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全體會議議事與決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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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全體會議議事與決策規則 為進一步規範市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的決策行為,提高科學議事決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特制定如下規則: 一、議事與決策範圍 (一)研究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宜昌市委重要會議、文件精神,以及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意見。 (二)對經常委會審定的全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中長期規劃,以及全市財政收支預算年度安排方案、重大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等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作出決策或向市人大提出決策建議。 (三)對常委會確定的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的年度計劃、中長期規劃,以及事關全局的重要政策、制度進行審議,作出決策。 (四)聽取和審議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對常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五)決定召開黨代表大會,討論擬提交黨代表大會審議的有關文件。 (六)選舉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通過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 (七)對常委會作出的有關市委委員、候補委員的獎勵 (不含相關部門頒發的單項獎)、處分決定進行審議,予以確認。 (八)對常委會提名的鎮(街辦)黨政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進行審議表決。 (九)對必須由全委會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二、議事與決策程序 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重大問題,應按下述程序進行: (一)會前協調。全委會的議題一般由常委會徵詢委員意見后確定。 (二)準備材料。對擬提交全委會討論研究的重要議題,常委會要提前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和充分的諮詢論證,在此基礎上,起草準備會議討論議案材料和科學論證材料。必要時應準備兩個或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論證方案,供與會委員討論時參考。 (三)提前通知。全委會會議通知、會議議題及有關資料一般應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送達與會人員,並履行簽收手續。其中幹部問題一般應提前1個工作日另文送達。 (四)充分討論。與會人員應認真閱讀會議通知及有關會議材料,列出發言提綱。全委會由常委會召集並主持,市委書記受常委會委託擔任會議主持人。會議先由常委會指定的常委會分管委員或有關部門介紹上會材料,然後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時,市委書記不應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須聽取其他非常委委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態度。因故未到會委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五)逐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持贊成與反對意見的人數接近時,可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討論。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舉手、無記名投票、記名投票等方式。 (六)作出決策。在全委會委員對討論事項逐項表決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集中綜合全委會委員的表決意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策。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全委會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向書記請假。市委常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對市委委員、候補委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必須由全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並報經上級黨委批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全委會時予以確認。 (七)形成紀要。全委會由市委辦公室安排專人記錄 (討論幹部問題由市紀委或市委組織部安排專人記錄)。會議須形成全委會會議決議、公報。會議決議、公報,由市委辦公室負責管理歸檔(幹部問題由市紀委或市委組織部負責管理歸檔)。 經全委會討論通過以市委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件,由書記或書記委託副書記簽發。 三、集體決策的落實和檢查 (一)對市委全委會討論形成的重大決策、決議,應由常委會集體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並按照分工負責督促、檢查、落實。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應重新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集體討論決定。 (二)市委辦公室、市委督查室應根據書記或副書記的意見,將全委會決議和常委會議研究提出的各項措施分解到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落實的時限,對落實情況及時跟蹤督辦。 (三)承辦單位必須將重大事項落實情況,向市委作出書面報告。 四、監督和紀律保證 (一)市委書記和常委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善於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全委會委員的監督。全委會委員要支持書記和常委會的工作,接受書記對自己工作的檢查、監督。全委會全體成員要積极參与集體領導,自覺維護全委會的團結統一,互相信任,互相諒解,互相支持,互相監督。 (二)堅持全委會重大問題決策議事制度,堅決杜絕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策。對全委會集體作出的決定、決議,每個委員都必須堅決執行,任何人無權改變集體的決定、決議。 (三)市委全委會及其成員要自覺執行本規則,接受黨的代表大會和紀委的監督,接受黨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四)全委會委員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 (五)市委全委會委員如有不執行本規則,造成重大影響的,按照黨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中國共產黨枝江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議事與決策規則 (討論稿) 為進一步規範市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集體決策行為,提高科學議事決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特制定如下規則: 一、議事與決策範圍 (一)研究提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宜昌市委會議精神、重要文件,以及本級黨代表大會、全委會決議的意見。 (二)審定全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中長期規劃,制定有關政策和改革措施。 (三)研究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的目標、任務和措施,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對重大違紀案件確定處理意見。 (四)研究決定召開黨代表大會、市委全委會、市委工作會議,對應由上述會議決定的事項進行審議或提出意見,討論擬提交上述會議審議的有關文件。 (五)討論研究全市財政收支預算年度安排方案和重大建設項目年度計劃。 (六)研究確定或調整市委常委工作分工。 (七)研究確定幹部管理體制,審定市級機構設置方案。 (八)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討論決定市委管理幹部的推薦、提名、任免、獎懲、調動和年度考核等次,確定向同級國家政權機關推薦的幹部人選,討論和呈報宜昌市委管理的幹部人選。 (九)審定以市委名義上報的重要文件和下發的重要文件,以市委名義命名表彰以及向上級黨委政府推薦表彰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審定市委領導同志代表市委作的重要工作報告。 (十)研究決定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市政府黨組、市政協黨組、市人武部黨委、市紀委、市法院黨組、市檢察院黨組、各鎮(街辦)黨委、市委各部委、市級國家機關黨組、人民團體黨組需要報請市委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 (十一)研究本地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辦法。 (十二)其他須由市委常委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 二、議事與決策程序 市委常委會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一般安排在月中和月末,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市委常委會議事和決策,應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按照下述程序進行: (一)確定議題。常委會委員可提出議題;市委各部門及群團組織黨組提出的議題,須經市委分管副書記或常委同意,其中幹部議題由市紀委或市委組織部按有關規定辦理;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黨組,人武部黨委,市紀委,市法院、市檢察院黨組提出的議題,須經市委分管領導同意;市政府各部門報送的議題,應先由市政府討論。各方面提出的會議議題,由市委辦公室匯總並提出安排意見,經市委辦公室主任審閱,報市委書記或書記委託的副書記審定后,列入市委常委會重大問題議事決策議程。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二)準備材料。對擬提交常委會議討論研究的重要議題,分管常委應在會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認真調研、論證,起草會議討論材料(包括議案材料和科學論證材料)。會議材料應主題鮮明,文字準確簡練。必要時應準備兩個或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論證方案,供常委討論時參考。 (三)提前通知。會議通知和會議議題及有關資料,一般應提前2個工作日書面送達應到會人員,並履行簽收手續。其中幹部問題一般應提前1個工作日另文送達。 (四)充分討論。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后,各位常委應認真閱讀,列出醞釀討論發言提綱。對特別重大的議題,也可根據需要召開市委書記辦公會提前醞釀討論,但不能以書記辦公會代替常委會議。常委會議由市委書記或受書記委託的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先由分管領導或有關部門介紹上會材料,然後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時,主持人不應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須聽取常委會其他委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態度。因故未到會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其書面意見應指定專人送達。 (五)逐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持贊成與反對意見的人數接近時,除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可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討論。會議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逐項進行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六)作出決策。在常委會委員對討論事項逐項表決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集中常委會委員的表決意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策。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的半數為通過。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能舉行。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常委會議決定的意見應由市委辦公室(幹部人事問題由市紀委或市委組織部)向未到會的常委會委員通報。 (七)形成紀要。常委會議由市委辦公室安排專人記錄(討論幹部問題由市紀委或市委組織部安排專人記錄),決定事項應編髮常委會議紀要。會議記錄人員須記錄每個議題的討論、表決情況及最後決定,說明形成決定的依據和理由,明確落實決定的責任及實施監督的辦法。會議記錄由市委辦公室負責管理存檔(幹部問題由市紀委或市委組織部負責管理存檔)。 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常委會議的,書記、副書記或常委會委員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三、會議出席和列席人員 市委常委是市委常委會議的出席人員。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政協主席列席市委常委會議(市委書記兼人大常委會主任的則由常務副主任列席)。