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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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北京市屬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隊伍建設,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幹部考核評價機制,辦好人民滿意的高等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和有關法規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高校領導班子換屆考察、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其中,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在有關方法上可以適當簡化。
第三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領導和推動高校發展的實際成效作為基本依據,以職責管理為中心,綜合運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個別談話、實績分析、綜合評價等方法,全面客觀準確地考核評價高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第二章 民主推薦
第四條 選拔任用高校領導幹部,必須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程序和要求,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第五條 高校領導班子換屆考察,參加會議投票推薦的人員範圍為:
(一)學校黨委委員、紀委委員;
(二)學校領導班子成員;
(三)學校中層幹部;
(四)教授代表,工會、教代會、團委、學生會、研究生會負責人;
(五)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六)部分擔任過校級領導職務的老同志,離退休老同志代表。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參加會議投票推薦人員參照上述範圍執行。
第六條 高校領導班子換屆考察,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範圍為:
(一)學校領導班子成員;
(二)學校中層正職幹部;
(三)教授代表,工會、教代會、團委、學生會、研究生會負責人;
(四)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五)擔任過正校級領導職務的老同志,離退休老同志代表。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參加個別談話投票推薦人員參照上述範圍執行。
第七條 個別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時,根據崗位的性質、任務和要求,制定職位說明書,擬提拔人選的提名應首先聽取職位空缺高校領導班子成員意見。民主推薦由市委組織部、市委教育工委會同高校黨委組織。
第八條 若民主推薦票數分散,根據實際情況和班子結構需要,經市委組織部、市委教育工委與高校黨委溝通,可以差額提出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投票推薦。二次會議投票推薦可適當縮小參加人員範圍。
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考察對象初步人選進行自述。
第九條 擬選拔人選校內產生時,根據民主推薦結果和有關意見,經與市委組織部、市委教育工委溝通,由高校黨委提出考察對象建議人選,按有關程序醞釀后,確定考察對象。擬選拔人選非校內產生時,根據民主推薦結果和有關意見,由市委組織部、市委教育工委研究提出建議人選。
對考察對象建議人選中非中國共產黨黨員幹部應聽取統戰部門意見。
考察對象應在民主推薦中得票數位居前列、幹部群眾口碑好、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評價高,符合人崗相宜和改善領導班子結構要求。在考察中經查實有拉票行為的,不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條 實行差額推薦、考察、醞釀和考察公示,考察對象一般應當比擬任職務至少多一人。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等額考察的,應當經市委組織部同意。
第十一條 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一般為三至七個工作日。
第三章 民主測評
第十二條 民主測評主要了解領導班子工作情況和領導幹部現實表現,重點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際情況。
第十三條 高校實行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任期目標備案制度。任期目標報告書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備案,同時在本單位公開。
第十四條 高校領導班子民主測評一般在總結工作的基礎上進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設、領導水平、工作實績、反腐倡廉、完成重點任務五個類別設置測評內容和評價要點(見附表1)。其中,重點任務的具體內容,由市委組織部、市委教育工委根據學校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提出。
第十五條 高校領導幹部民主測評一般在述職述廉的基礎上進行,按照德、能、勤、績、廉五個類別設置測評內容和評價要求(見附表2、3)。
對正職側重評價領導科學發展、駕馭全局、抓班子帶隊伍、政策水平、學習能力、民主作風、清正廉潔等情況。對副職側重評價工作思路、學習能力、工作基礎、工作作風、精力投入、執行能力、效能提升、分管工作制度完善、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民主測評票按照測評內容設置測評項目,並進行總體評價。
領導班子測評項目、總體評價意見分為好、較好、一般、差;領導幹部測評項目評價意見分為好、較好、一般、差、不了解,總體評價意見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民主測評項目評價意見,根據定性考核評價情況按百分制轉化。
對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應當設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徵求意見欄目。
第十七條 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範圍,一般與第五條的規定相同。
第十八條 領導班子工作總結、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報告、民主測評評價要點應當在測評前發放,保證參加測評人員能夠充分準備意見。其中,執行任期制的高校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成員,在任職屆滿前3個月要向市委教育工委提交任期目標完成情況報告書。
第十九條 領導幹部在個人述職述廉的基礎上,按照民主測評評價要點,填寫自我評價表。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審閱所在班子其他成員的述職述廉報告,結合其任期內的綜合表現,分別對副職作出評價,填寫主要負責人評價表。
第四章 民意調查
第二十條 民意調查主要通過工作服務對象和有關方面評價,了解領導班子的群眾滿意度。民意調查一般採取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採取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校園網絡評議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民意調查,主要包括在學校事業發展情況、和諧校園建設、黨風政風等方面群眾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狀態和成效(見附表4)。
民意調查內容可以根據高校具體情況和不同考核評價任務,以及不同時期群眾關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整,具體內容由市委組織部、市委教育工委與高校黨委商定。
第二十二條 民意調查項目評價意見分為滿意、比較滿意、不夠滿意、不滿意、不了解。
民意調查項目評價意見,根據定性考評情況按百分制轉化。
第二十三條 民意調查參加的人員範圍,一般為不參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個別談話的師生代表,必要時也可以擴大到學校所在地相關部門、學生家長、畢業生用人單位等。
第五章 個別談話
第二十四條 個別談話包括結合民主推薦進行的個別談話、到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個別談話,以及與考察對象本人談話,主要深入了解領導班子建設狀況和領導幹部德才素質及現實表現。
第二十五條 個別談話評價內容、評價要點與民主測評相同(見附表1、2、3)。
根據個別談話的不同情況,參考評價要點,分別確定談話重點,擬定談話提綱。
應當提前向談話人員發出談話預告。
第二十六條 高校領導班子任期考察,參加個別談話人員範圍一般與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相同。領導幹部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參加個別談話人員範圍可以適當縮小。
應當將與考察對象關聯度大、知情度深的工作對象和服務對象納入考察談話範圍。
