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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縣政府關於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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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縣政府關於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實施意見 標籤:兩個文明建設

  中國共產黨==縣縣委 ==縣人民政府

  關於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實施意見

  (2005年2月28日)

  為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進一步轉變機關職能,規範機關行為,提高工作效率,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推動縣委、縣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的順利落實,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在全縣機關中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中紀委五次全會精神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緊緊圍繞落實縣委、縣政府整體工作部署,以提高決策水平、執行水平、協調水平、服務水平和創新水平為總要求,突出思想教育,加強制度規範,嚴格考核獎懲,整合機關管理資源,優化機關管理要素,規範機關管理行為,完善機關運作方式,切實解決機關效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確保“三大戰略”的順利實施,推動縣域經濟快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原則。以“三大戰略”統攬全局,狠抓工作落實,用經濟社會發展的實效和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檢驗效能建設的成效。二是堅持重點突破、整體推進的原則。立足當前,着眼長遠,抓住關鍵問題,明確主攻方向,積極探索解決深層次問題,以點的突破帶動和促進機關效能建設的整體提高。三是堅持繼承創新、與時俱進的原則。學習借鑒外地成功經驗和做法,大膽創新工作思路和舉措,建立健全考評制度,完善激勵機制,努力把機關效能建設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四是堅持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原則。重點抓好鄉鎮、縣直部門,並帶動站所和機關所屬單位,上下結合,形成合力,全面推進機關效能建設。五是堅持集中抓整頓、長期抓建設的原則。在注重解決突出問題的同時,要樹立長抓不懈的思想,將機關效能建設作為一項長期任務抓實抓好。

  三、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重點內容

  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必須立足於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着眼於增強我縣經濟實力,通過紮實有效的工作,使全縣各級機關和廣大機關幹部在思想認識和能力素質上有新的提高,在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上有新的提高,在人民群眾對機關工作的滿意度上有新的提高,着力建設和諧協調、行為規範、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現代新型機關。

  (一)着力提高決策水平,科學謀划整體工作。要圍繞提高決策素質和能力,加強對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和現代科技管理知識的學習和研究,特別是要注重學習市場經濟知識,深化對市場經濟規律的認識;深刻領會黨的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省委七屆八次全會和市委六屆九次全會精神,準確把握當前面臨形勢和任務;正確理解縣委、縣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明確各項工作要求;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實情,為正確決策、科學謀划奠定堅實基礎。要圍繞全縣發展大局,以改革的精神、戰略的思維謀划本單位工作,制定出切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的發展規劃,做到思路清晰、目標明確、重點突出、措施得力。要健全完善決策機制,嚴格決策程序,規範議事規則,既充分發揚民主,又有效實行集中,減少決策的盲目性和隨意性。特別是對重大問題和關係全局性的工作,要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集體研究,實行集體決策和民主決策,實現決策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民主化。

  (二)着力提高執行水平,推動各項工作落實。要從嚴格執行機關工作紀律抓起,各單位要制定出台切合實際的限制性規定和措施,進一步規範機關幹部行為,堅決杜絕自由散漫、工作紀律渙散問題。要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縣委縣政府出台的各項決策部署和政策規定,做到正確理解、全面掌握,防止和避免簡單、機械、被動執行政策的現象。要保證政令暢通,對縣委、縣政府作出的決策和工作部署,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決不允許當面一套、背後一套,陽奉陰違,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推拖應付,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明確職責,強化責任,將工作任務細化到崗,量化到人,做到每項工作有人干,每個項目有人抓,每個環節有人管。對上級交辦的事項,必須速決速行,雷厲風行,防止棚架斷檔。各級領導幹部要率先垂範,帶頭轉變作風,精簡會議,減少應酬,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真抓實幹、促進發展上來。

  (三)着力提高協調水平,促進工作有序運轉。要在單位內部大力發揚和衷共濟、支持配合的精神,班子成員之間要精誠團結,協調一致,相互補台,齊心協力;幹部職工要分工合作,配合默契,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做到思想上同心、目標上同向、行動上同步,心齊氣順、合力合拍地開展工作。要注重同級部門之間的協調,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和大局意識,圍繞加快淇縣經濟發展,自覺加強協調,相互支持配合,不允許各唱各的調,各吹各的號。要加強同上級對口部門的溝通和聯繫,發揮擴權縣優勢,抓住一切有利時機,在項目立項、資金配套等方面爭取上級部門的大力支持。

