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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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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 固定資產定義

  固定資產是指單價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機器、機械、運輸工具、電子設備、辦公家私、辦公設備。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銀怡集團及屬下各中心的固定資產的計價、申購、驗收、發放、管理、分類編碼、調撥、損壞、報廢、盤點等。

  第三條 固定資產計價

  一、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買入價(含資產的本身價值、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稅金等)計價。

  二、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三、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四、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計價。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餘額計價。

  六、企業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稅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四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

  固定資產的購置應由使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固定資產申購/調撥單》(附件一),經中心負責人同意后,交採購部統一購置(流程詳見附件二)。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驗收與發放

  一、無論以何種形式增加的固定資產都必須按照驗收程序辦理交接驗收手續。固定資產的驗收由採購部、倉庫、申請部門聯合進行驗收,填寫《固定資產驗收單》(附件三)。工程類資產,如有需要工程部也要參與驗收。《固定資產驗收單》(附件三)根據驗收情況開具,完成後連同《請/付款單》、《採購申請單》、發票一併交財務中心、使用部門留存(流程詳見附件四)。

  二、固定資產驗收合格后,由倉庫填寫《直撥物料驗收單》或《出倉單》,通知行政中心做好資產登記,建立標籤、資產卡片(附件五),由使用部門到倉庫辦理領用手續。

  第六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購置后歸使用部門進行管理。使用部門必須通知行政中心新增固定資產,行政中心會同財務中心依其類別統一編號,並粘貼標籤,更新固定資產明細帳。

  二、財務中心建立資產卡片(附件五)並歸檔。

  第七條 固定資產分類及編碼

  一、行政中心對固定資產進行分類編碼,標籤貼於資產顯著位置。標籤內容包括設備編碼、名稱、規格型號、購買時間、使用人、使用部門六項內容。標籤是用於資產管理、盤查核實的重要標誌,任何人不能將它撕下或破壞。

  二、代碼構成:一級代碼+二級代碼+三級代碼+流水號(具體詳見附件六)。

  第八條 固定資產的盤查

  一、每年6月、12月須進行對全集團的固定資產全面盤查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具體日期以行政中心發文通知為準。固定資產的盤查,要做到帳、卡、物三者相符。

  二、各中心文員作為部門資產管理人員,負責本中心資產的自查和盤點,並編製本中心的《固定資產盤點表》(附件七),報行政中心。

  三、行政中心根據各中心的《固定資產盤點表》(附件七),會同財務中心對各中心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及盤點。對各中心盤盈盤虧的資產,找出原因及責任人。如屬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的,將追究當事人和管理者的責任,並視具體情況賠償損失。

  四、盤查工作結束后,對盤盈的固定資產要查清來源,財務中心重新估價入帳;盤虧的固定資產由行政中心、財務中心查原因,分清責任,並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領導審批處理;必要時,財務中心需到財稅局報備並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調撥

  一、中心內的資產調撥,資產需求部門填寫《固定資產申購/調撥表》(附件一),經中心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進行調撥。

  二、中心外的資產調撥,除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外,還需報原資產所屬中心負責人審批。審批通過後方可進行調撥。

  具體流程詳見《固定資產調撥流程圖》(附件八)

  三、所有資產調撥審批后,必須到行政中心進行資產調撥登記,重新做好標籤及修改資產卡片信息;未在行政中心進行資產調撥登記的,資產原使用者未經批准擅自將固定資產調出、外借、交換、出租、變賣、拆套、串換的,公司將依法追究經濟責任。

  第10條  閑置的固定資產要妥善處理並保持其完好狀態。

  第11條  固定資產的報廢、清理

  固定資產的報廢,由使用人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附件九),由使用部門副總加具意見,由運行部/工程部檢測確認該資產是否具有維修價值。其中電子設備的報廢流程及相關管理規定按照《電腦設備管理辦法》(銀集行字[2012]112號)執行。

  總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由使用中心負責人確認后可以報廢;總價值在1萬元(含)以上的固定資產,使用中心負責人確認后,報行政中心、財務中心、總裁審批后報廢。(詳見《固定資產報廢、清理流程圖》附件十)

  確認報廢的固定資產,需要變賣的,由行政中心通過三家以上的廢品回收站報價,價高者得;此過程必須有財務、行政中心參與。固定資產的報廢或變賣,使用部門必須通知行政中心做好登記,更新固定資產台帳。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與原制度有不符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附件一:《固定資產申購/調撥單》

  附件二:《固定資產申購流程圖》

  附件三:《固定資產驗收表》

  附件四:《固定資產驗收、發放流程圖》

  附件五:《資產卡片》

  附件六:《固定資產編碼表》

  附件七:《固定資產盤點表》

  附件八:《固定資產調撥流程圖》

  附件九:《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

  附件十:《固定資產報廢、清理流程圖》

  行政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主題詞:資產 管理 制度

  集團行政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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