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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與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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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與依法治國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內容提要: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國的科學含義,司法機關依法辦事,實現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國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是依法治國的動態表現,是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的實現。堅持司法公正,樹立法律權威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和靈魂。而推進司法改革則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根本。建設高素質法官隊伍又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關鍵。司法改革在賦予司法機關獨立權的同時也須加強和改進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以保證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動中全面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關鍵詞:依法治國 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對鄧小平理論的繼承與重大發展,也是黨的十五大對全民族的傑出貢獻。江澤民同志在十五大報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國的科學含義,明確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國作為一個規模宏大的法治系統工程,其內涵十分豐富。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實現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等,都是依法治國的題中之義;各級司法機關依法辦事,實現司法公正,則是依法治國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國的動態表現,是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的實現。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堅持司法公正,樹立法律權威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和靈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貫徹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嚴肅執法,秉公辦案,實現法律所追求的社會正義。“法不僅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義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權利的天平,另一隻手握有為權利而準備的寶劍。無天平的寶劍是赤裸裸的暴力,無寶劍的天平則意味着法的軟弱可欺。”①天平與寶劍共同構築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會的崇高目標。公正是司法的最高價值,司法公正是實現法治的保證,也是司法獨立的基礎和原因。②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於它的執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樹立法律的權威,才能確保國家的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才能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而不公正的司法,則是對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權濫用的結果,它不僅混淆了是非,而且會造成人們對法律權威性的懷疑,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就無從談起。只有司法公正,樹立法律權威,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國。鄧小平同志科學地借鑒了各種經驗與教訓,特別是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經驗和借鑒了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慘痛教訓,科學地提出並論證了樹立法律權威的極端重要性,並為在中國實現和樹立法律權威做出了貢獻。早在1978年,鄧小平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中首次提出:“為了保障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新黨章總綱中也再次重申:“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活動。”以後鄧小平在多次講話中又反覆指出:“一個國家的命運建立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險的,不出事沒有問題,一出事就不可收拾。”這就是說,鄧小平一貫不主張“個人至上”,而強調法律權威,並在講話中多次使用“法律權威”一詞。因此可以說,樹立法律權威是鄧小平依法治國思想的核心。江澤民、李鵬等黨和國家領導人也多次在題詞和講話中強調法治和法律權威問題。現在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權威無疑是個核心問題。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這不僅是由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特性所決定的,也是我國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樹立法的權威性有賴於完善的制度,通過制度保障法的尊嚴,發揮法的作用,實現法的價值,通過制度來限制人的隨心所欲,規範人的行為,避免“人治”對法的權威性的損害。

  司法執法制度是法的權威性能否樹立的關鍵,司法公正與法的權威性有着直接的關係。如果說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話,那麼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則是污染了水源。西方哲人的這一比喻是形象的,更是發人深思的,它告訴人們:司法不公會帶來怎樣的惡果。

  二、推進司法改革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根本。

  當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司法沒能提供應當提供的救濟;公民的法律信仰闕如;司法公正未能達到必要的程度;司法未能有效遏制腐敗,司法部門本身亦受到腐敗的侵蝕;執行難往往使司法判決成為一紙空文。這些不良司法現象的產生,除了各種社會外部原因以外,主要產生於司法制度本身。因此,筆者建議應主要圍繞信仰、專業、獨立、公正、統一這五大目標,對有關司法制度作相應的改革。但頗令人遺憾的是,“在缺乏理論和知識準備的情況下,許多改革所起到的常常是負面的作用。”“我們與法制發達地區之間在司法制度上最大的差異乃是,在中國,建立在法律知識專業化和司法人員職業化基礎上的司法獨立還是一個正在爭取的目標,維護這種獨立的相關制度還遠未建立,學術界與司法實務界之間還沒有形成良性的互動關係。”③“司法的良窳關係著民心的向背,司法能獲得人民的信賴與尊重,是社會得以發展的重要力量。” ④因此,“只有將每一項改革建立在堅實的知識基礎之上,今天的改革才不至於成為明天的改革對象。”⑤在司法改革的方式上筆者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切實推進人權教育,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要特彆強調司法獨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種特權,而是國人的一項基本人權。獨立的司法是實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會的一個必不可少的要求。這種獨立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的干涉,但並不意味着法官有權恣意妄為。司法獨立更多的是正義享受者的一項人權,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一項特權。”⑥在強調司法改革不是司法者的“專利”,司法獨立也非司法者攫取自身利益而“獨舞”工具的同時,必須真正下大力氣開展全民法律教育(決非行政當局“運動式”的普法教育,而是公民發自肺腑地汲取法的養分,法治規制下的政府則提供開展法律教育的平台,即做好服務工作),以期從靈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歷來漠視法律的大多數民眾(絕非貶抑,實在是現實如此!)。要知道“真正的法治絕不僅僅在於冷冰冰的條文、威凜凜的法官、硬梆梆的警棍和空洞洞的判決,而是有一群被法律重新塑造過的新型公民,他們信仰法律,把司法獨立視為天理,並願意儘力去捍衛,只有這個時候,我們才能說我們的司法改革成功了,才能說司法被真正‘歸位’了。”⑦

