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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司法理念與法官思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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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司法理念與法官思維方式 標籤:現代企業 教育新理念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論文提要:世界許多法治國家的成功經驗證明,現代司法理念可以說是探求法治路徑的基石。在涉及法院審判主體改革的法官職業化進程中,同樣必須以樹立現代司法理念為先導。法官思維方式的與時俱進無疑是法官職業化的重要一環。也是法官踐行現代司法理念的內在要求,本文從法官思維方式概念及現存問題的分析入手,來論證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應具有的思維方式及特點。

  全文共6288字。

  如果說法院改革初期,是採取“摸着石頭過河”的方法,居於指導地位的是實用主義、經驗主義和功利主義 思想的話,那麼,我們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最高法院肖揚院長提出要樹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則可以說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這一要求的提出,彌補了前期法院各項制度建構和改革理念準備不足的缺憾。同樣也正是由於前期的法院改革僅在低層面上推進,而未注意到系統改革的跟進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帶來的效用正在逐步減弱。最高法院提出的《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應時出台,這涉及法院審判主體改革問題,屬於諸項改革的關鍵之處,屬“點睛之筆”。因為在各項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維方式的準確定位,無疑是法官隊伍職業化的重要一環。筆者擬從法官思維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對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現狀及原因的分析,進而探索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應具備什麼樣的思維方式問題,並借拙文為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工程添一磚瓦。

  一、 法官思維方式的概念

  先來了解一下思維的定義。所謂思維,一般意義上應該指依照邏輯推理來觀察、認識、判斷的客觀事物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並以語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現 。

  目前許多學者分析論證時往往將法官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方式等同起來,筆者對此不敢苟同,因為法律思維方式,可以說是最近幾年才被我國法理學理論界學者從西方法學引進並加以闡述的概念,它是指人們在長期法律實踐過程中,隨着對法律品性認識的不斷提高,系統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後,逐漸形成的法律思維方法。可以說,法律思維的形成是法制(治)進化的標誌,因而它要求人們使用法律思維方式來理解法律規範、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實。說到底,它就是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職業法律群體的科學思維方式。法官思維方式則是指法官在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過程中,為了公正、公平地處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勢,它的踐行主體是法官,並不涵蓋法律職業群體,這類思維方式會隨着法官個體因素的不同、法官所處的時代背景和社會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異,是一種不斷發展和變化着的法官這一特殊群體的思維方式。

  二、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的誤區及原因

  記得有位學者說起過這樣一個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審理老年夫婦離婚案件時遇到一個難題,如果嚴格依法判決,房屋只能判歸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頭無家可歸。女法官腦海里想起自己是優秀黨員、“三八紅旗手”,於是決意將房屋一分為二判給兩方當事人。這樣的判決,在許多媒體或者老百姓眼裡,無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決,甚至許多法官也會支持或同意這樣的判決。然而這其中也折射出當前我國法官的思維有一種平民式的實質性思維傾向。這裡所謂實質性思維,又稱實質主義思維,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內容、目的和結果,而輕視法律的形式、手段和過程,也表現為注重法律活動的意識形態,而輕視法律活動的技術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實,而輕視法律內的邏輯。與其相對的是形式主義思維。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在法律與情理關係上傾向於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為本”思想為指導來分析處理案件,其斷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則是“法本原情”、“原情論罪”,使每個案件的處理在規則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慮了事實的個別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與法律字義面前,傾向於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則作為依據,運用簡約、樸實的平民化而非職業化語言,依靠直覺的模糊性思維,而不是靠邏輯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違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規定也可以。這是反形式的思維。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釋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據目的需要進行“超級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於“法理”,具有平民傾向,把民意作為衡量判決公正與否的重要標準。而這種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實體輕視程序。傳統法官對糾紛的解決首先考慮實體目標,而非程序過程。

  對上述我國法官思維方式存在的誤區,究其原因,筆者認為:

