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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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為進一步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支持校長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充分發揮校長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的管理體系,依法治校,根據高等教育法和《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校長工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原則
1、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把育人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堅定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和黨委書記每周要定期溝通情況,建立健全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溝通機制,加強學校黨政領導的溝通協調。
2、增強民主法制觀念,依法辦學,依法行政,民主議事,科學決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要按照既定議題議事,一般不得臨時動議。確因緊急須臨時增加議題,應徵得校長或其他會議主持人同意。
3、堅持精簡會議、提高效率的原則,由校長決定召開校長辦公會議的具體時間。凡各單位、各職能部門和分管校領導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決定或協調解決的問題,一般不列為校長辦公會議議題。
二、議事範圍
(一)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或研究決定下列事項:
1、貫徹落實上級和學校黨委制定的方針政策、工作指導原則、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體措施、工作部署。
2、學校行政規章制度,處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的職責範圍。
3、校長任期目標、年度行政工作計劃、學期工作安排、招生計劃和校長工作報告。
4、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教學和學科發展規劃,年度教學和科研工作計劃,教育教學水平評估。
5、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調入、聘任、調離、退休、延期聘任。
6、學校教學、科研成果,行政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表彰。
7、給予教職員工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解聘,給予學生勒令退學及以上行政處分。
8、黨委提出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落實的事項,按學校有關文件規定和校長認為應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事項。
(二)校長提交黨委討論決定之前,應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審議的事項:
1、學校發展戰略與規劃、基本建設規劃、重大的專項工作計劃和安排、聯合辦學等。
2、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學生、醫療保險、人事、校辦產業、後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資福利分配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3、學科、專業重大改革調整方案和行政機構設置與調整方案。
4、10萬元以上學校年度預算外資金的立項和使用,較大額度的投資、貸款或引資建設項目。
5、全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學校重大資源、資產的處置方案(包括對土地、房屋等有形、無形資產的處置)。
7、全校性各種委員會、校辦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設立或調整方案。
8、黨委認為應先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校長認為需要提交黨委討論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議事程序
1、校長辦公會議一般每2周召開1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校長辦公會議成員由校長、副校長組成,校長辦公室、監察處、工會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根據學校實際,黨委書記、副書記和紀委書記可以參加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的參會人數不少於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
2、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議題主要由校長或副校長提出,由學校辦公室匯總,最後提交校長審定。黨委書記、副書記可以對校長辦公會議提出建議議題。學校有關部門可以提出議題,但須經主管校領導審查,並明確簽署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的意見。校長辦公會議成員在提出議題之前,一般應先責成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論證,提供簡要的說明材料,重大問題須提供詳細的書面材料。會議材料一般應提前2天報送學校辦公室。學校辦公室一般應提前1天將議題和有關材料分別送給參加會議的人員。
3、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時,要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一般由提出議題的辦公會成員就議題作簡要說明,提出解決的建議或方案,在與會人員充分討論、發表意見的基礎上,由校長或主持人歸納總結,形成一致意見,作出決定。重大決策通過無記名投票作出決定或形成決議。需要校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的政策性問題,一般應由學校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受委託的專家組提出全面的分析意見以供參考。會議出現重大意見分歧時,應留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定。對於必須進行表決的事項,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4、校長辦公會對研究的議題,凡需作出決議的,一般應議而有決;凡需提交黨委會研究決定或討論審批的,原則上應提出傾向性意見。
5、校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由學校辦公室負責,會議必須有完整記錄,並按有關規定歸檔保存。會議作出的決定要印發會議紀要。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學校辦公室負責督查督辦,並及時向校長反饋。
6、校長辦公會議形成的決定,校領導按照分工獨立負責組織實施,各部門、單位都應嚴格執行。分管校領導可根據分工,就具體工作實施中的問題召集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項協調會議。重大問題的落實情況和會議決定在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對會議決定在執行中因故需要變更的,應及時向校長報告。須複議的,按複議后決定執行。若該決定經黨委會決議,則須經校長同意並先後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和黨委決議後方可作出變更。
四、議事紀律
1、一般除出差、重大的外事活動和上級部門的特殊工作安排外,應服從校長辦公會議的安排,按時參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事先向校長請假,可事先對議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2、校長辦公會實行迴避制度,凡涉及與會者本人或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近姻近親關係的利益問題時,有關成員應予迴避。
3、參加會議人員要自覺遵守會議紀律,注意保密,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個人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組織反映,但不得對外泄露;凡是會議要求在規定時限內不許對外公開的內容和事項,不準隨意擴散。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MM學院院長辦公會議制度》(MM學院黨〔200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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