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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成本與人治成本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法治成本與人治成本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2000年8月31日 14:37 郝鐵川博士 《法學》月刊主編 教授

  經濟分析法學認為,每一個有理性的人在選擇一定的行為方式時都會堅持三個原則:第一,投入較少原則;第二,一舉兩得原則;第三,成功率較高原則。

  這一從常識中提升的理論告訴我們,人是天生的經濟人,他選擇什麼、放棄什麼,都會本能地進行一番成本與收益的盤算。那種完全超越現實功利、一味追求未來理想的行為在任何社會都只能是少數人的行為,絕大多數人還是怎麼方便、便宜就怎麼來。

  就說人治與法治吧,自然經濟社會之所以流行人治、排斥法治,是因為那時的人們感到人治比法治省錢、省力;商品(市場)經濟社會之所以推崇法治、否定人治,是因為人們感到法治成本比人治成本低,既方便又安全。

  在自然經濟社會,儘管也有法律、法庭和法官,但由於沒有電話、電報、傳真等現代通訊手段,沒有汽車、火車、飛機等現代交通工具,老百姓打一場官司跋山涉水,從窮鄉僻壤步行到城裡,耗時費力,破財不計其數,應酬不勝其苦。相反,若是讓族長、紳士等出面裁決是非,則省時省力,免受不少破財勞累之苦。在這種情況下,憑什麼讓老百姓去選擇法治而不選擇人治呢?

  而在市場經濟社會,人們不再是聚族而居,而是哪裡有利潤就往哪裡跑,現代媒體和交通工具又能把人與人之間的距離縮小至零,選擇統一性的法律作為交易規則,要比應付自然經濟社會千姿百態的地域性風俗習慣方便;選擇司法程序來解決糾紛,要比千辛萬苦地選擇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熟人的調解迅捷;選擇國家強制力來捍衛自己的權益,要比私力解決更省力、有利。因此,人們感到選擇法治的成本低於人治,自然要告別人治。

  一些宣傳法治的人往往着眼於法在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中的重要作用,但卻忽略了尋常百姓是否接受法治,並非基於什麼抽象的正義、公平,而是具體的一筆賬,付出是多少,收益又如何,值不值得。如果訴訟成本讓人感到難以承受,那麼當事人情願私了,“不蒸包子蒸(爭)口氣”的人畢竟是少數。

  由於一個國家和一個社會的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各個階層的社會經濟生活條件各不相同,法治與人治的成本與收益對每一個人來說,必然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因此,要想使所有的人都接受法治,在所有的地區都實現法治,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是一段漫長的路程。電影《被告山杠爺》上映之後,有的觀眾在《文匯報》上提出質疑:不管山杠爺的手段如何,從客觀效果來看,那個偏僻的山村被山杠爺管得井井有條,計劃生育搞得好,社會治安搞得好,生產年年有進步,尊老愛幼,民風淳樸。法律不顧這樣的客觀事實,只抓住山杠爺讓一潑婦遊街、導致潑婦羞憤自盡一事,把山杠爺投進大牢,那麼,法治還要不要最終以社會實踐、客觀效果為檢驗尺度?這樣的質疑並非毫無道理。在那些窮鄉僻壤,究竟是法治行得通,還是人治行得通,實在是值得我們思考的一個問題。為什麼一些地方的鄉鎮領導總是努力讓一些家資殷實,略有“潑皮”氣息的人當村幹部?無非是這些人辦事有實力,彌補了政府執法成本不足的缺陷。還有,《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為什麼一開始不懼艱辛地向司法機關“討個說法”,但當最後村長被實施治安拘留處罰之後,秋菊卻又困惑不解,這樣的結果並不是她要討的“說法”。這是因為,秋菊很清楚,她得到的這一“收益”抵不過她將要付出的成本:她還要和村長一家相處,低頭不見抬頭見,然而這次村長被拘留,將導致兩家結成世仇,怨怨相報何時了,人間征戰幾時休?秋菊願付出這樣高的成本嗎?

  兩年前,我參觀西南一個窮困地區的監獄時,問一個還算老實巴交的犯人在獄中感覺如何,他講道:“比我在家裡好多了,在這裡有吃有穿,還多少能掙點錢,但在家鄉吃穿難保,分文不得。我已給我弟弟寫信了,讓他也想辦法來這裡蹲幾年。”聽了這段話,我不由憤激地向監獄長說:與其讓他在這裡蹲幾年,還不如讓他在鄉里多游幾次街!

  法治是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之後的產物,法治是“奢侈品”。要想實現法治,一定要讓法治的成本低於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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