第二十七條 同擬選拔人選考察對象談話,一般採取考察組集團面談的方式進行,借鑒結構化面試方法,提高面試內容針對性,進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適應職位能力、發展潛力、自我認知和心理素質等方面的情況,比較對照不同考察環節的評價意見,核實反映的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了解。
第二十八條 認真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實行擬選拔人選考察對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調查和延伸考察。
對促進或者影響科學發展的突出事例、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深入調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對象現工作單位,採取個別訪談、實地察看等方式進行實地調查。
對在現工作單位任職不滿三年的擬選拔人選考察對象,應當到其原工作單位採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式進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 實績分析
第二十九章 實績分析是依據學校事業發展統計數據、任期目標報告書、任期工作總結或述職述廉報告等內容,分析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點評價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學校事業科學發展的實際成效。
第三十條 實績分析按照以下方法進行:
(一)根據有關統計數據和民意調查情況,結合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任期目標報告書,分析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服務等方面的狀況與成效(見附表5);
(二)以分析領導班子整體的工作實績為基礎,結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調查及有關審計情況,分析評價領導幹部個人的工作實績;
(三)通過對學校事業發展情況的總體了解,在進行不同高校橫向比較的同時,突出對任期內的縱向比較分析。
第七章 綜合評價
第三十一章 綜合評價主要是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礎上,通過考察組集體研究,客觀公正地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做出評價。
注意把通過跟蹤了解完成重點任務、列席高校重要會議、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開展談心談話和專題訪談、深入幹部培訓班、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和巡視組溝通了解等多種形式積累的平時考核情況,特別是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完成急難險重任務、關鍵時刻的表現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綜合評價可以採用以下方法:
(一)類型分析。按照材料來源、發生時間、表現內容和考察對象所起的作用等情況,將各類材料分門別類進行分析整理,使之條例化、系統化。
(二)數據分析。通過分析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實績分析等環節形成的有關數據,評價考察對象的工作成效和群眾公認度。
(三)比較分析。將不同考察環節反映的同類與不同類情況、考察對象與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現實表現進行分析比較,評價考察對象的領導幹部的主要優缺點及特長。
(四)環境分析。對考察對象工作表現的客觀環境因素,重點是工作基礎和工作條件進行分析,評價其主觀努力程度。
(五)歷史分析。將考察對象的歷史情況與現實表現聯繫分析,評價其一貫表現和基本素質。
第三十三條 根據任期考察、個別提拔任職考察的不同要求,綜合考核評價應當突出重點。任期考察重點評價履行職責情況和工作成效。個別提拔任職考察重點評價基本素質和能力水平,應根據班子職責、結構和崗位對領導幹部素質、能力的要求,以及領導幹部自身履職情況,對崗位匹配度進行綜合評價分析。
第三十四條 對反映考察對象的有關問題,特別是涉及不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辦事和廉潔、團結、作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認真核實和分析,凡是線索清楚、情節具體的,考察組應當了解清楚。情況比較複雜、一時難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委託有關部門等進行專項調查,形成結論,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在綜合評價的基礎上,由考察組集體研究,對領導班子提出評價意見,對領導幹部提出使用意見,負責形成考察報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報告和考察材料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結果。考察材料應當全面評價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現實表現、個性特點和不足之處,同時反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實績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結果。根據需要,還可以把有關實地調查報告作為附件材料。
第八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六條 綜合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
對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好,堅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善於領導科學發展的領導班子,要總結經驗,充分發揮典型帶動作用。對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好,堅持原則、勇於負責,敢抓善管、真抓實幹,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優秀幹部,要表揚獎勵,注意提拔重用。
對綜合考核評價中發現的幹部存在的苗頭性問題,要早提醒,早糾正。對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差、經組織考核認定確實存在問題的領導班子,應當督促整改,必要時也可以進行組織調整;主要負責人確有責任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差,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進行誡勉談話或者組織調整。對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依紀處理。
第三十七條 高校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有關情況,應當向領導班子成員反饋,同時向學校中層以上幹部通報。
黨政正職的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由市委組織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向本人反饋;其他領導幹部的綜合考核評價結果一般由黨政正職向本人反饋。其中幹部群眾反映意見比較大的領導幹部,由市委組織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向本人反饋。
提拔擔任領導幹部的民主推薦結果、談話同意提拔的得票情況和考察情況,應向幹部所在高校黨委反饋,同時向中層以上幹部通報。
第三十八條 根據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市委組織部、市委教育工委要合同高校黨委,認真分析領導班子的運行狀況,提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三十九條 高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按幹部管理權限向市委組織部或市委教育工委提出申訴。市委組織部或市委教育工委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作出明確答覆。
第九章 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本辦法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市委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市委教育工委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實施本辦法,應當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避免繁瑣,力戒形式主義。加強組織協調,避免多頭考核或者重複考核。堅持換屆考察、個別提拔任職考察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相結合,建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檔案,推進配套制度建設,加強基礎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委教育工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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