  首先是泛倫理化思維方式的影響。中國是一個受五千年儒家文化倫理思想影響的國家,古代中國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和諧秩序,而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國人看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主要是一種倫理關係。把政治理解和構造為“倫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構造為倫理型法律。泛倫理化的思維方式深刻地影響着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並延續至今,道德倫理觀念可以說在每一個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導致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思維方式的泛倫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影響。所謂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問題)都僅僅從政治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觀察、思考並提出解決辦法。這裡所說的政治立場、觀點和方法,是指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過程中所形成的定勢化的政治理論、路線、方針、政策。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對法律理論和實踐具有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不僅支配着很多人對法律性質、任務的認識,而且對國家法律體制的構造、司法機關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風、司法人員的選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響。譬如,在對法律的性質的認識上,強調法的政治性質,而忽視法的其他屬性;在對法治的認識上,之所以強調法治,是認為法治是實現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務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獨立自存的價值;在解決問題的思路上,習慣於以政治運動的方式來解決諸如反腐敗、執行難等法律問題;在司法人員的選拔上,強調其政治素質,而忽視法律專業素質。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根本缺陷在於,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邏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而僅僅從政治的觀點和思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使法律認識和實踐蒙上一層濃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訴訟觀念的影響。主要是法律工具主義觀念。這種觀念片面強調法律是達到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強調法律僅僅是治理社會的工具,忽視了法律作為最高標準的價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須服從合法性標準的指引。這一觀點的發展就是把訴訟程序作為實現實體的工具,強調了訴訟程序對於實體的有用性和訴訟程序的技術性。 程序工具主義理論影響司法界最為直接的後果即是使司法人員養成“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同時,在片面的工具主義法律觀念的影響下,離開合法性這個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後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響。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趨勢、審判權易受到行政機關的不正當干預、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選機制不健全等方面。

  綜上,由於歷史和現實的、觀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導致我國法官存在實質主義思維方式的傾向,甚至在一些地區可以說是法官思維方式的主流。

  三、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及其完善

  什麼是現代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是指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 現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靈魂,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它雖然不包括具體的法律制度,不同於普通的司法理論,但它是促使法官這一群體向職業化邁進的總的指導思想。因此可以說,什麼樣的司法理念,決定了法官群體有什麼樣的思維方式。同樣法官的思維方式也反映了該法官群體有什麼樣的司法理念。那麼,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應是怎樣的呢?

  簡單地說,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應是與大眾思維方式相對應的法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規範、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技術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思維方法。 一般認為,法律思維方式相對於大眾思維方式有如特徵:

  首先,它是一種規範性思維方式。強調的是只有規範的行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思維方式不符合法律規範要求並作出不規範行為的人,發生糾紛或出現違法行為時,必然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為代價。

  其次,它是一種站在人性惡的立場上思考社會現象和預測人的行為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律的出台是以調節各種利益關係、克服人性的弱點為目的的,它強調人們思考一切問題應從人性“惡”的角度着眼,並通過法律去規範和約束,以防止各種“惡”的情況出現。

  再次,它是一種求實的思維方式。它強調證據的重要性,這與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維方式有本質的不同,因為法官思考的問題總是時過境遷的事實,不能還原,法官也不能大膽設想,只能根據證據來分析、來判定。即法官必須以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四,它是一種利益性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治國家的法律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是為維護人的權利而制定的,從而滿足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強調利益基礎上權利義務的對待性。

  最後上,它在審判活動中就是一種確定性的單一思維方式。這是指用法律思維方式思考某一問題時,對事實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斷,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斷。

  既然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是法律思維方式中的一類,那麼,它是否有獨特之處?一位與海瑞同時代的英國著名法官曾經說過,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也就是說法官思維方式,是根據法律的專門邏輯進行的,這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在現代司法理念的指導下,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養成的,它有既不同於大眾思維方式、又不同於其他法律職業群體思維方式的一些特徵。