  2、改革法學教育制度和法官任職資格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專業水平。法學教育在我國民主法制建設中,承擔著培養法律人才、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對於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但目前,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與它應有的地位和作用還有差距,法學教育的“產品”—法學人才在政治、經濟、司法等各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尚不盡人意。因此,有必要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高度,提升法學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並從觀念和制度兩個層面為法學人才在各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創造有利條件。法學教育機構與司法實務部門應是一種休戚相關、榮辱與共的共同體關係(正如有的學者所稱法學家和求法律家同等重要,均系專家,各有所長),而不可“文人相輕”、相互攻詰貶抑,各行其是。在法官的挑選上應當切實遵循獨立、能力和正直的原則,注重被挑選對象的品德操守與業務技能,改變過去那種片面強調政治素質輕視業務素養,重使用輕培訓的傳統做法。在對法官業績的評價上,也亟需更新觀念,改變過去那種論資排輩、重行政級別輕專業技能、重溫馴聽話輕個性飛揚(在此作褒義使用,特指剛直不阿、有創造精神,不願隨波逐流敢於面對職業帶來的寂寞與孤獨,實踐法治精神,追求法之公平正義的法官)的舊的做法,努力為法官提供一個寬和、嚴謹的人文環境。

  3、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體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法官不應受到彈劾和降職、免職。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特別是法院院長受制於同級領導機關是無法守好這道防線的。因此,應下大決心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體制,確立對法律負責的信念,確保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在人類司法的發展史上,沒有哪一種法律理念像司法獨立那樣,推動着司法的法律化、職業化進程;也沒有哪一種制度像司法獨立那樣,鍛造着法律運作的政治空間和專業意蘊。”⑧司法的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審判職能的內在要求。為了實現司法獨立的價值要求,法院和法官要具備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能力和抗干擾能力。自上而下完善司法體制的設置,正確解決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響獨立司法的現實問題,為依法獨立審判提供體制保障、經濟保障、法官資質保障及身份保障。

  4、改進審判指導方式。上級法院可以通過不影響下級法院獨立審判的方式指導審判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如以討論、講座、會議等形式,交流司法工作經驗,研討疑難案件,提出新的法律見解,統一對審判實踐的看法等等。上級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還可以發布司法規則、制定司法解釋、編纂案例(注意此“案例”非彼“判例”,判例更彰顯法官的智慧,更耐人斟酌、考量)。如此方可以提高基層法官的水平,並增強其獨立意識,以維護司法整體的獨立性。在強調法院獨立審判的同時,也應加強調查研究,與時俱進,積極穩妥地推進法官個人的獨立。過去無論是合議庭還是審判委員會,我們總是過多地強調了法官集體的智慧,殊不知,沒有個體的小智慧哪來集體的大智慧,經典馬克思主義認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中,司法個案的多姿多彩也勢必要求辦案法官敢於獨闢蹊徑,依憑自己的社會經驗和司法理念作出相應的判斷。這種判斷理應獲得尊重,在有些地方的裁判文書改革中已公開合議庭少數人的意見,但仍覺不夠,因為那些隱藏在裁判文書背後的庭務會、審判長會、審判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大多未親歷具體個案的庭審,還在對案件裁判結果施加着舉足輕重的影響,合議庭具體成員的意見也只記載在案卷副卷中,而該副卷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無權閱看的。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大多數民事案件的“兩審終審”制,且規定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審理,似乎這樣規定對應了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地位,也反映着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複雜性。但從筆者十多年的法院工作經歷來看,這種制度的設計有着先天的不足性,因為我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均規定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從理論上筆者認為不同級別的法院在案件審判上應當是地位均衡的,不應存在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體個案上指手畫腳的現象,上級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也未必一定比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更疑難複雜,尤其是在我國現行審級制度下,案件的分配多少有些“利益驅動”的成分(經濟糾紛案件尤烈),故此,在當前上級人民法院在承辦越來越多案件的同時,也就順理成章地無力履行監督、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職責了。筆者建議在將來對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應採取列舉式具體規定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可以採取獨任審判制,以符合審判實踐規律,也有利於調動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動性,提升其業務技能,增強其審判權威,也有利於更好地加強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

