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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書

手機:M版  分類:法律文書  編輯:小景

  民事起訴書

  原告:關XX,男,漢族,60歲,原為XX市工商局幹部, 為XX市人,現居住在XXX市 街 路 號。曾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委託人:xxx,系山西XXXXXXXXXX所律師 。

  被告:XXXXXX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張XXX,市長。

  訴訟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市人民政府支付節能太陽能路燈欠款累計人民幣247萬元;支付七年時間延期付款的利息259萬元;支付七年來為了索要欠款支付的各種差旅費12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7年年底,了解到XX市的城建系統要更換大街路燈,並且以節能環保燈具為主,我們便通過貴州一家公司在上海羅浩絲公司訂購了太陽能路燈,準備安裝在XX市的XXX路南段。為了對路燈的性能負責,我們還專門到上海生產公司進行了全面的參觀,當時和我一同前往的還有綜治協會的會長、原XXXX市委常委、XXXXX書記XXXX等三人。考察之後覺得性能可靠,技術先進,節約能源,是個可以推廣的節能先進產品。為此,回來之後,我給當時的市長XXXXX進行了彙報,並對產品進行了介紹和演示,他覺得產品不錯,可以先就樣品進行照明試驗,於是,我們將太陽能的樣品燈安裝在XXXXX大酒店大廳試驗了一個星期,市長XXXXX看過後,當時就明確表示可以在城市實際使用了,並且指示就安裝在市區的XXXX路南段,共計52盞。當年春節前,我們按照城建部門每二十米的布局進行了安裝與調試。經過半個月的更換安裝,XXXX路南段基本上都由新式太陽能燈具覆蓋。按照太陽能路燈的技術要求,下面的蓄電池必須要在三五年時間內更換一次,以保護太陽能發光板的使用壽命,同時每年都要對發光板進行清潔處理和擦拭。

  到目前為止,太陽能路燈安裝使用已經超過了七年時間。下面的蓄電池始終沒有更換過,上面的發光板也沒有做過任何形式的清理和擦拭。但是,太陽能燈仍然在照明着,連續七年時間沒有熄滅的時候。僅電費一項就為政府節省費用一百多萬元。但是對太陽能路燈的付款卻不再提起。

  太陽能路燈安裝好后不久,市長榮調離開,走之前,將此事安頓了繼任者市長。我便找XXXX市長要錢,X的意思是:不是她手經管,需要了解之後再給答覆。由於城建部門不予就路燈的安裝進行合同的完善,此事就一直拖了下來。儘管我無數次找市委和政府領導,他們都以種種理由推脫支付。之後不久,書記、市長又相繼調離,我的事情暫時無人過問。新書記到任后,曾詢問當時的城建局長、現任副市長的答覆是,書記離開前曾近說過解決此遺留問題,但是也未能做出明確的答覆。這是我的欠款已經超過了六年。2013年年底,在我的一再催促下,市政府聽說做了一個政府的會議紀要,紀要中表明,同意將路燈款支付給我,總款項控制在150萬元之內,時間分三年付完。但是這個東西我也沒有看到。我不知道,債務人自己擅自決定債權人的全部債務,並依此履行的法律依據何在?即使確定償還是不是也應該通知債權人參加核實情況才是。因此,對政府的單方決定我無法接受。

  羅浩絲節能太陽能路燈,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每盞為360瓦特,每瓦特128元,成本價每盞46080元,還有運費費用13000元,安裝費用70000元,全部貨款加運費、安裝費總計為2479160萬元。當時的約定是,路燈在試用二個月時間后就支付全部的貨款。因為之前樣品燈在大酒店的大廳試驗半月,當時的市長表示可以安裝了。但費用都由提供方支付。事過七年,不僅對利息不予考慮,就連貨款也少了90餘萬元。政府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犯是顯而易見的。政府不能無償違法佔有我247萬元的資金達七年之久而分文不付利息。如果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話,除了本金24萬元,七年時間的銀行利息為259萬元,共計為518萬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作為一級政府,對已經投入使用、並長期佔有的產品應當支付全部費用,但是,被告卻以領導更換頻繁、舊賬不好處理為由,拒絕支付,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致使原告不得長期躲在外面逃債,而且賣掉了很多東西來還債。但是,被告方卻擅自改變產品的價格,單方確定債務的數字,這是我無法接受的。為此,特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全部貨款和延期支付的銀行利息。

  此 致

  XXX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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