  (四)着力提高服務水平,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要教育引導廣大幹部職工牢固樹立“人人都是投資環境、人人都是投資形象”的觀念,把支持和服務全縣經濟建設作為義不容辭的職責,找准部門工作與服務經濟建設的結合點,自覺圍繞大局搞好服務。要轉變政府職能,樹立有限政府的理念,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行政許可事項,簡化行政審批程序,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審批管理機制、規範高效的審批運行機制、嚴密完善的審批監督機制。要堅持依法行政,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實行公開聽證制度,推行收費公示制,並在工作質量、服務態度、辦事效率等方面作出承諾,不斷增加透明度,把政策交給群眾、交給投資者,切實增強機關幹部依法行政、照章辦事的自覺性,切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缺位、錯位、越位等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現象。要提高辦事效率,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步伐,全面推行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等制度,加快辦事節奏,推動政務提速。

  (五)着力提高創新水平,有效指導工作開展。要始終把解放思想作為經濟發展的總開關,注意學習新知識,掌握新理念,敢於衝破思維定式和條條框框的束縛,在創新中找出路,在創新中求發展。要敢於打破常規,大膽探索,打好政策擦邊球,創造性地貫徹執行上級的方針政策,特別是要根據不斷變化的形勢和任務,及時創新思路和策略,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把上級精神與本單位實際結合起來,積極探索適合自身發展的新路子,以新的舉措、新的辦法來推進工作。

  四、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方法措施

  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必須強化效能監察工作,及時發現和查處影響機關效能、損害發展環境的人和事,確保機關效能建設取得實效和縣委、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落到實處。在效能監察工作中,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着力構建效能建設長效機制。

  (一)建立效能監察“四室聯動”工作制度。整合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縣紀委效能監察室、縣委組織部幹部監督科的力量,實行“四室聯動”,共同對縣委、縣政府督辦事項進行效能監察,對未完成的督辦事項實施效能責任追究。通過建立月例會制度、效能監察事項移送制度,採取現場察看、調查走訪、查閱資料、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效能監督,查時間、查進度、查效果、查質量,確保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重點工作、重要事項和各項工作目標落到實處。

  (二)建立效能監察跟蹤問效制度。對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重要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和重點項目的進度等重要內容,進行跟蹤問效。一是建立工作報告制度。全縣各單位每季度要向縣督查中心報告一次工作落實情況、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和效能建設情況。二是建立監察制度。縣督查中心要建立督查、監察台帳,定期對有關單位有針對性地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並對督查事項和效能建設情況記錄歸檔。三是建立與人大、政協聯繫制度。加強與人大、政協的聯繫,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

  (三)建立效能監察投訴處理制度。縣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儘快掛牌,負責受理社會各界對各類效能問題的投訴和處理。投訴中心設立投訴箱,公開投訴電話。對投訴的內容及時交辦,承辦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逾期辦不完的,視情況進行催辦、讓其說明情況、追究其責任。對造成嚴重影響的典型案件,快速出擊,嚴肅查處,通過召開案件處理大會、電視曝光等形式,定期公開和通報處理結果。各鄉鎮、區都要建立健全效能投訴機制,公布舉報電話,公開受理投訴,建立起全縣上下聯動、高效快捷的效能投訴網絡和處理機制。

  (四)建立效能監察評估評議制度。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準確地評價各級各部門的工作績效。縣委、縣政府每年對各單位機關效能建設情況考核評估一次,對重點單位問卷評議一次。通過評估評議,對各單位的效能建設情況分別確定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

  (五)建立效能監察結果運用制度。對效能監察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向效能監察對象反饋,對發現的突出問題要提出效能監察建議。同時,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效能監察結果。縣委、縣政府對評為優秀檔次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或獎勵;對評為不合格檔次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誡勉談話。要把各單位機關效能建設情況,作為責任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把效能監察評估評議結果,作為單位評先、公務員年度考核和幹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六)建立效能監察責任追究制度。對效能監察中發現的效能問題,嚴肅追究當事人或領導的責任。受到效能監察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效能監察機關的處理意見認真及時進行整改,對態度不好、不整改、整改不及時的,堅決進行組織處理。

