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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和異地判案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pp958

     四川蜀瀘律師事務所 趙永忠

  摘要:在現有國情下,由於法院存在地方保護、人情案、部分法官素質低等情況,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造成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權威得不到真正維護。為有效解決現有的矛盾,在保持現有我國兩審終審制度不變的情況下,筆者提出了“當地審理異地判案”這一新思路,與大家商榷。

  關鍵詞:地方保護 人情案 法官素質 異地判案

  在世界各國,最受尊敬最具公信力的國家機關是法院,最受歡迎的官員是法官。在法治化的社會中,在司法最終裁決的原則下,人民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捍衛者,是公民權利的最後防線。公民對法治的信任和對法院的尊重,是通過法院的公正判決、平等保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嚴肅執法等公正司法行為來建立的。

  毋庸置疑,我國通過幾十年的法制建設,已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廣大老百姓的法制意識在不斷增強,對法院的期望值也在不斷提高。但司法腐敗問題依然嚴峻,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受到了嚴重挑戰。筆者認為影響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地方保護主義依然嚴重

  我國法院一般案件的管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對原被告在同一地的案件,自然不存在管轄之爭,但對跨地區的案件管轄之爭卻異常激烈。由於主場有“關係”之利,每個案件的當事人總是力爭把“審判主場”留在自己住所地,如果被告是當地的上稅大戶,當地政府

  更會為其撐起保護傘。地方行政權干涉司法權已是中國一大特色,由於我國司法體制長期以來是依照國家行政機關的模式來構建的,地方法院在某些人看來是地方黨政機關的組成部分。法院在財政、組織、人事編製等許多方面都是由地方行政機關負責辦理,甚至管理。法院資金由地方財政供給,法院的人員編製更是由地方機構編製部門來核定。使得法院在審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時受到當地政府部門和官員的壓力,受到少數地方黨政權力機關和個別領導的不當影響、干預、乃至控制,從而法院不能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力。外地企業、外地人不敢到異地打官司也就不足為怪了。

  二:人情案、關係案、勾兌案依然困擾司法公正

  最近,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人情案、金錢案、關係案的嚴重。大多數基層法院的法官生在當地,長在當地,與當地的關係非常密切,親戚、朋友、同學、領導關係錯綜複雜。一些法官不能恪守職業準則,將個人感情帶入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將司法公正置於人情之下,國家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下。有些法官與律師形成所謂的“利益共同體”,搞“暗箱操作”,損害國家和當事人的利益。人情案、關係案、勾兌案雖然不是主流,但他嚴重影響了法院形象,大大挫傷了老百姓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和追求公正的積極性!

  三:部分法官的專業能力和個人素養也是影響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法院的判決維繫着公民的生死榮辱。因此在許多國家,法官的選任是非常嚴肅的,總是要經過一道道嚴格程序的篩選才能得以委任。我國雖然頒布了《法官法》,但由於過去法官的出任條件寬泛,導致法官的來源複雜。在以前,法院等司法機關往往是復轉軍人和本單位子弟的安置地。現在我國大多數法官雖已達到了大專以上專業水平,但熟悉中國教育現狀的人都知道。除了真正的全日制大學和自學考試含金量較高外,目前專門為有關部門設計的函授班、電大班、網絡班是有很大水分的。再說,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建立從律師隊伍中選拔優秀法官的選任制度,也沒有建立按照不同專業素質評定不同等級法官的標準,也沒有完全廢除按行政級別、工齡評定法官級別的不合理標準。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地區人才差距很大。據報道,我國還有260個縣沒有一個律師,從中我們也不難想象到這些縣的法院現狀。總之,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地區的法官素質是無法達到應有水平的。因此,法官素質仍然是影響我國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誠然,影響司法公正還有其他諸多原因,但筆者認為以上提及的三個原因是主要的,是主要矛盾。為了在真正意義上解決現有國情下我國司法公正問題,提高法院的公正形象,增強老百姓對司法公正的信任,真正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真正實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對現有審判制度作一定改革。在不改變現有二審終審的審判制度下,筆者大膽設想提出了“當地審理異地判案”的新思路。簡單的說就是:案件的最終判決權不是賦予當地實際主審的法官,而是由異地法院的法官作出,當地主審法官只是嚴格按程序引導當事人參與訴訟。書記員則將庭審過程一一詳細記錄在案,有條件的法院還可對審理過程全程攝像。整個庭審程序結束以後,主審法官要在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將雙方提交的證據、庭審筆錄、攝像資料、雙方代理人的代理詞、主審法官撰寫的審判意見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予以當場封存,再移送異地法院,由異地法院的資深法官作出最後判決。也就是說,當地的主審法官只有對該案的判決有建議權,而無最後判決權。他的建議權是否被異地法院的法官採納,可以作為考核法官一年來工作業績的依據之一。

  這樣的變化,需要着重說明幾個問題:(1)關於異地法院,這裡的異地法院應是同級別的法院,這樣便於實行二審終審制。但異地可以是跨省,也可以是跨地區的,具體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2)關於異地法官,判決的作出可以是一個法官,也可以是評審團,這可以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定。但審理異地送來的案子的法官必須是當地法院德才兼備的精英,這些法官的主要工作就是閱卷判案。(3)關於判決的宣布,異地法院的法官審理完后,也應封存案卷併發回原地法院。當地法院收到判決后也應噹噹着雙方當事人的面開啟案卷,併當場宣判。通過異地判決的案子,如果當事人不服,仍然可以上訴。二審法院也仍然可以實行異地判案制度。(4)關於案件的移送,當地法院的法官是不應知道也不會知道他審理的案子的移送去向,每個地區將成立一個案件移送中心,全面管理案件的移送和接收。移送情報屬國家級秘密,不得對外泄漏。

  通過以上改革,訴訟成本可能有所提高,但它帶來的正面效應是非常巨大的。從當事人的角度看,尤其是弱勢方,對法院的信任度將會大大提高。有利於矛盾的解決,有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對法院來說,有利於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少一些外界干擾,真正做到審判獨立。對法官來說,將大大減少人際關係案,有利於法官從錯綜複雜的人際關係中走出來,加強學習,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從廣大律師的角度看,尤其是那些沒有背景,沒有“關係”的律師,對這樣的改革更是夢寐以求。現在有些律師把時間都花在跑關係上,專業能力不行,業務卻異常火爆,這是很不正常的現象。也真因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才出台了《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筆者也是一名律師,對司法腐敗深惡痛絕。筆者在代理過程中,親身經歷了一些在筆者看來不該輸,而由於案外原因而輸了的案子。此時,筆者總是徹夜難眠,為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而難過,為不能體現律師價值而傷心。相信,實行“當地審理異地判案”制度后,律師與法官的關係也將發生微妙的變化,與律師直接面對面的法官不能直接左右案子的最後結果,律師與法官的地位更趨於平等。廣大律師將會以更高的熱情投入業務中去,將會更加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律師之間的競爭才會是真正的平等競爭。這也必將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

  以上,筆者只是針對現有國情下司法公正問題提出了一點新想法,這種新思路真正投入審判實踐,還有待廣大法律工作者和學者們的完善。我想,在現有的國情下,在沒有找到更好解決司法公正問題的情況下,在小範圍內,或幾個縣,或幾個地區先搞一下試點,是完全可行的。好則推廣之,不好則吸取經驗加以改進。社會總是在改革中前進。

  注,本文參閱文章:宋鑫《論我國司法體制的行政化及其對策》

  作者單位:四川蜀瀘律師事務所 電話:0830—2695095 地址:四川瀘州市春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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