  第一、運用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也有學者將之稱為轉化性思維方式。

  法律術語有三個功能,即交流功能、轉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法官用大眾化的語言來分析、判斷不就更貼近人民群眾嗎?這是一個認識誤區。其實法律是一門專門的技術,其中法律術語則是這門技術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區別於他人的基本功,法律術語可以幫助法官之間、法官和其他法律職業群體之間交流時及時抓住問題的要害,使爭議點凸顯,從而提高司法效率。轉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會現象,不論是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經過法官的思維,都可以轉化成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阻隔功能是指法官並不象行政機關公務員,它沒有必要通過貼近民眾來贏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與民眾保持一定距離,否則會使人們對司法的廉潔性發生懷疑。法律語言還能阻隔非專業思考方式的干擾,法律的發展日益與道德與政治因素相疏離,也主要是由於法律專業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動的專業化又取決於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嚴守程序邏輯,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於科學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維方式重要特徵。是指程序在思維中佔據優先地位,法官以程序為依託進行思考。例如對足球“黑哨”事件,依大眾思維會考慮這些沒有職業道德的裁判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而這起事件讓法官來思考,則會考慮司法介入的程序問題,因為沒有相關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責任無異於空談。西方有法諺:法的生命在適用。這其實是和經典作家關於審判程序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的表述不謀而合。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對於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為理性選擇的保證;其三將是其作為國家與公民個體間聯繫紐帶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託程序進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觀事實的真。在科學研究中,學者們總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觀事實後下結論,在沒有發現真理的情況下,是不能也是不應當產生結論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動中,即使在影響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查證不清的情況下,法官仍然要對案件事實作出最終的判斷,因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對行為進行價值評判。法官當然要以合法性來思考問題,才能保證對每個案件均能做出及時的裁斷。他只考慮以證據推導出的案件事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實的客觀真實性。因此,實際發生的事實不被等同於法庭上的“事實”,法庭上的事實只是法庭上證據證明了的情況。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維遵循“保守”和“穩妥”。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認為:“國家法官只不過是講法律的嘴巴,僅是被動物,沒有能力削弱法的強制性和嚴格性。”美國大法官馬歇爾則把法官說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說明了法官的思維方式應遵循“保守”和“穩妥”。

  一切規則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實都是以前發生的,法官從來沒有執行過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見過明天發生的案件。法官對待社會問題也好,對待法律問題也好,其態度是保守和穩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樣預測未來、設計未來,過於激進地思考問題,這會使整個社會的法治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法官的權威來源於理性的思維、超然的態度和獨立的地位,他們從事法律活動具有被動性,主要表現為法官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由於法官從事的是根據既有法律判斷現存矛盾和衝突的工作,而且他還必須運用法律術語在程序內進行思考。所以法官會在思維方式上表現為在分析處理法律問題時應當儘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則解釋和適用法律,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而不是任意改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較為穩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維方式的這一特性與法律的內在品質──穩定性有着天然的聯繫。

  第四、法官思維方式具有規則性。也就是說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於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規則為標準而對於人們行為的判斷。因此,法律規則及其邏輯當然就成為了法官思維不可缺少的內容。規則性思維要求法官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雖然規則性思維並不絕對排斥情感因素,但它與道德思維、宗教思維的情感傾向有着嚴格的界限。道德思維是一種以善惡評價為中心的思維活動,而法律判斷是以事實與規則認定為中心的思維活動,因此法律思維首先是服從規則而不是首先聽從情感。法官也擁有情感並捍衛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規則的範圍內,在法律術語的承載下,來謹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問題。事實上西方法律家的技術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鮑西亞在威尼斯的法律規則之中運用嚴格的邏輯推理說服夏洛克放棄訴訟請求,兼顧了法律邏輯與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維方式是一種確定性思維,判斷的結論問題非此即彼,不同於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

  盧梭說過:“法律規定了一定行為與一定後果之間穩定的因果關係,將人類一定行為固定化、法律化了。” 法官的思維具有確定性是法律內在的品質──確定性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訴訟性質所決定的,訴訟的性質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判決總是有利於一方而不利於另一方。法律必須對許多不允許妥協的問題作出決定。

  顯然,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是法治國家重要條件之一。在我國,要進一步完善法官思維方式,在內因上,廣大法官必須摒棄一切陳舊的觀念,樹立現代司法理念,不斷提高自身素質,訓練自己的職業思維能力,排除泛倫理化或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影響,用法律的邏輯去思考、去判斷一切社會現象。在外因上,要排除司法體制弊端對完善法官思維方式的障礙,避免法官管理行政化,確保司法獨立,杜絕行政權力對司法權的不當干預,進一步健全法官保障制度和法官遴選機制等。法官職業化建設是今後法院隊伍建設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點。筆者堅信,隨着法官職業化建設的不斷深入,現代司法理念的確立,法官的職業思維方式必將趨向同一,從而進一步促進法制的統一和司法的權威性,最終實現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國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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