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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異之辯

手機:M版  分類:現代散文  編輯:得得9

  “大同而與小同異,此之為小同異;萬勿畢同畢異。”這句話比較繞口,我們可以用一個列子來說明。比如說,人都是人,所以所有的人都相同;所有的人又都是動物,所以所有人也都相同。但是。他們作為人的相同,大於他們作為動物的相同。因為人意味着是動物,但動物並不一定意味的是人,還有其他各種動物,它們都不能稱為“人”。這裡的“相同”和“相異”,就是惠施說的“小同異”。

  但是,我們若以“萬有”作為一個普遍的類,那麼,不論是動物,還是人,它們都屬於“萬有”都應該算在“萬有”這一大類裡面。所以說“相同”。但是,每物作為個體,又都有自己的個性,都與其他的個體不盡相同。所以說,它們又“相異”。這種同和異,惠施稱之為“大同異”。這樣,由於我們既可以說萬物彼此相同,又可以說萬物彼此相異,就表明它們的同和異都是相對的。

  抄自《哲學家講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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