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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機關工作人員年終績效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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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機關工作人員年終績效考核辦法 標籤: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銷售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正確評價辦事處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績效,進一步加強辦事處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考核的有關規定和《成都市國家公務員年度績效考核實施細則》,結合我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辦事處機關所有工作人員。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三條 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內容主要是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一)德:主要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表現。側重從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三個方面考核;

  (二)能:主要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側重從政策理論水平、業務工作能力、協調管理能力、開拓創新能力以及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四個方面考核;

  (三)勤:主要指工作態度和敬業表現。側重從出勤情況和工作表現兩方面考核;

  (四)績:主要指履行職位職責,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工作數量、工作質量、效益和貢獻。側重從本職位設置的考核要素與量化指標的實際完成情況方面考核;

  (五)廉:主要指廉潔從政表現。側重從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方面考核。

  第四條 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以工作實績為核心,實行分類考核,擔任實職的與非實職的工作人員績效考核要素量化指標有所區別。

  第五條 考核的標準以街道辦事處的《職位職責說明》和所實際承擔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為基本依據。

  (一)優秀: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均表現突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熟悉業務,工作勤奮,服務熱情,有改革創新精神,績效突出;

  (二)稱職: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均表現較好,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較好地遵守項規章制度,熟悉或比較熟悉業務,熱情服務,工作積極,能較好地完成工作目標任務;

  (三)基本稱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質基礎,業務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

  (四)不稱職: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表現較差,或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失職,造成嚴重失誤。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條 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實行量化打分,總分為100分,由個人自評得分、民主測評得分和領導評定得分組成,各部分所佔權重比例為5:3:2。

  第七條 績效考核採取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八條 平時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是:被考核人的出勤情況、完成工作的數量和質量、服務態度等情況,主要由科室進行,辦事處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

  平時績效考核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扣分。

  (一)因工作效率低,辦理拖拉、推諉,服務態度不好,被服務對象投訴經查證屬實的,每發生1次扣2分,情節嚴重的,扣5至10分;

  (二)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上班時間擅離崗位,或無假不參加辦事處的各類會議(含學習、集體活動等)的,每發生1次扣0.5分;如累計發生5次以上的,每次扣1分;

  (三)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的每天扣1分;

  (四)因直接責任事故造成公共財物損失達1萬元以上並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扣3至10分;

  (五)工作責任心不強,發生責任差錯的,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後果的加倍扣分;

  (六)科(室)工作人員因投訴並被扣分的,或科(室)受到上級或辦事處通報批評的,所在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扣2至3分。

  第九條 年度績效考核在翌年初結合目標考核一併進行。其基本程序為:

  (一)被考核人對年度內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的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填寫《國家公務員年度績效考核登記表》;

  (二)個人述職。科長(主任)、副科長(副主任)在辦事處範圍內述職述廉,其他人員在所在科(室)內述職;

  (三)在相互評議的基礎上,科長(主任)根據被考核人的平時績效考核情況、個人總結和民主評議的情況,審定個人自評分值,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四)召開辦事處幹部職工大會,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通報和民主測評;

  (五)分管領導對所分管科(室)的科長(主任)、副科長(副主任)進行打分,確定出領導評分分值;

  (六)對每位工作人員所得分值進行匯總,並按權重和扣分情況計算出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綜合得分,確定考核等次,經辦事處考核領導小組和街道紀工委審核,報街道黨工委確定。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條 外出學習培訓,因公致傷以及受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的年度考核,按川人發[1996]7號,中紀委、中組部、人事部下發組通字[1998]1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考核等次確定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等次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第十二條 優秀等次按科長(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和工人兩個層次分類評選。具體人選根據績效考核實際得分,從高到低差額推薦,經辦事處考核領導小組和街道紀工委審核,街道黨工委確定,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績效考核中凡扣分在15分以上,20分以下,或績效考核總計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可確定為基本稱職。

  第十四條 本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績效考核一般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績效考核中扣分在20分以上,或績效考核總計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平時績效考核和年度績效考核,經教育仍拒絕參加考核的;

  (三)在公共場合散布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或在外事活動、在業務工作中做出有損國家榮譽及尊嚴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因打架、酗酒鬧事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或參與賭博、迷信、色情等活動,被有關部門處罰或告知本單位的;

  (五)因責任差錯或工作失誤給辦事處榮譽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當年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

  (七)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或虛報、謊報成績欺騙領導、群眾,經查情況屬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在執行公務中吃、拿、卡、要,利用手中權力,謀取個人私利,收取和贈送紅包,經查證情況屬實的;

  (九)其它嚴重違法違紀的。

  第十五條 各科(室)或個人在進行績效考核時必須嚴明紀律,防止徇私舞弊,如發現有不正當行為要及時查處。參加測評人員應當認真負責地填寫測評表,按考核對象實際情況進行測評。

  第五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六條 在年度績效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的,具有晉職、晉級、晉陞工資的資格。對績效(表現)特別突出的,可按照《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給予記功或嘉獎。

  工作人員連續3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5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陞一級級別工資或技術等級工資。

  工作人員連續2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陞一個職務工資檔次或崗位工資檔次。

  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以本人當年12月份的工資額為標準,發給一次性年終獎金。其中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另給予不超過辦事處目標獎金額20%的獎勵。

  工作人員連續2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3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陞職務的資格。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可正常晉陞級別和職務工資檔次;

  (二)一年內不得晉陞職務;

  (三)不發給一次性年終獎金;

  (四)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次年前3個月為誡勉期。誡勉期滿,被誡勉人做誡勉期思想、學習、工作的書面總結;

  (五)離崗培訓;

  (六)工作人員在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次年,仍不能達到稱職及以上等次的,確定為不稱職。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不發給一次性年終獎金;

  (二)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予以降職。

  降職決定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3月內作出。降職后,職務工資或崗位工資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內的,不降低原級別;原級別高於新任職務對應最高級別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倒級工資標準,若本人原級別工資額等於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級別工資標準的,不降低級別工資。

  第十九條 對連續兩年考核為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曠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不履行義務、不遵守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工作人員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 實行申訴制度。辦事處機關工作人員對辦事處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辦事處申請複議,或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訴。

  第六章 考核的組織

  第二十一條 辦事處設立非常設性的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辦事處領導和相關科室的科長、工作人員組成,日常事務由黨政辦公室負責,其職責是:

  (一)指導協調、處理績效考核工作中的問題;

  (二)承辦年度績效考核的相關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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