  五、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有關要求

  (一)強化領導責任。機關效能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為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縣委、縣政府成立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縣委副書記尚曉軒任組長,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蘇哲,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李香芳,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秦濱清,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海濤,縣委常委、副縣長張連才任副組長。各鄉鎮區、委局也要建立相應的領導和工作機構,由黨政“一把手”負總責,明確任務,責任到人,狠抓落實,努力在全縣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單位各司其職,幹部和群眾廣泛參與”的上下聯動工作機制。

  (二)加強督促檢查。開展機關效能建設要體現效能的原則,加強督查,注重實效,確保質量。縣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將組織督查組,檢查各鄉鎮區、委局開展機關效能建設情況。各鄉鎮區、委局也要建立相應督查制度,加大對下屬單位效能建設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力度,敢於動真格,不怕得罪人,切實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搞好銜接配合。機關效能建設不再單獨開展活動,要與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密切結合起來,相互配合,共同促進。要把效能建設作為我縣先進性教育活動的一項內容,在教育活動的每一階段都要增加效能建設的任務,通過紮實有效的活動,切實解決鄉鎮、縣直部門和部門幹部在機關效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全縣幹部隊伍整體素質,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實現機關效能建設的預期目的。

  (四)推動工作落實。各級各部門要樹立抓效能建設促工作落實的指導思想,根據縣委經濟工作會議的要求,圍繞加快推進“三大戰略”這一主題,進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解決好當前本部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點問題,用工作落實的水平來衡量機關效能建設的水平,用改革發展穩定的成果來檢驗機關效能建設的成果,努力通過機關效能建設,推動我縣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附:淇縣機關效能監察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此件發至鄉級)

  附件:

  淇縣機關效能監察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行政,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機關整體效能,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效能監察,是指對全縣各級黨委部門、政府部門、司法機關、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促使機關整體工作效能全面提升。

  第三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慢作為或亂作為,影響機關效能的,依照本辦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範圍

  第四條 違反機關工作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縣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影響政令暢通的;

  (二)不能完成或按時完成工作責任目標或未按要求完成縣委、縣政府督查事項,影響整體工作落實的;

  (三)對人民群眾反映比較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重視不夠、措施不力,以致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對應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不及時公開,搞假公開、無效公開的;

  (五)上班時間玩牌、打麻將、上網聊天、擅離工作崗位等違反工作紀律的;

  (六)機關工作人員借工作之便接受宴請或工作日午餐飲酒的(接待縣外客人除外);

  (七)對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不接受或不負責任、敷衍塞責、推拖扯皮的;

  第五條 違反行政許可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二)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或者告知辦理結果的;

  (三)向生產經營者或管理服務對象索要贊助、攤派,吃、拿、卡、要的;

  (四)無法定依據或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五)無法定依據強制服務對象接受許可前的有償培訓、有償諮詢及其他有償服務,或違法收取抵押金和許可費用的;

  (六)違法委託、准許中介機構、下屬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代行許可管理權或從事許可代理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行政許可有關規定,貽誤許可工作或者損害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收費、檢查和處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經縣經保委批准,擅自到企業實施檢查、收費、罰款的;

  (二)隨意查扣運輸我縣企業生產原料和產品運輸車輛的;

  (三)不出示有效資格證件實施檢查的;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

  第七條 效能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效能告誡;

  (二)通報批評;

  (三)誡勉談話;

  (四)黨政紀處分;構成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單位一年內被效能告誡一次的,本年度不得評為目標管理先進單位;被效能告誡兩次的,給予通報批評;被效能告誡三次的,對單位主要責任人予以誡勉談話。 工作人員一年內被效能告誡兩次的,可予以通報批評;一年內被效能告誡三次的,可予以誡勉談話;受到效能告誡、通報批評、誡免談話或行政警告處分、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對其進行考核,但在受處分期間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當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九條 被追究效能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效能責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收受或者變相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三)干擾、阻礙機關效能責任調查的;

  (四)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的。

  第十條 被追究效能責任人員主動、及時糾正過錯,未造成損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條 效能責任追究,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督查中心負責追究。

  第十二條 對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檢舉、控告,效能責任追究應當在7日內審查是否有事實依據並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有事實依據的,應當受理;沒有事實依據的,不予受理。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的,應當告知不受理理由。決定進行受理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特別複雜的,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

  第十三條 對效能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和控告人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檢舉人和控告人。

  第十四條 效能責任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效能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提出申訴。復申處理決定應當在30日內作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實際,制定本單位效能責任追究的具體實施細則。本辦法未作具體規定的,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業務實際予以補充和完善。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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