執行特別福利計劃,同時,授予“企業功勛”光榮稱號。具體標準將根據現職進行核定。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定未盡事項,另行規定或參見其他規定的相應條款。
第二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在人力資源部。
第三條:本規定自董事會核准、股東大會通過後頒布執行,修改時亦同。
______公司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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