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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大法官的智慧》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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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大法官的智慧》有感 標籤:教育的智慧 教育的智慧從哪裡來 智慧背囊

  讀《大法官的智慧》有感

  作者:肖芳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一庭法官

  這已經是我第二次讀這本書——由鄧冰、蘇益群翻譯,由影響美國司法進程、對美國社會影響巨大的經典案例彙編而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大法官的智慧》。

  猶記得第一次讀這本書的時候,我大學畢業,通過了司法考試,考上了中國人民大學的研究生,還未開學,正是人生中最為輕閑與開心的時候。一個偶然的機會,我看到了這本書,一個嶄新的世界從此在我面前呈現。我彷彿真正看到了莊重、智慧的大法官們,他們正用淳厚、平和的語氣,用生動而又嚴謹的語言向我講述着他們的法律精神、邏輯推理、庭辯技術、司法程序,講述着他們對法律、正義、人性、社會制度、宗教等問題的深入思考。我感到熱血沸騰,彷彿看到了未來的自己——一手持利劍、一手持天平的大法官,在法律的帝國里指點江山,激揚文字。

  再次讀這本書的時候,是今年三月,我正在國家法官學院學習。此時,我已經成為法官多年,親自審理了許多案件,對中國目前的司法現狀,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法官地位的尷尬、法官工作的艱辛,也深有體會。於是再讀這本書時,我已不再僅僅沉迷於大法官們生動的語言,精彩的思辯,我已經會有獨立的思考。依照中國的法律,同樣的案子應如何判決?我是法官,判決書會怎樣寫?有時候,我甚至會更傾向於不同於終審判決書的反對意見。我也已明白,中國與美國,在歷史傳統、政治制度、社會背景、生活習慣等方面有巨大的差異,美國的司法制度在中國不可複製。但是,我們仍然、必須尋求適合我們的法律土壤的法治道路。

  那麼,作為青年法官,在現有的背景下,我們究竟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呢?

  還是從《大法官的智慧》一書說起。在南茜·克魯塞“植物人”案中,南茜因為車禍成為植物人,南茜的父母向法院請求撤除南茜的人工給養和喂水設備。聯邦最高法院終審判決,雖然認為聯邦憲法保護一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拒絕進行藥物治療的權利,並且南茜的父母是慈愛而善良的,但是,南茜的父母無權代替南茜決定是否拒絕藥物治療,並認為南茜平時和她的好友談到的“如果生病或受傷到連一半正常的程度都不能達到,她寧願結束自己的生命”的陳述,並不是“清楚而令人可信的”體現南茜本人希望終止維持生命治療的證據。大法官布雷蘭、大法官馬歇爾和大法官布萊克曼則提出反對意見。他們認為一些病人並不希望他們的生命靠藥物來維持,他們寧願按照自然規律有尊嚴地死去,南茜成為植物人已經6年,她“不能感覺周圍的一切,而且以後也不能。她的身體無意誤地、生理反射地抽搐着,腦部那片曾經思考、感受的區域現在已經迅速衰退並且還將繼續衰退下去。病變留下來的空洞填滿了腦積水液體”,等待南茜的只有死亡,因此南茜有拒絕人工維持生命的基本權利,這個權利並沒有影響國家利益,法院(密蘇里州最高法院)沒有考慮南茜曾經對其家人和親密朋友所做的陳述,也不考慮南茜的母親和妹妹肯定南茜不想維持植物人狀況的證言。我看到這個案件時,也對該如何判決產生了疑慮,覺得不論是終審判決和反對意見均論證嚴密,對證據的審查認定也都有一定的道理。最終,打動我的,讓我的內心信服於終審判決的是,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雷昆斯特呈遞的終審判決書中的一段判詞,“一個不終止治療的錯誤決定導致的結果最多只是維持現狀、等待科技發展帶來治療的可能性以及發現新的有關病人意願的證據、法規的改變、病人的意外死亡等,而且至少還存在糾正錯誤、減少錯誤帶來損失的可能。然而,一個終止治療的錯誤決定無疑是不可糾正的,這個決定是最終的和不可撤銷的,它會導致病人的死亡”。

  在“普萊勒非法移民孩子免費教育案”中,美國德克薩斯州史密斯郡要求因父母非法移民而“沒有合法身份”的孩子必須交納“足夠的學費”,才能進入公立學校學習,因此原告因不能進入公立學校讀書而提起訴訟。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雷曼呈遞的終審判決書認為,根據平等保護條款,必須確定對該案中沒有合法身份的人的區別對待有服務於壓倒一切的政府利益,但孩子“既不能影響他們父母的行為,也不能選擇自己的身份”,立法機關將父母錯誤行為的後果加給孩子的做法缺乏基本的公正,並且認為“教育對維護我們社會的穩定非常重要,而且,對這些處於貧困的孩子而言,教育的影響非常深遠。除此之外,教育還使個體能夠創造財富,這對我們大家都有利”,“很難理解州決意要使在我國境內的這些社會底層的孩子變成終生文盲到底是為了什麼,除了增加更多的失業、福利救濟和犯罪。很清楚,無論排斥這些孩子入學會節約多少錢,但與國家和民族的利益相比,都是不重要的”。讀到這個案例,我不得不佩服審理該案的法官的遠見卓識,他們沒有糾結於所謂的平等保護是否適用於美國公民之外的人,公立學校的教育資源是否應首先用於滿足本國公民的需要,而是更多地從這些孩子接受公立教育,是否對於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利益更為有利進行判斷,從而判決不讓這些孩子接受公立免費教育違反了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

  引用這兩個案例,不是想說明美國多麼的自由、平等、民主,恰恰相反,美國的司法判決也絕對是服從於美國的國家利益。但是,從上述案例,我深刻的感受到,法院裁判的直接目的是定紛止爭,但是法院裁判的意義絕不僅止於止,法院裁判對於社會秩序的形成意義深遠,甚至可以說案件裁判結果所體現的價值觀才是法院判決的精髓,而法律文書說理的形式將直接影響當事人乃至社會公眾對於法院判決是否認可、信服。因此,作為法官,我們應當在深入體會法律精神的基礎上採信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在遇到疑難案件時,認真考慮我們所要弘揚的價值觀,從長遠來看裁判是否符合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建設目標,是否有利於促進“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美好社會秩序的形成,是否有利於弘揚“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公民基本道德。我相信,只要我們每一名法官,從每一件案件做起,從每一份文書做起,尊重事實,堅守法律,在遇到疑難案件時,將我們所弘揚的價值觀恰當地體現於我們所做的裁判中,不論是當事人,還是社會公眾,都將更加信服我們所做的每一個裁判。隨着我們每一名法官的努力,中國的司法狀況必將逐漸好轉,公眾對於法官的尊重,對於法律的信仰的必將逐步形成。

  最後,讓我用一名中國的青年法官,在他的而立之年出版的《法治的羅馬城》中的一段話,作為我文章的結尾:“在當今的中國,在法律的羅馬城沒有建立起來之前,法官就不可能是高貴而孤獨的王侯,而應當是個泥瓦匠,從抹一把泥砌一塊磚做起;是個農夫,從撒一把種子鋤一次草開始;應當是個傳教士,把法律思想的種子撒向每一顆心靈深處”。我願意做這樣的泥瓦匠、農夫、傳教士。我相信,我們很多人都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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