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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紀的工作主題。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審判工作的靈魂和生命。作為新世紀的人民法官,應當把鍥而不捨地追求司法的公正與效率作為最崇高、最光榮的職責。如何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不僅是各級人民法院着重考慮的,也是每位法官應當思考的問題。下面筆者就如何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在思想上必須對司法公正與效率引起高度重視

  最高法院肖揚院長在新世紀來臨之際,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紀的主題就是公正與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恆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適應新世紀形勢發展的要求。維護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聖職責,它體現在每一位法官審理的每一個案件之中,體現在每一次裁判之中,體現在每一項訴訟活動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終把審判工作置於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之中,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法律服務。為此,必須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全面發揮各項審判職能作用,在確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審判工作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每位法官對此必須有清醒認識,牢固樹立公正意識、效率意識。要始終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確政治方向,增強政治鑒別力和敏銳性,牢記服務宗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確保政治上的清醒與堅定,自覺運用鄧小平理論指導審判工作,使審判工作服務和服從於全黨全國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應忠實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確保司法公正,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要以“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和“愛黨、愛國、愛院、愛崗”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劃清正確與錯誤的界線,增強抵禦資產階級腐朽思想侵蝕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陳印田、蔣慶等先進模範為榜樣,想事業甘於奉獻,為人民不計功利,多為老百姓辦實事、辦好事,切實為群眾做好排擾解紛工作。

  二、必須努力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

  法官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訴訟效率。特別是隨着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審判工作面臨越來越多的新情況和新類型案件,一個業務素質不高的法官是很難適應的,更別說體現司法公正與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應熟悉和掌握國家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還要掌握與審判工作密切相關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現代科學技術知識和其他知識,認真鑽研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提高業務素質,首先應積极參加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有系統的規劃、完整的學習內容和明確的要求,通過培訓,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時還可加強交流,獲取更多的信息和經驗,取人之長,補己之短。其次,還可通過不斷自學,來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及最新司法解釋都必須通過自學來弄懂、弄通,並在審判實踐中熟練運用。對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過自學,可以達到溫故而知新。在審判實踐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也需要通過自學來了解相關知識。再次,有意識、有選擇地參加庭審觀摩,也有利於提高業務水平。法官作為一名旁聽人員觀摩庭審,不僅可以學習優秀法官的庭審技巧和對法律的運用,還可以從中發現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審能力。另外,多向有經驗的老法官請教,平時注意積累、總結,也都有利於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

  三、要積極推行審判方式改革

  審判方式改革,要求辦案活動必須依法公開、民主、透明,以公開促公正,從而改變過去訴權與審判權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攬為訴審分離,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審轉變為先審后定,從過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開庭走過場,走向“公開審理查真相,法官當眾斷是非”,從過去審的不判,判的不審,逐步轉變為又審又判,盡最大可能體現司法公正。當前各類社會主體利益衝突日益增多,案件種類和數量每年都在劇增,法院面臨的客觀現狀是案多人少,工作量很大。因此,提高辦案效率,實現快速、高效、優質的辦案要求是擺在法院面前的迫切課題,我們必須着眼於從改革審判方式上做文章,盡量減少訴訟中重複、繁瑣的環節,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官重複、無效的勞動,以最短時間辦出最優質的案件來。審判方式改革,其最終目的就是要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因此,改革不僅體現在庭審方式上,而且從立案到最後的執行都應當進行改革。在立案上,要完善機制,實行立審分離。過去案件由各審判庭或法官自行立案、收費和審理,由此產生諸多弊端。如自辦“關係案”、收受“無管轄案”、爭攬“經濟案”、推拖“棘手案”等,致使訴訟一開始就偏離公平、公正的軌道,極易造成審判秩序和收費管理的混亂。推行審判方式改革,實行統一立案、統一收費的制度,使立案的不審案,審案的不立案,保證了立案質量,避免了“人情案”、“關係案”的發生,維護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時加強收費統一管理后,避免了審判庭亂收費和收費管理混亂的狀況,有利於法院的廉政建設。在庭審方式上,要強化開庭審理,建立規範庭審機制。確立公正高效的審判運行機制,必須把改革的重點放在開庭審理的各個環節上,探索最佳的科學的審判方式。改革中要堅持二個不能變:法律規定的制度、原則不能變,開庭的程序規程不能變。要着重改革的是過去存在的三個弱化現象:即改革當事人舉證責任弱化,庭審功能弱化,審判機制弱化而導致的辦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狀況。大力推行開庭審理中的三個強化:一是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完善舉證制度。確立“當事人舉證為主、法院查證為輔”的舉證制度,是審判方式改革中提高庭審功能的首要環節。鑒於當事人舉證的意識和能力的局限性,要明確告知各類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要點和法院調查取證的範圍,依法指導當事人舉證。同時,要發揮律師的作用,提高舉證質量。決定受理的案件要告知當事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對接受委託的律師通知其到庭與法官交換意見,提出舉證要求,便於及時為當事人舉證。二是強化庭審功能,實行一步到庭和訴辯式開庭方式。實行“一步到庭”就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主審法官可以直接傳喚當事人開庭審理,當庭調解,當庭判決。對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議庭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必要的審查,編寫好庭審提綱后直接開庭,在庭審中完成舉證、質證、認證工作。一次開庭能夠確認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的可以當庭調解或判決,不能確認事實和證據的,可以告知當事人補充證據后再次開庭。實行訴辯式開庭方式就是變過去常用的糾問式為訴辯式。法官是庭審的主導者,同時突出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體地位,法官指導當事人在庭審中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保障其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法官在庭審中的職責主要是“審”和“判”二個任務,審查、認定事實和證據,裁判當事人的是非責任。這樣在法官主持下,由訴訟雙方當事人面對面,有話講在法庭,有理爭辯在法庭,有證舉在法庭,是非責任分清在法庭,法律和道理講在法庭,調解和裁判也在法庭。法官通過主持庭審,公開裁判,使勝訴者高高興興,敗訴者無話可說,旁聽者點頭稱是。而且將庭審過程全公開,不僅有利於公正處理案件,提高訴訟效率,而且還能達到宣傳國家法律的效果,增強公民對國家法律制度的信賴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願、自覺的前提下,認識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三是強化合議庭和獨任庭的職能。審判委員會要向合議庭和獨任庭放權,提高獨任庭、合議庭的責任心,強化其職能。同時,要嚴格執行錯案責任追究制,誰辦錯案誰負責。在執行方面,要實行審執分立,理順執行機制。執行工作的好壞影響整個審判工作的效果。因此,在觀念上要糾正重審判輕執行的傾向,樹立執行與審判並重的思想,建立起審判與執行既各自獨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要改進執行方式,堅持公正、文明執法,做到“三個結合”即集中執行與常規執行相結合、集體執行與獨任執行相結合;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在執行中堅持以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為目的,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強制措施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已經生效的裁判。通過積極推行審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審案、快執行,最終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

