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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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法院
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實施方案
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組部、人事部《關於黨政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意見》和市委組織部、人事局印發的《xx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競爭上崗實施辦法》及《xx省xxx人民法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方案》的規定,結合院機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堅持以“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為指導,在機構改革中貫徹落實黨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市委關於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通過競爭上崗,優化中層領導幹部隊伍,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建立具有生機與活力、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用人機制,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廉潔奉公的中層領導幹部隊伍。
競爭上崗工作必須嚴格貫徹:黨管幹部的原則;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的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群眾公認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按程序辦事的原則。
二、競爭職位
本次競爭的中層領導職位為院機關內機構中除紀檢組長以外的其他職位。
具體職位為:政工科長1名,辦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監察室副主任1名,執行局(庭)長1名,副局長2名,刑庭庭長1名,副庭長1名,民一庭庭長1名,副庭長1名,民二庭庭長1名,副庭長1名,行政庭副庭長1名,審監庭庭長1名,副庭長1名,立案庭庭長1名,法警大隊副隊長1名,xx中心法庭副庭長1名,xx中心法庭副庭長1名。
三、基本條件和資格
競爭中層領導職位在院範圍內報名,凡符合本方案所列基本條件和資格的院機關幹部均可報名。
(一)基本條件
參加競爭上崗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能夠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
2、具備所競爭職位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開拓進取,敢於管理,作風民主,團結同志,有一定的群眾基礎。
3、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獻身司法事業,熱愛法院工作,勤奮敬業,踏實肯干,廉潔奉公,品行優良。
4、競爭審判業務部門領導職務必須具有法官資格。
(二)競爭上崗資格
1、職級
競爭正職:必須任副科2年(200x年x月底前任職)以上。
競爭副職:工齡滿三年以上(200x年x月底以前參加工作);競爭審判崗位副職,須任助審員2年以上(200x年x月底前任職)。
2、年齡
參與競爭正職的年齡不超過55周歲(xxxx年x月底以後出生)、副職人員不超過50周歲(xxxx年x月底以後出生)。
3、其他
近三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
四、考評內容和方法
考評內容分為命題考試、自薦演講、民主測評和組織評價四部分。
命題考試內容為:公共知識和專業知識,總成績為30分。
自薦演講的內容為:就本人及競爭職位的相關情況進行演講。時間為10分鐘,順序為抽籤方式確定。滿分20分。
民主測評在全院幹部、職工範圍內進行,滿分30分。
計分方法為:民主測評得分=(勝任票數×1+基本勝任票×0.8+不勝任票×0.2)×xx。
組織評價:由縣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進行評議,滿分20分。
五、實施步驟
(一)公布競爭職位
經縣委審批后,由縣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統一公布競爭職位。
(二)公開報名
符合競爭上崗條件和資格的人員自願報名,每人只能競爭2個崗位,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寫《部門領導職位競爭上崗報名表》交報領導小組,在第一輪正職競爭中落選的人員可在副職競爭前,報副職崗位。
(三)資格審查
按照競爭上崗的條件和資格,對報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經縣委組織部審定后並向全院公布審查結果。
(四)命題考試
由縣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出題,對報名參加競崗的人員進行統一考試。
(五)自薦演講
由縣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組織競爭人員進行競職自薦演講,並公布自薦演講成績。
(六)民主測評
由縣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組織對符合競爭條件人員進行民主測評。
(七)組織評價
通過組織考查,根據競爭上崗人員的德、能、勤、績、廉做出綜合評價。
(八)審定、公示、報批
由縣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根據考試、自薦演講、民主測評、組織評價四項得分由高分到低分確定高層幹部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報縣委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任職手續。對在公示期間署名反映擬任人選有違法違紀問題且反映具體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再議定其任職問題。
六、其他
(一)加分項;近三年(200x至200x)獲各項榮譽及庭審競賽優勝者加以下分值。
1、省級榮譽每項加2分。
2、市級榮譽每項加1分。
3、縣級榮譽每項加0.5分,對200x至200x年度在公務員考核當中,1次優秀加1分。
4、庭審競賽優勝者市級每項加0.5分,本院每項加0.2分。
(二)在中層幹部競爭中落選的人員保留原職級待遇。
七、組織領導
由縣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並抽調有關工作人員承辦相關工作。
八、本方案由縣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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