  三、建設高素質法官隊伍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關鍵。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司法公正就法院而言就是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從近年來人民法院的執法情況看,可以說絕大多數法院工作人員是能夠做到公正執法、秉公辦案的。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少數法院和少數工作人員中確實存在着執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的問題。究其原因,不外兩個方面:從外部執法環境看,社會上種種不正之風對人民法院執法活動的干擾和影響是非常普遍的。當事人通過各方面的關係託人說情,請吃送禮;一些地方領導幹部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也給法院執法造成了很大障礙。從內部因素看,主要是一些工作人員政治素質不高,立場不堅定,經不起金錢的誘惑、人情的拉攏,導致枉法裁判;此外,有的法官審判業務素質不過關,運用法律有偏差和失誤,也容易造成執法不公。為此,“要使每一位審判員都成為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靈活的思維方式、豐富的司法經驗、廣博的社會閱歷、高尚的人格和職業操守的優秀法官。”⑨就理所當然地成為每一名職業法官的追求目標。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日臻完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戰略方針正在進一步落實。法律作為管理國家的重要手段,日益對社會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因此,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保證司法公正,對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國家的建設至關重要。

  四、加強監督制約,保證司法公正,全面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我們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一切幹部都是人民的公僕,必須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監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監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加強對各級幹部特別是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防止濫用權力,嚴懲執法犯法,貪贓枉法”。使監督充分發揮作用,既要切實使監督機構能行使監督職能,更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監督權。當前在加強監督制約,防止司法權力濫用上,應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全面理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二是如何從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監督權。鄧小平同志關於建立和完善人民群眾的監督制度有一系列重要論述,他明確提出:“要有群眾監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權依法進行檢舉、控告、彈劾、撤換、罷免,要求他們在經濟上退賠,並使他們受到法律、紀律處分。……最重要的是要有專門的機構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馬克思主義關於人民監督的思想也批判地繼承了西方理論家提出的權力制約學說的合理因素。即,國家權力機關同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關係,不是幾權鼎立的關係,而是決定和執行的關係,監督和被監督的關係,制約和被制約的關係,同時又是分工合作的關係。江澤民同志說:“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這種監督,既是一種制約,又是支持和促進。”實踐已經證明,人大監督制度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行之有效的國家制度。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意志進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監督。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來說,它是最高層次、最有權威的監督;同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同其他地方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的監督相比較,在本地區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它們的監督機構,都必須置於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當然,對司法權的監督也應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對於非法干預法院獨立辦案的,人大應予以制止,支持法院實現司法公正。關於公民的監督應當看到,公民是最廣泛的監督主體,在不危害國家的安全和不侵犯國家秘密及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應當逐步擴大公民參加政治活動的權利範圍,增強國家機關活動的透明度、公開性,使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享有較充分的知情權。鑒於國家機關侵犯公民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應當建立完善的權利救濟制度,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通過對權利及時、公正、有效的救濟來實現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實現司法公正,同樣離不開公民的監督。人民法院一方面要通過公開審判增加審判活動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應積極建立、健全一些必要的制度,如法官違法違紀舉報制度、當事人評議法官制度等以確保公民監督權的實施。

  總之,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不僅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作為公民的行為準則或規範,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存在以其本身的價值取向為支柱,它蘊含著人類對公平、文明、秩序、和平等理想的追求,要求法從制定到實施的整個過程,對任何社會主體都是公正的。司法作為使法治從“應然”走向“實然”的關鍵環節,是實行法治的保障,要求其公正是必定無疑的。因而,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作者單位: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註釋:

  ①梁慧星編:《為權利而鬥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2頁。

  ②劉曉軍:《改革中的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以審判委員會為考察對象》,載 中國民商法律網—首頁>>程序法學>>青年學術2002年 9月26日。

  ③賀衛方:《改革司法改革》,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1月4日,第3版。

  ④翁岳生:《迎接新世紀從尊重人性尊嚴出發,建立溫暖公正全民信賴的司法》,載《法令月刊》2000年第1期。

  ⑤賀衛方:《改革司法改革》,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1月4日,第3版。

  ⑥張志銘:《當代中國的司法獨問題》,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6月7日第三版。

  ⑦鄧科:《司法改革:現實與可能》,載《南方周末》2001年10月25日第7版。

  ⑧胡玉鴻:《馬克思恩格斯論司法獨立》,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1期,第3頁。

  ⑨崔積明:《提高審判員個體素質之我見》,載《人民法院報》理論專版200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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