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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橫幅宣揚違法行為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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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首都北京,法院系統陸續出台了一系列的體現人性的司法措施,如開庭時不準對被告人摁頭,不對被告人上手銬、戴頭罩等等。在南國的廣西博白縣卻出現與文明執法不和諧之音,兩名居民因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處罰。執法部門因此大張旗鼓地把兩人違法被罰的事實印在橫幅上,在大街上拉出來“示眾”,在當地轟動一時。

  據<<南國早報>>報道, 這兩人是在今年6月25日,博白縣煙草專賣局城區專賣管理所的煙草執法人員,會同公安、工商等執法人員在縣城開展煙草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時,發現他們的經營捲煙的許可證早已過期失效,執法人員在根據規定對其出售的捲煙進行暫時扣留時,遭到他們的暴力抗法,一人因此被拘留。博白縣煙草專賣局因此在博白縣城及鄉鎮打出了多幅跨街橫幅標語,標語內容為“博白鎮南門塘隊某某謾罵、阻礙煙草執法人員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這些標語統統採取了藍布白字的格式。而藍布白字,據當事人講是在當地是給死人寫輓聯才用的。

  煙草專賣局稱只要是違法事實就可以宣傳,只要不歪曲事實,就不存在侵犯名譽權的問題。無獨有偶,同樣在博白縣城,以前也曾發生過類似的拉橫幅“傷人”的事件。博白縣財政局在縣城及各鄉鎮懸挂的宣傳橫幅,宣揚李某等三人毆打該局下轄的合江鎮財政所所長劉某被逮捕一事。今年7月18日,法院判決認為該局在縣城及各鄉鎮懸挂的宣傳橫幅,內容基本真實,主要目的是向社會公開涉稅案件的偵破情況;“沒有歪曲事實誹謗原告的詞語,也沒有侮辱貶低原告人格的內容”;“主觀上沒有過錯,且公布的內容不屬個人隱私”,一審判決拉橫幅一方勝訴。

  事情真的如煙草專賣局所說或法院判決那樣,只要是違法事實就可以宣傳,只要不歪曲事實,就不存在侵權的問題嗎?

  首先,違法犯罪行為是否一律不能成為個人隱私?一般來說,隱私權是指公民就自己個人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情事不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違法犯罪行為的歷史存在兩面性,對於其本人而言,這是個人私事、個人信息,是其隱私,其享有不應一次錯誤行為而終生被人貶低的權利;但對於社會公眾而言,關係到預防違法犯罪的問題,公眾有知情權;所以從本質講,違法犯罪行為的歷史是一種受限制的隱私權。這種限制我以為,主要是在有監督、幫助其職責主體及與其在工作、生活發生或將要發生密切聯繫與交往的主體有知情權,如在個人檔案要進行一定年限的記載,司法機關可以進行備案登記,其應向工作單位及社區群眾、生意夥伴等特定的人與單位披露。而且違法犯罪因其性質、危害程度的不同,對其的限制的範圍、廣度、深度也應有不同。煙草專賣局拉橫幅不分區別,大張旗鼓、大面積的宣傳,其行為是否侵犯隱私權值得商榷。

  其次,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在民法中有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的分類,所謂一般人格權是指權利主體依法所享有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決定具體人格權的一般人格利益,具體體現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嚴。是民法為彌補具體人格權(如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的保護不足而設置的兜底條款。在本案中,即使煙草專賣局拉橫幅宣傳沒有歪曲事實,不存在侵犯名譽權、隱私權,但其用藍布白字的格式的表達方式,與善良風俗不符,貶低了當事人的人格,侵犯了當事人人格尊嚴,也就侵犯了當事人一般人格權,顯屬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既便是如煙草專賣局所稱標語橫幅是交給廣告公司製作的,局裡只是要求“醒目”點,但該局怠於審查,默認廣告公司侵權行為,並將侵權的橫幅在縣城及各鄉鎮四處懸挂,實難逃法律責任。

  再次,從行政權的行使的合法性上看,煙草專賣局的做法也大可詰問。現代公法認為,公權的行使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但並沒賦予事後行政機關主動張揚被處罰人違法行為的權力,行政機關也就不能自作主張自行擴張自己的權力,除非公民或媒體基於知情權要求其進行適當披露。(新聞媒體進行宣傳與行政機關主動張揚不同,媒體是代表公眾行使知情權,行使的是私權,只要法無禁止即自由,媒體當然可進行適當報道。)更何況,行政法上有“成比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相當。拉橫幅宣傳這種類似大字報的形式,在縣城及各鄉鎮懸挂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與破壞可能遠遠超過了對其的行政拘留,造成了第二次處罰,罰過其責,實不可取。即使是出於披露違法案件以教育群眾的良好目的而採用拉橫幅的方式,也不是有力的辯護理由,因為人是主體,是自由的,不是他人實現目的的手段,剝奪他人的自由與權益只能與他人應承擔的責任成適當比例。

  最後,我們還要從公權行使的終極目的來追問煙草專賣局的行為。社會契約論認為,公權源於公民私權的讓渡,公權的行使最終是要造福於社會,要造福於讓渡權利的公民,而不是將自己推向了與私權的對立。現代公權的行使講究理性原則,提倡以人性化的方式,以體現對人的終極關懷。公權的行使以教育、挽救、預防為主,懲罰也只是為了更好地教育,不能是赤裸裸的報復,公權的行使者不應當在公權行使中帶有自己的主觀情緒,圖執法者自身一時之快。但是我們看到的煙草專賣局不是與被處罰人理性的交涉,達到公權行使的維護社會秩序、教育處罰人、造福於公民的目的,而是採取了用藍布白字的格式拉橫幅的不理性、不文明的行為,讓人感覺行政機關有為自身泄憤、報復的嫌疑,如此既難使被處罰人心服,也難以折服大眾。

  在執法活動中,我們的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不僅要依法進行,要更多幾分理性、幾分文明,多體現點人性關懷。這是一個文明、法治社會,對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所作的基本要求。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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