  四、要健全制度,加強監督

  要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還必須健全各項制度,加強內外監督。法官手中握有神聖的審判權,但權力失去監督必須會導致腐敗。黨的十五大提出,反對腐敗要堅持“標本兼治,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制度建設對提高隊伍素質,防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績,為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也應當清醒地看到,我們的隊伍中還存在一些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個別案件上不嚴格依法辦案;有的受利益驅動,爭管轄,搶案辦,亂扣押、凍結,亂收費、亂拉贊助;一些案件長期積壓,超審限;少數幹警為了個人利益,以案謀私,辦“關係案”、“人情案”,接受當事人的吃請或錢物,徇私舞弊,貪贓枉法。雖然這些現象只是極少數,但它對法制建設的破壞極大,正如英國思想家弗蘭西斯·培根在其《論法律》一文中所講:“我們應當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了法律——好比弄贓了水源。”江澤民同志在中紀委八次全會講話中也深刻地指出:“史治上的腐敗,司法上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是滋生和助長其他腐敗的重要根源。”為此,我們既要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又要全力開通外部監督渠道,但功夫要下在內部監督機制的自我完善上,要健立、健全嚴格的內部制約制度和行為規範。在制度建設上,主要應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按照公開、擇優、競爭的原則,做到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二是嚴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規範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完善審判監督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進一步依法規範審判組織之間,以及審判組織與院長、庭長之間的職責、權限,努力改進審判作風,提高辦案效率。四是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對立案、庭審、執行等工作加以規範,確保訴訟活動的公開化和公正性。五是建立、健全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的自我約束機制,強化對審判權的制約,這對保證裁判的公正和法院隊伍的廉潔具有積極的作用。六是嚴格規範審判人員與當事人、律師之間的關係,禁止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請,禁止向當事人亂收費、亂拉贊助,禁止私下或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禁止為當事人介紹律師和為律師介紹案件。七是推行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八是建立嚴格的訴訟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實中央關於“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制訂解決亂收費、亂拉贊助和辦案“三同”等問題的辦法。此外,還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制度,建立和健全法官禮品登記和收入申報制度等等。就外監督而言,應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主動接受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制度。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和政協委員的意見是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各級法院應開門納諫,主動上門徵求黨委、人大、政協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與檢查、評議法院工作,旁聽案件的審理;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批評意見,要進行認真負責的調查處理,並應及時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反饋,絕不能敷衍塞責。二是要建立法官違法違紀的投訴制度。各級法院要設立法官違法違紀投訴中心,設立專門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和投訴接待室。任何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可以對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電話、信函和當面投訴;投訴中心應在紀檢、人大工作部門的監督下,定期將投訴情況公布,分別調查處理。我們提倡署名投訴,以便對違法違紀和品行不好的審判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人民法院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保護投訴人的人身安全和民主權利。當然,任何機關、團體和公民都應當以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實事求是,從維護法律權威和正常的審判活動出發,以自負其責的精神進行投訴。三是要自覺接受輿論監督。要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開審判制度落到實處。各類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公民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規定不予公開審理外,一律實行公開審判制度,都不許實行“暗箱操作”。公開審理,除允許公民自由旁聽外,還可實行電視和廣播對審判活動的現場直播,允許新聞機構以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如實報道。實行現場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審判活動處於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直接監督之下,有利於審判人員嚴格依法辦事和廉潔自律。

  (作者單位: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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