是黨員的團市委書記可以列席市委常委會議。 市委常委會議討論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和人民團體工作的議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和人民團體有關領導同志列席。市委常委議軍會議,武裝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 根據議題需要,有關方面的負責同志可列席市委常委會議。常委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市委常委會議。 四、會議紀要和會議決策的落實 (一)市委常委會議紀要,由市委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市委書記簽發。經市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的,以市委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件,由書記或書記委託的副書記簽發。 (二)對市委常委會議決定的重大問題,由常委會委員按照分工負責督促、檢查、落實。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應重新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集體討論決定。任何人無權擅自改變集體的決定、決議。 市委辦公室、市委督查室應將常委會議重大問題決策事項落實到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落實的時限,對落實情況及時跟蹤督辦。承辦單位須將重大事項落實情況向市委作出書面報告。 五、監督和紀律保證 (一)市委書記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善於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常委會委員的監督。常委會委員要支持書記的工作,接受書記對自己工作的檢查、監督。常委會全體成員要積极參与集體領導,自覺維護常委會的團結統一,互相信任,互相諒解,互相支持,互相監督。 (二)堅持常委會議重大問題決策議事制度,堅決杜絕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策。對常委會集體作出的決定、決議,每個委員都必須堅決執行。 (三)市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要自覺執行本規則,接受全委會和紀委的監督,接受黨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四)常委會委員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 (五)市委常委會委員如有不執行本規則,造成重大影響的,按照黨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中國共產黨枝江市委員會 書記辦公會議事規則 (討論稿) 為進一步促進市委議事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特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範圍 書記辦公會是溝通情況、醞釀協商的一種議事形式,不是一級決策機構,不得決定重大問題。書記辦公會的議事範圍主要包括: (一)對準備提交市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議題進行醞釀和討論。主要包括:(1)對涉及全市政治、經濟、社會和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2)醞釀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二)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及時研究,作出決定,並通報市委常委;必要時提交市委常委會審定 。 (三)對市委常委會決定的重要事項的組織實施進行協調。 (四)醞釀一個階段主要工作的部署,研究處理常委日常工作中不宜由市委書記、副書記個人決定,但又不需要市委常委會討論的問題。 (五)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況。 二、會議出席和列席人員 市委書記、副書記是書記辦公會出席人員,市委辦公室主任、市委政研室主任是書記辦公會列席人員,其他列席人員由主持人根據會議議題需要確定。 三、有關要求 (一)書記辦公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由市委書記主持,也可由市委書記委託的副書記主持。 (二)書記辦公會議議題由市委書記、副書記提出,市委辦公室主任匯總提出安排意見報市委書記確定,有關事項由相關部門準備。 (三)書記辦公會議應有書記辦公會成員半數以上到會方能舉行。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的要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辦公會成員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書記辦公會商議問題時,應充分討論,如對議題產生不同意見,一般應當緩議,經進一步交換意見后再進行研究。 四、會議紀要和議定事項的落實 (一)書記辦公會由市委辦公室主任或市委政研室主任作記錄,會後編髮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市委書記或主持會議的副書記簽發。 (二)會議確定的事項,由市委督查室負責督辦落實。 (三)對確定處理的市委日常工作的重大問題,由市委書記安排分管副書記組織落實。 五、監督和紀律保證 (一)市委書記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善於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副書記的監督。副書記要支持書記的工作,接受書記對自己工作的檢查、監督。書記和各副書記要積极參与集體領導,互相信任,互相諒解,互相支持,互相監督。 (二)堅持集體議事制度,杜絕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議事。對書記辦公會議定的事項,每個成員都必須堅決執行。 (三)書記和各副書記要自覺執行本規則,接受市委常委會、全委會和紀委的監督,接受黨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四)書記和各副書記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 (五)書記和各副書記如有不執行本規則,造成重大影響的,按照黨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中國共產黨枝江市委員會 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 (討論稿)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和領導班子成員的整體功能,提高決策水平和辦事效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決策內容 凡屬方針政策的大事、全局性問題,都應集體決策,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全市“三個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以及階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 (二)金額較大的財物問題,數額較大的資金投向、支出及貸款,規模較大的投資、工程、土地等項目。 (三)幹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員的調入調出。 (四)涉及帶有法規性質的規章制度,敏感事項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與修改。 (五)本地區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辦法。 (六)其他需要由領導集體研究決策的重大問題。 二、決策程序 對重大問題實行集體決策,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會前協調。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不得搞臨時動議。議題應由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或由部門提出但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並在相關領導集體成員之間進行會前協調,然後由領導集體主要負責人決定是否上會。 (二)準備材料。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準備上會材料(包括議案材料和論證材料),必要時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 (三)提前通知。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資料)須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書面送達應到會人員,並履行簽收手續 (其中幹部問題須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另文送達)。確實無法書面送達的,應設法用電話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充分討論。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方能討論決定重大問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班子成員到會方能表決,對屬通報性質的重大問題,應在班子成員比較齊全的情況下進行。會議先由分管領導或有關部門介紹上會材料,然後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會議主持人應在聽取領導集體其他成員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態度。因故未到會領導集體成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與會人員的討論意見和未到會領導集體成員的書面意見,要全程記錄清楚。 (五)逐項表決。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議題經充分討論后,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表決可根據議題內容採用口頭、舉手、記名投票或無記名投票等形式進行,每位成員的表決意見必須記錄在案。未到會領導集體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投票結果當場公布。非領導集體成員不參加表決。 (六)形成紀要。會議應有專人記錄,決定事項應編髮會議紀要。 三、有關要求 (一)不得用碰頭會或個別溝通等形式替代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二)對會議進行期間臨時動議的內容,一般本次會議不議。 (三)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下次會議再討論表決。 (四)對於暫不宜公開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五)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事及會議表決的,領導集體成員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領導集體報告。 四、集體決策的落實和檢查 (一)對領導集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由領導集體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督促、檢查和落實。 (二)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應由作出該決定的相關會議決定。 (三)市委辦公室、市委督查室應將領導集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落實的時限,對落實情況及時跟蹤督辦。各承辦單位須將重大事項落實情況向市委作出書面報告。 五、違規處理 未經集體議事或會議表決形成決定,又未自行糾正的,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違反本制度其他規定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 市級領導幹部聯繫點制度 (討論稿) 為了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規範市級領導幹部聯繫點工作,切實轉變領導幹部工作作風,推進工作落實,促進全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實行市級領導幹部聯繫點制度,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以提高執政能力為核心,以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為關鍵,以改進和完善領導工作機製為重點,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推進工作落實,以點帶面,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二條 凡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市級領導幹部都要負責聯繫一個鎮、一個村、一個企業、一個項目、一個文化科技中心戶。 第三條 市級領導幹部主要是通過深入基層蹲點調研、檢查督辦、總結經驗、探索規律、指導工作、解決問題等方式聯繫基層和群眾。 第四條 市級領導幹部到聯繫點工作的內容和任務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督促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項政策措施,圍繞中心工作,抓好督辦落實。 (二)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真實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及時總結和推廣經驗,發現典型,以點帶面,指導全市工作。 (三)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度發展目標和重點工程建設任務,指導和幫助聯繫點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解決突出問題,搞好協調服務。 (四)結合開展民情走訪活動,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真心體察民情民意,認真負責地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對於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迴音。 (五)指導和幫助聯繫點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對於聯繫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反映的突出問題,要認真幫助解決。本人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第六條 每個市級領導幹部每季度至少一次深入聯繫點,並將到聯繫點的工作情況記入“民情日記”,每年寫出1—2篇有份量的調查報告。 第七條 領導幹部到聯繫點要認真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輕車簡從,不擾民,不增加基層負擔,真正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八條 根據全市總體工作安排,市委每年初對市級領導幹部的具體聯繫單位進行一次調整和明確。市級領導幹部若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變動,其聯繫點可作相應調整。 第九條 加強督促檢查和考核工作。堅持每半年對市級領導幹部深入聯繫點的工作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把到聯繫點的工作情況作為市級領導幹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中國共產黨枝江市委員會 民主議事懇談會制度 (討論稿) 為充分發揚民主,進一步拓寬群眾參政議政渠道,廣泛集中民智,密切黨群幹群關係,構築市委與人民群眾交流溝通的平台,促進市委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法制化,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議事原則 (一)公開、公正和平等協商原則; (二)民主集中制原則; (三)實事求是,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原則; (四)充分醞釀、科學分析和慎重決策原則。 二、議事範圍 召開議事懇談會主要是就重大決策事項和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有關人員通報情況,交流溝通思想,聽取意見和建議。 (一)學習貫徹中央、省委、宜昌市委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研究具體落實措施。 (二)聽取市委及相關部門近期工作情況報告,並進行評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全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中長期計劃,以及全市財政收支預算年度安排方案,重大項目年度計劃等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黨的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四)討論社會治安、幹部作風、公益事業發展等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五)市委其它需經民主議事懇談會集體討論後作出決策的重大問題。 三、議事對象 市委議事懇談會參會對象分為邀請和自願兩種。邀請參會人員為市“四大家”相關成員、市人大代表和上級在本市轄區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鎮村幹部、市直部門及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群眾代表等,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列席。 參會人員的產生由具體承擔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報市委討論審定。參會人員一般為30-50人,其中群眾代表比例不能低於50%。當自願參會人員超過會議規模時,市委根據報名情況篩選或自願參會人員推薦代表參加兩種形式確定自願參會人員。 四、議事程序 市委民主議事懇談會討論重大問題,應按照下述程序進行。 (一)確定議題。議事懇談會議題應提前提出,不得臨時動議。市委常委會可提出議題;市委各部門、群團組織黨組提出的議題,須經市委分管副書記或常委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黨組,人武部黨委,市紀委,市法院、市檢察院黨組提出的議題,須經市委分管領導同意;市政府各部門報送的議題,應先由市政府討論。各方面提出的議題,由市委辦公室匯總,經市委辦公室主任閱審,報市委書記或書記委託的副書記審定后,列入議事懇談會議題。 (二)準備材料。議題確定后,分管常委在會前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議題進行分析論證,召開專題會議討論議題的初步設想和方案以及需要討論協商的具體事項,並形成書面材料供討論時參考。 (三)通知會議。會議通知和會議議題及有關材料應在會議召開前5-10天書面送達應到會人員,並履行簽收手續。參會對象接到通知后要廣泛徵求群眾意見,調查研究,認真進行分析思考,形成較為成熟的意見和建議。 (四)會議討論。議事懇談會一般由市委主要負責人主持,特殊情況可委託副書記主持。對所確定的議題一般可採取逐個討論的方式進行。參會人員必須緊緊圍繞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組織有秩序地自由發言,共同商討解決議題的具體辦法。討論時主持人不能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須廣泛聽取各方面人員的意見,而後綜合參會人員的意見和建議闡述自己的觀點。群眾在議事懇談會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能夠當場解決的當場解決,對一時不能答覆或解決的,向群眾做好說明。 (五)整理記錄。議事懇談會由市委辦公室安排專人記錄。會議記錄人員須記錄每個議題的討論情況,並把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歸類整理存檔供市委決策參考。 五、意見、建議的落實 (一)議事懇談會後,市委根據懇談會綜合情況,責成有關部門及時拿出解決議題的初步方案。 (二)一個月內市委召開專題會議,對議題進行研究決策,制定正式的實施方案。 (三)決議形成后,市委根據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或向參會人員反饋。參會人員如有新的意見、建議應及時向市委反映,交換意見。 (四)市委將議事懇談會後經集體研究所形成的決議交付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負責辦理,明確辦理時限和工作要求,承辦人和承辦單位認真組織實施。 六、監督和紀律保證 (一)市委對議事懇談會負有組織和領導責任,市委書記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廣開群眾言路,廣泛收集各方面意見,不斷提高議事、辦事的效率和水平。 (二)市委在決議實施過程中或實施結束后邀請參加議事懇談會的部分成員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決議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督辦,並將落實辦理結果公示、通報,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三)議事懇談會制度實行規範化管理,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若有特殊情況會議主持人也可以提議召開。每次會議必須做到有議有決、有行有果、有始有終,檔案資料齊全,保存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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